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政风热线省市联动直播“走进淮安”的活动中,当地居民陈女士出现在直播现场,向淮安市环保局局长送上一瓶来自柴米河的污水样本。陈女士当场向环保局局长下跪,请求尽快治理柴米河污染问题。
治污为何要等到民众“跪求”?我们又如何从陈女士那悲怆一跪之中,感知公民环境权利?跪着的权利又如何能“求”来最好的治理?而除此之外,我们更渴望知道的是,随着新环保法修订通过,公民能否真正获得“站着”行使环境权利的尊严感。
至少研究10年、调研论证3年半、历经4次审议,在环保部副部长潘岳看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现了三个突破,即推动建立基于环境承载能力的绿色发展模式,推动多元共治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以及加重了行政监管部门的责任。在谈到公民环境参与权时,潘岳表示,新环保法明确公民享有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新增专章规定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要求各级政府、环保部门公开环境信息,及时发布环境违法企业名单,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排污单位必须公开自身环境信息,鼓励和保护公民举报环境违法,拓展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范围。
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不可能脱离公众的参与而独自成功。如果真像舆论所宣称的那样,新环保法对于环保职能部门而言,是迄今为止最严厉的一部法律,那么通过明确公众的知情、参与及监督之权利,则是对政府环保职能的正向补充、校验与塑造。管好政府,制约权力,不仅仅在于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历来权力运行的经验表明,以保障公众权利的方式来约束公权力,常常更有力量,也更具长效性。因此,公权力的使用永远离不开公民权利的响应,只有以权利来促进权力,良好的环保才能被期待。新环保法实施之后,权利与权力能否互促互进,值得期待。
除了对于权力的监督,新环保法能否激活来自公民权利的环境保护能量,亦是关乎这部法律能否收到实效的重大考量。潘岳在接受采访时着意指出,新环保法“拓展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范围”。有关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范围的划定,的确是环保法修订中一个尤其令人关切的重要内容。事实上,环境公益诉讼作为行之有效的环保机制,正是公民环境权利的重要体现。
新环保法草案历经四次审议,公益诉讼主体也经历了数番调整。草案二审稿引入“环境公益诉讼”条款时,规定诉讼主体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随后的三审稿修订为“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全国性社会组织”。直到四审稿进一步将诉讼主体扩至“社会团体”,并将门槛降低为“地市级民政部门登记”。看起来,这的确是一个不断扩大公益诉讼主体的过程,但尽管如此,学界以及舆论界一直期待的公民个人可提起公益诉讼,最终仍未得到法律明确的支持,未免让人遗憾。
淮安的陈女士可以不用去寻找一个“可以下跪的地方”,前提是如果她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去提起公益诉讼,如果在此之前她的声音可以被相关职能部门真正听见。因此说到根本,环保法应当成为公民环境权利的保障之法。无权利,难环保。我们早已不惮于重申,民众才是关心环境的主体,这不仅因为,他们无不身在其中,也只有他们才最知道,环境就是他们每日呼吸的空气、活命之水和续生之食,而如果环境一旦被污染,他们必然首当其冲,概莫能外。而且也因为,真正的环境治理,同样需要每一个公民的环境自觉与保护意识。这其实是现代社会公民基础的权责对等原则。
环保,就是我们所要找回的事业,这包括人类对于历史的承担、对于现世的义务、对于未来的责任。而公民参与的深度与广度,将决定着这项事业成败。
(来源:《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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