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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中国:公平正义是重中之重

tebiebaodao 2014-03-10 20:01:39 总第234期 放大 缩小

胡 敏/文

(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员)

就像哲学家探索“人是从哪里来,又到哪里去”的世纪追问一样,公平正义是与人的存在一样如影随行的、相互伴生的存在哲学。回答好公平正义问题,既要以人性基础为逻辑起点,又要以人的存在价值为归宿,以此来认识人类社会为什么需要公平、为什么能够公平,实现公平的标准和途径是什么,而社会正义则是对社会公平的价值引领、衡量尺度和落实保障,进而理解公平正义是社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东西方关于公平正义的表达

   

东西方社会尽管社会形态、哲学基础不同,但哲学意义上都强调人生而平等,并都将实现公平正义作为社会价值的追求目标。由于生存状况、天赋条件、资源分布的不同,各种社会形态客观上存在人与人之间的差异。特别是在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由于对财产占有能力的不同出现了所有制的差别,形成了社会阶级之间的剥削甚至压迫,人与人之间产生了极大的不平等。因此平等和谐的社会成为人们的一种现实期待。

在中国,古代思想家孔子早就提出:“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近代的康有为在《大同书》中提出要建立一个“人人相亲,人人平等,天下为公”的理想社会。

在西方,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在《理想国》中首先提出了公平正义的问题,强调公平即和谐,正义是个人和国家的“善德”。欧洲文艺复兴的思想启蒙运动造就了比较系统的人权思想和人权理论,生命、自由被看成是人的不可侵犯的天然权利。从抽象的人性原则出发,霍布斯阐述了人的自然权利理论,提出“自然欲望公理”和“自然理性公理”,认为每个人都有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保全自己生命的自由。斯宾诺莎提出了自然权利思想,提出每个人都有生存权这一最高的自然权利,但权利的大小决定于每个人力量的大小,认为在人类理性的指导下,为了达到自我保存,每个人的行动公式是“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害相权取其轻”。洛克更系统论证了自然权利理论,他把自然权利延伸及人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强调构成人生存要素的财产、自由和生命的自然权利的重要性。

但人类的理性伴随着恐惧、愿望和希望等情感,人类出于个体生命的弱小,要摆脱“人与人之间恐怖的战争状态”就需要通过订立契约的方式,同其他人协议联合成一个共同体,以放弃部分的自然权利转让给一个主权者组成一个政治国家,来谋求他们彼此间舒适、安全与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地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这就带来社会契约论和国家理论的产生。

伊壁鸠鲁开创性地提出了社会契约论,其中,他把公平正义看作是人们彼此约定的产物。卢梭在提出社会契约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政治共同体是一个公共人格,同自然人格一样有意志,并通过法律来表达它的意志,其社会契约观点就蕴含了人民主权观点的思想萌芽。所有这些近代启蒙思想家在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上又都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进行了多方面探讨和研究。

美国当代著名政治哲学家罗尔斯一生致力于论述公平的正义理论。他在1971年出版的经典巨著《正义论》中继续从社会契约论的前提出发,构建了关于社会正义的宏大理论体系,包括正义的两个原则和正义理论的基本理念两种基本成分。

其提出的正义的两个原则,一是平等的自由原则,一是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他以这两个原则来支配社会的正义原则;关于正义理论的基本理念集中表现为其关于人的理念、善的理念和社会的理念。$nextpage$

罗尔斯认为,“人的本性是一种自由和平等的理性存在物”,因为人是自由的、平等的、合理的和理性的。所以,选择自由与人的本性联结在一起,人又是从事社会合作的,应该成为完全的、正式的终生社会合作的平等成员,必须具备拥有正义感和拥有善观念的道德能力。

他进而提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的基本结构就应当按照两个正义原则确定人们相互平等和互惠的制度。正义原则应当是自由平等人们同意的结果,这样,人的理性驱使在追求自己利益合理性的同时要自觉服从社会正义的约束。社会在弘扬正义的同时就要用法定的力量,让人的自我认知和工具理性合乎社会的共识价值。

按照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对现代不平等社会极具指导意义的实现社会公正的三个途径就是:一是确立基本权利保证原则实现起点公平;二是确立机会平等与按贡献分配原则实现过程公平;三是确立社会再分配原则实现结果公平。

马克思则指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条件,是整个社会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消灭工农之间、城乡之间、体力与脑力劳动之间的差别。

这些哲学家关于社会公平正义的理论,对指导今天转型中的中国社会解决公平正义问题,极具指导意义和思想启发。

 

公平正义不是空中楼阁

改革开放初期,中国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收入分配的指导方针,旨在增加国民财富总量和国家经济实力,效率成为第一位的问题。但在效率提高、国家经济实力增强的同时,社会公平问题也凸现出来。

从当前中国现状和广大群众对社会公平的不断诉求来看,目前中国社会结构已经逐渐形成占有财富、权力和知识为特征的强势群体,和以贫困农民、城市农民工、城市失业者与下岗人员等为主的弱势群体。像一些垄断行业的个人收入与非垄断行业相差几倍,同样素质、同等努力的人群待遇不公正,导致社会分配严重不公。还有,像社会阶层不断分化、社会流动日益固化、社会收入差距拉大、贫富悬殊严重、资源分配不公,社会保障体系“碎片化”,特殊化和特权现象盛行,司法不公、贪赃枉法、侵害群众权益常态化等等,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重大问题。

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公平意识、民主意识、权利意识正在不断增强,这些诸多社会不公问题反映越来越强烈。邓小平同志曾经告诫我们“两极分化”之害,如果不能给老百姓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如果不能创造更加公平的社会环境,甚至导致更多不公平,改革就失去意义,也不可能持续,社会和谐稳定也难以保持。从这个意义上说,促进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既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最大共识所在,更是取得改革成功的深厚根基所在。在当前快速转型的中国社会,必须认清,“公平”已经不能再处于“兼顾”的地位了。

当然,公平正义不是空中楼阁,要解决好社会公平正义问题,最主要的决定因素还是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一方面,要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紧紧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进一步把“蛋糕”做大,为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奠定坚实物质基础。另一方面,要通过制度设计、法律规范、政策支持,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把“蛋糕”分好,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哲人说,不管走多远,都不能忘了为什么而出发。改革开放35年的不平凡历程证明,只有让发展成果公平共享,改革事业才能凝心聚力。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强调,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正是顺应了这一时代发展的大势和人民群众的迫切期待。其一系列决策部署,就是将制度建设作为克服人为因素造成的不公平现象、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基础,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突破口和着力点。比如,从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到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从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构建“橄榄型”分配格局,到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等等,这些改革举措着眼于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目的就是要创造更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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