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一场自来水危机,兰州被逼到舆论风暴眼上。这场危机,也让兰州饮下“祸水”。
4月10日17时,兰州水企威立雅发现自来水水质异常,在连续做了4次水质检测后,确认苯严重超标,并于11日凌晨5时上报给兰州市政府。11日11时,被污染的水被切断,12时,新华社正式公布了该消息。这引发当地市民抢水潮。直到14日7时,兰州全市自来水恢复正常供水。
在此期间,“两个舆论场”俨然陷入断裂状态:当地官方称,在此事件上政府行动坚决果断,处置效果明显;可民众对此说法,却颇多微词。
而今,随着供水恢复正常、调查循序展开,兰州自来水苯超标事件的关注度,也正在降温。它终究没能跳脱半衰期的“手掌心”,但也应看到,舆论热度“退烧”,并不意味着集结在这场饮水危机上的多重疑结就此消解。
祸患积于忽微,“祸”水酿成,虽算得上是“突发”,却不是“偶发”:风险的长期性积压,早已埋下了伏线,蓄势待“爆”,表象性的偶然因素,则充当了引爆点。兰州此次自来水危机,就遵循着这“危机衍化定律”。而从当地政府、自来水企业等多方表现看,它离成熟的危机应对机制显然还有差距。
前后抵牾的危机公关
这次危机爆发后,兰州有关方面迅即被推上舆论风口,质疑声纷至沓来:从水厂检出苯严重超标到官方通报,时隔18个钟头,被疑警报来迟;而在信息发布中,发现苯超标时间“多变”、苯含量也“跳水”,显得颇不专业;它还被质疑,跟3月水异味事件有着潜在关联,“3月辟谣4月成真”……
诸如此类的疑问,指向的是信息披露层面的纰漏:动作缓慢,且信息量寒碜,这跟公众的知情需求之间,存在严重的不对称。有意思的是,当地政府在总结陈词中,竟自认为信息发布及时,“从接报、核实、应急处置到信息发布,是严肃的、慎重的、负责的”。这跟公众的观感无疑判若霄壤,也难怪公众对其“自我感觉良好”,并不怎么买账。
就结果导向看,当地政府的应对失措,是很明显的。在收到苯超标的反馈后,它没第一时间切断被污染的水源,做停水决定,而是关起门“折腾”。据报道,在通报前几个钟头,当地在忙着部署通稿,这让人为之忿然:要知道,在紧要关头,分秒必争,稍有延宕,就等于错失“将危害最小化”的良机。
在出现“危机兆头”后,不是循守“预警先于调查”的法则,而是将调查核实作为预警的前置条件,这本就是应急举措排序上的倒置。企业等着政府下令,政府又怕是“虚惊一场”,到头来,只能是百姓遭殃。毕竟,苯检测没法一蹴而就,可公众安全却“等不起”。
事实上,这次危机,也暴露了某些程序性漏洞:如紧急停水权限不在水厂,水厂拉下控制阀门,还须经主管部门授意,在紧要关头,冗长的“决策——实施”链条势必拖危机处置的后腿;而在危害市民健康的紧急问题上,水厂、有关部门只“上报”而无“下报”,也造成事实上的“迟报”。
“先上报再下报”、“先调查后预警”……危机处置上问题连着问题,必然导致应急模式与民众期许间的脱裂。它看上去只是反应慢了半拍,但折射的未尝不是机理性症结:科层化管理体式与“应急需要”不对接,“捂盖子”惯性仍残留,与迟报对应的约束机制乏力等等。这些,无疑需要以程序优化、规范补全,让应急举措真正能“应急”。
隐患升级成“明患”
兰州自来水苯超标,在源头清查下,“罪魁祸首”最终被锁定在“硬件缺陷”上。一方面,是自流沟已使用60余年,超出设计寿期,年久失修;另一方面,是官网设计混乱,石化管道发生泄露后,在地表下积留,最终渗入收缩缝老化的自流沟,造成水体污染。
对此,涉事水企威立雅显然难辞其咎:早在2003年,威立雅就发现了自流沟隐患,但只对部分进行了小幅修补,罔顾有的自流沟超期服役。供水管网投入不足、养护不到位,让隐患因子攒动着。虑及其在供水上的垄断获利,不肯在改善、维护管道等设施上下点功夫,堪称悭吝。
有人说:兰州水污染事件,凸显了化工围城的后遗症。兰州的化工项目,设在了环境敏感区,水厂自流沟与含油废渣毗邻相处,饮水安全势必受到重化工“包夹围困”。2005年底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即为在前的殷鉴。事实上,在2006年国家环保总局的评估报告中,兰州的这类问题,就已被提及。而今,风险堤坝也到了“决堤节点”。
