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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的新意

shehuiguangjiao 2014-02-13 15:29:46 傅达林/文 总第231期 放大 缩小

1月7日至8日,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在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浓墨重彩地描绘法治中国蓝图的改革背景下,这次会议的召开格外引人注目。人们不仅能够从中感受到中央领导对政法工作的重视程度,更能从中把握未来一年乃至今后一个时期中国法治的具体走向。

名称背后的政治意蕴

在中国人的政治生活中,一些名称上的改变往往具有深意。虽然每年召开全国政法工作会已成惯例,但与以往不同,今年的会议名称改为“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在很多人看来,会议冠以“中央”的名义,意味着这已经不是政法系统内部的活动,而是成为与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同样的高规格会议。对政治敏感的人不难看到,这是执政党加强政法工作的政治信号。

从理论上分析,“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的名称,突出了政法工作的中央统筹色彩,根本上更加契合法治的统一性原理,也符合司法权属于国家中央事权的属性。不同于联邦制国家,中国是一个单一制中央集权大国,国家体制决定了必须坚持法治统一性原则。自改革开放至今,法治的发展已将统一性命题提上政治日程,由中央就国家法律制度、权法关系、执政党与司法关系等,进行统一改革和统筹安排。就此而言,将政法工作会议冠以“中央”名义,不仅名正言顺,且暗含了法治改革中的系统性和顶层设计意蕴。恰如有学者所言,“目前政法系统面临全面深化改革,适时提升,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政法系统的改革进程,也会使得各系统之间的协调更加通畅。”

长久以来,政法委的职权范围集中体现在司法领域,而置于国家公共治理的视角,当前急需明确司法权属于中央事权,由中央统一安排。正是由于对司法权认知的偏差,地方司法机关被不同程度地嵌入地方权力格局,有的基层党政领导把法院、检察院看作与其他行政机关一样的工作部门,衍生出司法机关参与招商引资、包村扶贫、计划生育等怪相。由中央政法委召开的政法工作会议,本质上乃是围绕司法权的国家属性进行工作部署。因此,会议名称由“全国”回归“中央”,有益于司法权的属性回归,同时也更加凸显了执政党统一领导国家政法工作的中国特色。

除了名称之外,出席的领导人也是人们衡量会议重要性的关键指标。在这次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和两位中央政治局常委共同出席了会议。此前的1997年12月,江泽民参加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并发表讲话;2007年12月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胡锦涛与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并发表讲话。此外出席会议的最高领导多为中央政法委书记。此次党的总书记出席政法工作会,也折射出执政党对政法工作的高度重视。其实,高层对政法工作的重视,在十八大之后表现更为明显。习近平仅在2013年一年中,就多次作出专门批示,并在其他多个场合提到法治。倘若将其关于法治的系列论述综合起来,不难发觉在这一届执政党领导班子的执政纲目中,法治占据了多么重要的地位和份额。

推动政法工作转型

此次会议之所以引发舆论极度关注,还有着另外一重背景。自十八大以来,法治中国、法治思维、司法体制改革等成为新一届领导集体的执政关键词。如果说过去的2013年是执政思路与方案的形成年,那么进入2014年,这些纸面的文字都将进入关键的实施阶段。如何推动法治中国的实质性建设,恰是此次会议欲向外界传递的信息。$nextpage$

作为一项复杂的国家治理工程,法治系统的重新安装,需要找准一定的着力点,这对中国如此复杂的大国而言尤为重要。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法治领域中的种种积弊革除,以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都不可能靠单一部门行政化推进。按照法治规律推动政法工作本身转型,成为改革的关键。而此次会议无论从规格还是内容,都体现出中央政法工作转型的思路。

转型的首要任务,乃是为政法委和政法工作重新定位。从1978年中央批准重新成立中央政法小组,到1980年中央政法小组改制成为中央政法委员会;从1988年中央政法委被撤销,到1990年再度恢复中央政法委员会;从1991年中央社会综合治理委员会成立,下设的办公室与政法委合署办公,到2000年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同样与政法委合署办公,中央政法委的职能不断调整。在经历了反复探索的过程,政法委的定位日渐清晰,逐渐回归统筹协调法治治理功能,减少直接干预,更多强调运用法律思维,按照法治规律推动法治进程。

这种转型带动着政法工作的转型,鲜明的体现在此次会议的内容当中。在会上,习近平首创性地指出,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就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这一重要论断,彻底摈弃了传统的阶级斗争思维,扭转了以往政法工作片面强调维稳、忽视法治价值的倾向,从根本上端正了政法工作的定位。在这一核心价值追求下,此次会议提出的诸多亮点内容,都反映出执政党政法工作思路的转变。例如,会议提出要正确处理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党委政法委要明确职能定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领导政法工作。这为今后党依法执政确立了基调,显示出党领导政法工作的思维和方式乃是法治,意味着政法工作本身将纳入法治轨道。

又比如,会议提出要处理好维稳与维权的关系,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从维稳到维权,这一思路的转变,突出了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关键地位,为地方党政部门提出了针对性极强的指令。因为从社会治理的规律上看,法治乃是预期之治、稳定之治,法治的根本在于保障人们的预期权利。一旦维权到位,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便大大减少。这一亮点内容落地而行,构成了国家治理进入法治轨道的“分水岭”。

司法体制改革再动员

在中央的政法工作当中,司法体制改革乃是最核心的部分。习近平在此次会议上着重强调,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加强领导、协力推动、务求实效,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更好坚持党的领导、更好发挥中国司法制度的特色、更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如果说2013年是中国“司法体制改革元年”,那么2014年就是中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启动年。这一次,司法体制改革不再由法院、检察院各自单兵突进,而是上升为执政党的宏图大计,被作为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突破口。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对司法体制改革作出总体部署的情况下,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无疑是一次更为全面的动员,有助于进一步厘清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目标、重点、方式等一些基本问题,不断深化对司法体制改革的理解和认识。

从某种意义上说,任何一项改革都是一次权力的再分配、利益的再调整,由此决定了改革本身的风险。破解由上述因素带来的利益阻力,关键在于有一个强有力的领导机构,并寻求更大的民意基础和正当程序。就此而言,司法体制改革在试点的基础上,采取法治结构下的合法性路径乃是明智的选择。不久前,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人民日报》撰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七个基本遵循: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坚持遵循司法规律、坚持依法有序、坚持统筹协调。文章特别强调,“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需要修改法律的,在完善法律制度后再全面推开。有的重要改革举措,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要按法律程序进行,以确保法制的统一和权威。”这种严格在法律框架内推行改革的要求,显然有别于以往在某些阶段曾经有过的突破法律的一些经济改革举措,本身蕴含了本轮司法体制改革所具有的严格的合法性、正当性追求。

依法治国,奉法者强则国强。“在我们这样一个13亿人口的大国,要实现政治清明、社会公平、民心稳定、长治久安,最根本的还是要靠法治。法治建设推进得越持久、越深入,其成效就会成倍放大。”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的这番话,完全阐释了此次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的精神,更精确指明了今后法治中国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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