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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孰是孰非

tebiebaodao 2014-05-03 21:54:24 荆林波/文 总第239期 放大 缩小

 

自支付宝推出余额宝以来,互联网金融一发不可收拾,成为如今最抢眼的名词。其实互联网卖金融产品没有什么特殊性,它是利用互联网整合销售金融产品。但是余额宝是一款把货币市场基金具有货币的职能及支付的职能和金融产品的职能及收益风险对冲的功能放在一起的产品,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界限,这是一般的物理网点做不到的。正因为余额宝带着“碎片化理财”的概念、用最短的时间成为规模最大的货币型基金。如何界定互联网金融?对互联网金融应该持有何种态度呢?这是目前急需明确的问题。

如何界定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从广义的角度来看,它是指通过互联网来做金融,所形成的具有“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互联网特质金融业态。从狭义的角度来看,它是指货币的流通相关层面,也就是资金融通依托互联网来实现的方式方法。这里需要强调,互联网金融不完全等同于金融的信息化或者传统金融业务互联网化。

传统金融业务互联网化,包括银行、证券、基金等传统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开展金融业务。以银行业为例,2000年以前,中国的银行网上服务单一,一些银行仅提供信息类服务。但目前,交易类业务已经成为网上银行服务的主要内容,提供的服务包括存贷款利率查询、外汇牌价查询、投资理财咨询、账户查询、账户资料更新、挂失、转账、汇款、银证转账、网上支付、代客外汇买卖等,银行已经开始试办网上小额质押贷款、住房按揭贷款等授信业务。比如,招商银行在发展中逐渐形成了以企业网银、个人网银、网上支付、网上商城、网上证券五大产品系列为主的网上银行服务体系,在国内商业银行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银行日益重视业务经营中的品牌战略,出现了名牌网站和名牌产品。

而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起步是从小额贷款开始。阿里巴巴金融承担阿里巴巴集团为小微企业和网商个人创业者提供互联网化、批量化、数据化金融服务的使命。阿里巴巴金融通过互联网数据化运营模式,为阿里巴巴、淘宝网、天猫网等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小微企业、个人创业者提供可持续性的、普惠制的电子商务金融服务,向这些无法在传统金融渠道获得贷款的弱势群体提供“金额小、期限短、随借随还”的纯信用小额贷款服务。

之后,互联网金融开始渗透到第三方支付。2005年6月以前,国内主要从事第三方电子支付的企业只有3家:北京首信公司、ChinaPay和上海环迅,而排在电子商务行业前列的电子支付平台提供商最多不超过10家。目前,中国的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模式有:第三方担保模式、支付网关、移动支付、系统集成的公司改做支付运营商、PayPal、地方政策性模式(如上海一卡通),也有企业自己搭建支付平台,针对特殊群体推出特殊服务。目前中国持有第三方支付牌照的企业在300家左右,但是有一半多的企业是属于预付卡公司。可见,支付系统不是银行特有的业务,谁都可以做支付。

互联网金融创新

人们关注的互联网金融,更重要的是结合互联网技术的金融创新业务。比如,P2P(Person to Person)贷款模式。网络信贷的萌芽是穆罕默德尤努斯教授1979年创立的为贫困的孟加拉妇女提供小额贷款业务的格莱珉银行。

目前在中国的P2P借贷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是类似欧美市场比较有名的Zopa、Lending Club、Prosper Marketplace Inc。这种模式利用在线拍卖平台对贷款进行竞价拍卖,网站作为中介平台,借款人和出借人通过其网站竞拍交易,以拍拍贷等网站为代表。拍拍贷的借款具有小额、短期的特点,一般不超过6个月,额度一般不超过10万元,利息由网上竞价方式形成,但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目前借款人开出所能承受的最高利率一般在16%-20%之间。此外,拍拍贷网站会向借款人收取借款金额2%-4%的佣金;对于借出方,拍拍贷按照贷款金额不同,每笔收取1-6元的服务费。

第二种是线下模式,致力于打造P2P小额信贷理财,指投资者通过P2P平台,将手中的闲置资金直接借给微小企业主与低收入群体(比如:工薪阶层、大学生层和贫困农户),并获取一定利息收益的理财模式。网络仅提供交易的信息,具体的交易手续、交易程序都由P2P信贷机构和客户面对面来完成。这种模式的代表是宜信公司。

