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习李执政以来就开启了新的宏观调控思路,即把经济运行保持在合理区间,并强调这也是中国经济发展的中长期政策取向。所以中国政府面对2014年第一季度7.4%的增长率仍然保持定力也就不足为奇。
正如李克强总理在博鳌亚洲论坛年会开幕式上发表演讲时所表示的:“今年中国经济增长预期目标是7.5%左右,既然是左右,就表明有一个上下幅度,无论经济增速比7.5%高一点,或低一点,只要能够保证比较充分的就业,不出现较大波动,都属于在合理区间。”李总理同时指出:“但也要看到,经济稳中向好的基础还不牢固,下行压力依然存在,一些方面的困难不可低估。”
尤其是面临着影响全球与地区局势的不确定不稳定因素增多之际,对于如何有效化解金融风险的困难不可低估,笔者认为,难点之一就是中国政府的债务问题。在国内外经济界人士的长期焦急等待后,2013年12月30日终于公布了中国政府债务的有关审计报告。对此报告所提供的内容,笔者认为有以下4个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
政府或有债务的风险不可低估
此次审计报告的结论是:全国政府债务各项风险指标均处于国际通常使用的控制标准参考值范围内,风险总体可控。但是这个结论并不能完全使人放下心来,原因是审计署对于政府债务的定义与实际情况存在明显偏差。
例如,审计署的报告指出,政府债务分三类:第一类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是指需由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属政府债务(本文简称为第一类债务);第二类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是指由政府提供担保,当某个被担保人无力偿还时,政府需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本文简称为第二类债务);第三类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是指政府不负有法律偿还责任,但当债务人出现偿债困难时,政府可能需给予一定救助的债务(本文简称为第三类债务)。
由此审计署报告特别指出, 后两类债务均应由债务人以自身收入偿还,正常情况下无需政府承担偿债责任,属政府或有债务,并提醒人们以上三类债务不能简单相加。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政府第二类债务和政府第三类债务并不存在正常情况。因为2007年以来,各年度全国政府第二类债务和第三类债务在当年偿还本金中,由财政资金实际偿还的比率最高分别为19.13%和14.64%。根据此次审计署报告,我们得知在2012年底至2013年6月底,全国政府第二类债务和第三类债务规模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总共增长了8727.73亿元,相当于同期政府第一类债务增量16330.06亿元的53.4%。
地方政府或有债务的隐患不可低估
地方政府或有债务即第二类债务和第三类债务的严重情况不容忽视。经过计算后可以得知,到2013年6月底,地方政府的第二类债务和第三类债务规模相当于第一类债务规模的64.3%。在省级层面,第二类债务和第三类债务规模相当于第一类债务规模的192%;在市级层面,第二类债务和第三类债务规模相当于第一类债务规模的50.5%;在县级层面,第二类债务和第三类债务规模相当于第一类债务规模的27.4%;在乡镇层,第二类债务和第三类债务规模相当于第一类债务规模的18.8%。
我们知道,2014年又是地方政府还债的高峰, 2013年后半年的地方政府第一类债务还债规模占全部债务的22.92%,2014年为21.89%。问题的隐患在于,2013年后半年地方政府的第二类债务和第三类债务问题并没有解决,规模相当于第一类债务的32%。2014年地方政府第二类债务和第三类债务规模相当于第一类债务49.8%,即地方政府或有债务与 2013年后半年相比提高了将近18个百分点。
人们由此担心,地方政府的后两类债务人能以其自身收入偿还债务吗?从政府债务资金投向看,审计署得出的结论是:在已支出的政府第一类债务的87806.13亿元,用于市政建设、土地收储、交通运输、保障性住房、教科文卫、农林水利、生态建设等基础性、公益性项目的支出,不仅形成了相应资产,而且大多有较好的经营性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用于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债务,也有相应的资产、租金和售房收入。
但奇怪的是审计署却只字不提66319.7亿元的地方政府的第二类债务和第三类债务即或有债务,而这个债务规模则相当于第一类债务的75.5%。人们不禁要问:在政府的投资项目中,除了交通运输设施建设与工业和能源这两项外,究竟还有哪个投资项目能够以其自身收入偿还债务?其实即使是投资交通运输设施建设与工业和能源,也未必能在契约时间内完全靠其自身收入偿还债务。