揆诸现实,这问题不止存在于兰州。今年3月,环保部发布了“中国人群环境暴露行为模式研究成果”,指出,在水中污染物浓度相同的情形下,中国居民经口饮水暴露的健康风险是美国的2.4倍,由于规划布局的历史原因,中国有1.1亿居民住宅周边1公里范围内有石化、炼焦、火力发电等应重点关注的排污企业。
此前的青岛输油管道爆炸事故,就将化工管道布局乱象摆在公众面前,也引发对油气管道、城市管网的拉网式排查。但如今看,这类排查仍留盲区。兰州自来水苯超标,说到底是“质量报复”,也是隐患向“明患”的必然性升级。可以想见,若不根治水源地“头顶化工炸弹”问题,“苯”祸式惊魂,只怕会是间歇性地出现,让公众频频绷紧安全弦。
都说亡羊补牢,不如防患未然,但这付诸操作很难仅靠口头功夫,还需要一系列的条件依托:如供水管网更新改造、区域布局调整、遗留环境问题整治的成本分摊,如何动员企业、居民配合必要搬迁……而攻克这些难题,也是消除隐患的“机会成本”。
不是偶然的“偶然发现”
纵观兰州自来水苯超标事件,诸多元素让人惊心:苯超标比例,自流沟“超期服役”……但更让人惊诧的是,这次苯超标的发现竟是出于“偶然”:据威立雅方面称,苯检测周期是“6个月一次”,按期得到9月才检,该公司在完成上级布置的临时任务时,顺便检了下兰州自来水苯含量,才提前发现了问题。
这让很多人脊背发冷:假如没有这次“顺便检测”,当地百姓是否要喝更久的苯超标水,还是个未知数。不少人由此生出疑问:对自来水苯含量的检测周期合理吗?应看到,自来水检测指标本就繁多,光国家规定的就有106项,按照CJ/T206-2005的行业标准,苯检测不属于常规检测项目,而在各地,把苯作为低频检测指标,也是各地通行做法。也就是说,在两次苯检测的间歇,及时发现苯超标系“偶然”,不会只是偶然。
如今,兰州方面表示,今后常规检测将增加苯指标。这补漏之举,很有必要,但苯检测“常态化”的内生驱动,不应是自觉,而应是硬性规制:如国家已制定了水质检测的规范性标准,但在政策下沉过程中,它应对规范进行“因地制宜”地细化:如在化工企业密集的地区、土壤重金属污染严重的区域,当增加对化工污染相关指标的检测频次。与此同时,这些检测指标,也该根据气候、环境等因素随时微调。
更有专家指出,该完善的不止是水质检测指标、频次,还有水质检测监督体系。而这也亟需将水质监测置于无缝约束框架下:应将供水企业自检、第三方机构独立检测、政府机构不定时抽检结合,并定时同步公示检测结果的水质监控机制。
如果说水质监测是饮用水安全的“最后防线”,那强效问责,则是“防线的防线”,是倒逼涉事政府、企业依规履责的“利器”。
遗憾的是,据媒体盘点,自2004年至今发生的47起影响较大的水污染事件中,有29起是因化工厂泄漏污染引起,可其中被判刑的仅6起,最高刑期为5年。畸轻的追责力度、量罚尺度,与事故发生的危害度明显不匹配。与问责轻对应的,是维权难:比如在兰州自来水苯超标事件中,针对多位兰州居民对自来水厂的起诉,法院以“不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为由,不予立案。一边是问责畸轻,一边是维权乏术,当法律在水污染争讼上沦为“稻草人”,对污染企业的惩责力度薄弱,它势必造成反向激励。
兰州水污染的个案,恰好就提供了这样一个“多面的病态样本”:事先水质监管羸弱,事后处置失措;事先没“发现并解决问题”,事后给市民维权“制造问题”……附着在这种行政姿态上的“腠理之疾”,不单纯是自来水管理上的沉疴,更是治理上的懒惰和投机。某种程度上,正是“肌无力”的治理,把问题从“纠结”变成“死结”。
兰州“苯”祸,是个待解剖的“麻雀”,个中反映出的诸多症结,如水质监管、危机应对、权益保障上的“捉襟见肘”,都具有很强的典型性。它为各地检视饮水安全上的不足,提供了一个沉重切口,也理应催熟涉及自来水的问题化解机制,逐渐消除公众饮水思“危”的心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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