宜信模式与拍拍贷相同,借款人只需出示身份证明和资信证明等资料,宜信审核借款人的信用,通过信用审核后,便能成功申请到贷款。借款额度一般在2万-5万元之间,根据个人的诚信记录和贷款用途,最高可获批30万元的现金款额,审批周期也仅有2-3个工作日即可完成,还款期限一般也仅有1年或者1年半。此外,宜信的借款人则需要支付1%-10%或者更多的服务费用。

互联网金融的第二个创新模式是众筹融资。众筹的兴起源于美国的大众筹资网站Kickstarter,该网站通过搭建网络平台面对公众筹资,让有创造力的人可能获得他们所需要的资金,以便使他们的梦想有可能实现。也就是说,通过社交网络募集资金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即众筹融资。这种模式的兴起打破了传统的融资模式,每一位普通人都可以通过该种众筹模式获得从事某项创作或活动的资金,使得融资的来源者不再局限于风险投资、天使投资等机构,而可以来源于大众。2012年4月5日,美国奥巴马总统签署了《促进初创企业融资法案》(JumpstartOurBusinessStartups,简称JOBS),法案增加了对于众筹的豁免条款,这使得创业公司可以众筹方式向一般公众进行股权融资,众筹也被正式界定为互联网金融的新模式。

美国众筹融资Kickstarter在2008年至2011年期间已为其融资发起人累计募集到超过2亿美元的资金,而在2012年又募集到1.45亿美元以上,到2012年年底总计募集到3.45亿美元的资金。到2012年底,美国的众筹融资网站有700多家。目前,中国有超过一百个众筹融资网站,代表的有:点名时间、追梦网和好梦网等,但是,规模都比较小。

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最顶级模式是互联网货币,也称虚拟货币。它是互联网金融最顶级的状态。现在所有的互联网金融只是对现有的传统金融机构,诸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等提出挑战,将来一旦发展到互联网货币的形态就是对央行的挑战了。

如何对待互联网金融

厘清了互联网金融的界限,那么,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对互联网金融应该持有何种态度呢?

归纳一下对互联网金融态度,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是不需要监管,存在的即合理的,应该鼓励创新,任其自由生长;第二种是可以先发展,再监管;第三种是尽快立法,设立新的监管机构,进行专门监管。

笔者认为,对于互联网金融要采取顺势而为、应势利导、区别对待、有的放矢的做法,创新协同监管,加强自律。

第一,所谓顺势而为、应势利导是指互联网金融顺应了信息技术变革的大趋势,不可阻挡,必须对它采取积极引导的态度,而不能被动阻挠,尤其是政府的手不能闲不住,对新生事物采取粗暴的打压的态度,更不能延续传统的管理思维方式。正如李克强总理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强调市场主体可以“法无禁止则可为”,政府则必须“法无授权不可为”。

第二,所谓区别对待、有的放矢是指要对互联网金融的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调控手段。比如,对于第三方支付、小额贷款等,要鼓励创新,包容开放。比如,对某些“宝”的业务,不能任其销售,没有边界,承诺的收益远远超过了实体经济的收益,而最终可能引发金融业系统性风险,闹出重大事件。因此,央行的“看得见的手”是必须的,即互联网金融“有两个底线不能碰”:一个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另一个是非法集资。2013年7月底,重庆5家网络信贷公司因涉嫌“非法集资”被查处的消息见诸各大媒体,把网络信贷行业再次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在此类问题是,我们认为监管部门必须理直气壮,出拳要狠,否则后患无穷。也就是说,我们对互联网金融的创新采取包容的态度,但是并不是放纵其为所欲为。

第三,所谓创新协调监管是指监管机构要与时俱进,必须与互联网金融创新企业齐头并进,在创新中协调监管关系。此外,应从行业自律开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这一点对于那些新兴的互联网金融公司而言,显得更为重要,必须“言而有信”,言必信、行必果,必须承担其时代赋予的企业社会责任,而不能仅仅是搭互联网时代的便车,而不遵循起码的社会道德与职业规范。

总之,中国互联网金融的长城不是一夜建成的,它不仅仅需要几代人不懈的努力与探索,而且需要创新者、监管者、使用者、旁观者等不同人群的协作,共同维护互联网金融良好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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