这是因为地方企业的生产能力不容乐观。例如,在中国西部的一个省直辖市招商引资很热闹,但其信贷余额与地方生产总值之比这一指标,2012年末为203%,2013年6月底却上升为383%,几乎翻了一番,这实质是地方企业生产效率越来越低下的表现。
地方政府的财政保障困境不可低估
通过改革,人们已经深深意识到,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也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能否有效化解金融风险的最后一道屏障就是政府财力。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所以地方政府还债的财力基础对于防范金融风险是非常重要的。正因为如此,中国的一位前总理在主持最后一届政府内阁会议时,用自已曾担任市长和总理的从政经验告诫继任官员,首要之事是要知道钱从哪来,用到哪去?但现实是,地方政府财力基础既扭曲又脆弱。
根据中国指数研究院的有关数据,在2008年至2011年期间,一些地方政府的财力基础极大地依赖于土地出让金的规模,尤其是广州、天津、成都、重庆、武汉、南京、杭州、沈阳非常突出,在这些城市中都曾出现过或多年出现过土地出让金与地方财政收入之比超过几倍的情景。由此也就形成了两届政府期间城镇化的不同效应。在1998年至2002年朱镕基主政期间,城镇化率从33.35%提高到39.09%,提高了5.74个百分点,年均提高1.15个百分点。而在2003年至2012年的温家宝主政期间,城镇化率年均提高1.21个百分点。
这说明,在2003年至2012年的十年间的年均城镇化率仅仅比1998年至2002年的五年间的年均城镇化率提高了0.06个百分点,但社会不和谐的问题却突然增多了,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三不”问题反而更加严重,这与地方政府的扭曲行为密不可分。
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的欠缺程度不可低估
据审计署调查,截至2013 年6 月底,28个省级、254 个市级、755 个县级建立了偿债准备金制度,准备金余额为3265.50 亿元。但第二类债务和第三类债务总规模是66319.7亿元,准备金余额只相当于后两类债务总规模的4.9%。如果按照2007年以来,各年度全国政府第二类债务和第三类债务的当年偿还本金中,由财政资金实际偿还的比率最高分别为19.13%和14.64%来计算,第二类债务26655.77亿元的偿债准备金规模应为5099.25亿元,第三类债务43393.72亿元的偿债准备金规模应为6352.84亿元。而地方政府偿债准备金实际只有3265.50亿元,离应准备的规模少8186.59亿元。
由此可见,第二类债务和第三类债务的偿债准备金余额11452.09亿元应相当于后两类债务总规模66319.7亿元的17.3%,而不应是上述的4.9%。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就在于中国的地方政府是级别层级管理且不负最终责任的行政管理机构,其结果必然是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极其欠缺。截至2013 年6 月底,有23 个省级(占省级总数的63.89%)、298 个市级(占市级总数的76.21%)、1736 个县级(占县级总数的62.49%)出台了综合性的政府债务管理制度,但同期只有18个省级、156 个市级、935 个县级建立了债务风险预警制度。
当然,地方政府建立的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债务风险预警制度是否真正有效则令当别论,但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的是地方政府债务资金来源。因为根据调查,2010年底有78个市级和99个县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的债务率高于100%。在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余额中,承诺用土地出让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共涉及12个省级、307个市级和1131个县级政府。
更令人担忧的是,截止2013年6月底地方政府第一类债务50.8%来自银行贷款;第二类债务和第三类债务65.6%来自银行贷款。这无疑增加了整个国家的金融风险。按照商业银行的规定,贷款拨备率(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余额与贷款余额的比率)不低于2.5%,银行至少应拨备1148.37亿元。照此下去,不仅必然会严重影响银行的效益,而且也会影响银行的流动性,进而拖累中国经济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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