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 品/文
(中共中央党校党建部副教授)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较之12年前的版本,所列出的6条“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中将“裸官”列入其中。而“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的规定,更为引人关注。
公众语境中的“裸官”
改革开放后中国融入世界经济文化的全球化,而且随着中国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的增强,更多人有便利条件出国深造,进而选择在当地就业,定居移民外国。在这种留学、移民的热潮中,官员的配偶或子女作为社会的一员,与其他公民一样,在就业、求学、居住方面有自由选择权利,移居国外或境外也并无禁止性规定。于是,产生了所谓“裸官”的群体。
在公众的语境中,“裸官”一词得到普遍认可的定义是:配偶和子女非因工作需要均在国(境)外定居或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的公职人员。中组部披露的信息表明,中国现在118万官员(公务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配偶和子女在国(境)外定居。而这还不是最新的统计数据。
虽然“裸官”中存在多种情况,并不意味个个是贪官,也并非都是选择为贪而先做“裸官”。但不可否认的是,其中出现了一些官员通过贪污受贿、非法经商,家庭成员利用其影响力非法攫取利益等途径,积累了大量非法收入。为了规避法律制度监管,他们通过聚敛钱财、海外安家、资产转移、择机出逃、滞留不归这条路径外逃。大量“裸官”在东窗事发前外逃,给党和国家造成巨大损失。统计数据显示,归案的潜逃境内外贪官人均携款:2000年到2003年约430万人民币,2007年约540万人民币,2012年是约480万人民币,六个年份当中追回赃款总计540亿元人民币左右,人均约480万元人民币。
严峻的现实引起了社会公众和党中央的普遍关注,使得“裸官”成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中规范的重点,也是选拔任用干部所需要甄别的难点。为了遏制与约束“裸官”,各地也在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方面制定了不少制度,如广东规定“裸官”原则上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敏感岗位的领导职务,成都市则针对“裸官”实行职位限入和提拔限制,宁波选拔后备干部拒绝“裸官”报考等,这些做法,都意图限制“裸官”权力,对其职务职位或其上升通道加以限制。与地方实践相比,“裸官”不得提拔列入《干部任用条例》,是一种全局性的制度安排,也是对社会广泛关注的回应,具有深远的积极意义。
限制“裸官”符合中共干部的选任标准
《干部任用条例》除了坚持党管干部、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总体原则外,还特别强调以德为先的干部选拔任用原则,把对官员品德操守的考察提升到重要位置。这与一般国家政治伦理对官员道德的要求契合。官员对公共事务负有特别的责任,自然就要求他们具有良好的品行,尤其是高级官员,他们首先应是社会生活中道德的模范遵守者,对一般公民起表率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选拔任用干部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明确提出“什么样的人该用,什么样的人不重用,都要把德放在首位”,并提出了政治品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社会公德并重的“四德”标准和考核要求。政治品德是官德的核心,主要包括坚定的政治信仰、较高的理论素养、坚持求真务实、保持清正廉洁、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群众路线等。
中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全面深化改革、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 在前进的道路上,还会有未知的困难和曲折。作为领导这项事业的执政党,要保证每个领导干部始终坚持对政治品德高标准要求,坚持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才能确保其领导地位。
如果一个官员对所信仰的理论还有基本的忠诚,对所服务的体制机制还有基本的认同,对祖国的前途还有基本的信心,对人民的福祉还有基本的责任心,对生于斯长于斯的故土还留有眷恋,都不会抱着一种防范风险的心理安排自己最亲近的人全部移居国(境)外,财产转移国(境)外,唯独留下自己裸身当官。比如胡长清曾私下对他儿子说:“总有一天中国会不行的,有两个国籍,将来就有余地了。”为此胡长清全家都办了化名身份证和因私出国护照,准备一有风吹草动就开溜国外。这种所谓亲情常理的安排背后,即使没有贪腐的动机和行为,也往往蕴含着其人的信仰危机。$nextpage$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对于“裸官”在党政领导职务上晋升的限制,将会使得这类官员在官场中逐渐被边缘化,无法进入各级政府领导岗位,掌握核心权力,而为清明廉洁、德才兼备的干部打开上行路径。这种科学的用人导向,也对整个干部队伍敲响警钟,使领导干部逐渐形成适应性预期,个人主动调整自己的行为,注意自我监督,有利于端正干部队伍风气,提升官员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防范“裸官”的腐败风险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腐败与权力从来是相伴而生,手握国家权力的干部面临着被权力腐蚀的风险。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任何人做任何事情都有成本和收益的考量。官员在本质上是具有自己独立利益的理性经济人,他们任何决定的背后都有着自己的理性逻辑思考。
一般来说,官员来源于人民,代表民众,他们的利益应该是和国家、民族和百姓统一的。同时,领导职务使他们成为公共行政权力的直接拥有者和具体执行者,他们的决策和行为取向直接决定了社会公共资源的流向和分配。在制度不够健全的情况下,权力具有的可交换性对于“裸官”而言,具有更大诱惑力,腐败风险难于防范。
第一,成本低。与一般官员相比,由于“裸官”的配偶及子女都在国外定居,一旦他们违法犯罪不会危及家人,而且已经把财产转移更后顾之忧,再提前给自己铺设后路伺机出逃。
第二,具有易发性和高发性。“裸官”家人在国外,本身缺乏家庭的监督和牵绊,而在国外的家人往往会施加更大的经济压力,加上内外勾结,转移赃款更为方便、更为隐秘,这些因素导致“裸官”比一般官员更容易走上职务犯罪的道路。
第三,后果更为严重。一般官员的贪污受贿一旦被查出后,其赃款赃物可以及时追回,而“裸官”一旦成功卷款外逃,面临着调查取证难、人员引渡难、资金返还难等一些实际问题,追捕惩治工作开展困难。
因此,当“裸官”认为滥用、乱用公共权力所可能带来的“收益”大于其腐败行为被惩处所遭致的“成本”,腐败的风险必然加大。且因“裸官”腐败所具有的悬殊的“低成本、高收益”性及“彻底”性,如果不加以有效的防范和遏制,会产生很强的“示范效应”。
中共这次的《干部任用条例》的出台明确限制了“裸官”在党政领导职务的上升通道,从源头上对新任党政领导的腐败风险进行防控,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已经在党政领导岗位的“裸官”并没有进行一刀切的清理,对于其腐败风险的防范还需要继续深化。
加强对 “裸官”的监管制度
人民把自己手中的权力委托给政府各级机关和各级官员,前提是他们相信各级领导干部能够真正代表、维护自己的利益。中国共产党除了人民的利益,没有自己的任何特殊利益;为人民谋利益是每个共产党员不可推卸的神圣职责和义务。
对于各级领导干部而言,尤其时时刻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做好人民的公仆。这是中共赢得人民信任的基础。然而,“裸官”的特殊背景,不得不令人对其是否能基于人民利益,公正行使权力产生疑问。他们身在曹营心在汉,行使权力不当,轻则可能降低政府行政效率,重则影响政府决策的科学性,这些无疑会浪费大量公共资源,阻碍和抑制社会经济的增长,破坏社会的稳定,损害人民福祉。人民对于政府政策和行为的不满和失望将导致对政府信任感的缺乏,其对政治生活参与热情的降低也必然会侵蚀党和政府的合法性基础。
已经发生的大量“裸官”出逃事件不仅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同时也在无形中损害了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地位,如果任其不断扩张蔓延,势必将对中共的执政根基产生不良影响,使国家和民族的凝聚力、向心力受到严重影响。
2013年中纪委持续强势发力,严管“裸官”。中共十八届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王岐山明确表示,要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此外,要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并开展抽查核实工作。2013年5月,中纪委十个巡视组分赴各地展开巡视,核查当事人是否属于“裸官”,正处在必查项目之列。《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强调加强对本国公民在海外金融资产的了解,正是防止跨国洗钱和贪腐人员外逃的国际惯例。中组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个人收入、房产、投资等属于个人申报事项,这被视为中共查处“裸官”的重要一步。
另外,截至2013年5月,中国已与49个国家签订民、刑事司法协助类条约,与36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在过去的一年里,中国保持了监管“裸官”的持续高压态势,既有党的纪律的规范的深化,也有财经纪律方面的明确规定,还有司法实践的推进,加上《干部任用条例》从人事管理制度上进行约束,正在慢慢形成对“裸官”监管的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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