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9年,谢觉哉在二届全国人大当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时年75岁。半个世纪前,国人普遍寿命不如现在长,他在世人眼中年事已高。当时国家尚未倡言法治,也未结束干部终身制,中央安排他当高法院长,有荣誉性质。他上任后,有人劝:“谢老,你的年岁大了,法院的工作就挂个名算了。”谢觉哉回答:“最高人民法院是代表人民行使审判权的机关,是极其严肃的工作,杀一个人是容易的,而不错杀一个人就不容易了。所以只挂名是管不好的。在我们这样的国家,是不能靠名吃饭的,个人也不需要什么名,而要多务实。挂名怎么行啊!杀人的批复都盖着我谢觉哉的印章,人杀错了,那些冤死鬼来找我算账,我怎么得了呀!”在履职过程中,谢觉哉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确实为司法公正做出了可贵的努力。
死刑核准权原在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以后,各地法院用电报向最高院报案。谢觉哉认为这不只是程序的改变,且会严重影响办案质量,发生冤假错案。他说:“批案一定要调案卷,否则,何必要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呢?杀人一定要慎重,一个人只有一个脑袋,杀掉就不能再安上,我们一定要对人民负责。”他向中央写了报告,建议废除电报报案制度,恢复1956年以前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必须报送案卷的做法。中央接受了他的建议。此后,全国大批案卷送到最高人民法院,有的案卷尺把厚,甚至还有凶器、血衣。谢觉哉看案卷十分认真,常常因劳累而失眠。他说:“从冤案的数量来看只是少数,只占百分之几,但对一个被判冤刑的人来说却不是百分之几,而是百分之百。对于冤判者本人、家属以及对社会的影响该是多大啊!”
他先后视察了18个省、市、自治区的71所高、中级和基层法院,视察中总要抽调案卷审阅。某次遇到湖南一位烈属,申诉江西法院判她儿子是反革命,理由是当过国民党长沙保安队迫击炮连长。谢觉哉看了材料,发现这个人1949年只有20岁,又是著名共产党员的儿子,国民党怎么会让他当迫击炮连长呢?判决书上说有档案可查。谢觉哉认真地查阅了档案,最后查清是同名同姓引起的冤案。
1961年,云南省高院报来一起死刑案核准:老百姓遭灾没有粮食吃,上山拣蘑菇充饥。有一地主成分的妇女拣得最多,交给大食堂。当天,她在食堂烧火。当蘑菇煮熟,大家都抢着吃,她却不吃。结果,一些吃蘑菇的社员了中毒。大家怀疑是她搞鬼,抓起来移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认为是地主婆阶级报复,经过层层审批,判处死刑,送最高院核准。谢觉哉翻阅案卷,觉得疑点太多,决定将案卷退回重审!云南省法院重新调查,终于弄清真相:这个妇女的确不会辨认蘑菇有毒无毒,她在食堂里只烧火不吃饭,是因为已经在家里吃过了。法院于是撤销此案,将她释放。
1962年5月谢觉哉到陕西抽查案卷,对“王为业反革命案”产生了怀疑。某县法院认为王为业趁整风之机,向毛主席、周总理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写了十几封信,谩骂领袖,攻击党的政策,判处10年有期徒刑。王不服,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中院认为判决过轻,改判20年。他抗拒改造,又加刑4年。王为业向省高级人民法院写了控诉书,省高院又将其改判为死刑。谢觉哉反复审看全部案卷后,说:“人民群众对公社化、大跃进有不同意见,向中央和毛主席、周总理写信,这有什么罪?”他建议有关法院对此案重新审判。当时有人怕重审犯右倾错误。谢觉哉说:“如果不重审,几十年以后,我们这些人都死了,后人翻阅案卷时,会说你们这个时代是什么社会?写信都有罪,上诉还要加刑,这可怎么得了!”王为业终于无罪释放。为了不让有关人员受连累,谢老特地在案卷上注明:“此案是谢觉哉改的!”
陕西富平人张志运,13岁进医院做护士工作,1950年到西北军政委员会卫生部防疫统计班学习,1952年到防疫医疗总队工作。同年7月,随西北军政委员会卫生部民族医防第三队到甘肃天祝,担任第一医疗组组长,到牛圈湾进行性病普查与治疗。
12月6日中午,边坡沟的两个女姓来检查,其中刘某只有13岁。因她属于驱梅对象,打完针后,张志运为她作妇科检查。阴道镜还没有放入,刘就说疼,张发现大阴唇的外缘,被阴道镜的前端擦破了一个米粒大的伤口,便停止检查,说:“我们的女同志来了再给你检查,你明天再来吧。”
回家路上,刘某感到下身痛,遇到同村姓杨的妇女,便问她检查时疼不疼,杨说不疼。刘便把检查的过程说了一遍。杨某回家后跟丈夫说了,又传出去,整个庄子人都说,刘某被强奸了。村长报告乡长,乡长报告区长,引起当地党政领导重视。医疗找张志运谈话,他坚决否认强奸。但张志运还是被公安部门逮捕,送往安远监狱。1953年3月31日,张志运以“破坏政策法令、造谣生事并强奸幼女罪”,被天祝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张志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7月8日被武威法院驳回,维持原判。张志运又向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申诉,8月25日,西北分院回答:“天祝自治区人民法院和武威分院的判决是正确的,维持一、二审判决。”
1961年,张志运已经在高台劳改农场服刑7年多,他抱着一线希望,给谢觉哉写了一封上诉信,信里面还装了12斤粮票和2元钱。3月的一天,谢觉哉接到此信,看过之后,觉得此案有疑点。于是让秘书给张志运回信,说我们一定重视申诉,同时把粮票和钱退回。谢老让有关人员调卷,听取了阅卷人员的汇报。谢老说:“我看这个案子值得重视,最高人民法院要亲自派人进行调查。”
最高人民法院派了刑庭审判组长丁汾,会同甘肃省高院司法行政庭长康雄世来到天祝,作深入调查。他们找到刘某。刘某这时已经二十出头,通过卫校学习,在天祝某卫生所工作。她向调查组的同志详细讲述了当时的情景,最后深感悔恨地说:“现在我是医务工作人员,也结了婚,据我的医学知识和生活经验,不存在强奸。那时因我年幼无知,被人教唆,损害了我的名誉,冤枉了好人。”
真相就此大白。1961年5月18日,甘肃省高院作出批示:张志运身为医务人员,用子宫镜对13岁的杨某进行驱梅检查,是严重的错误,是医疗事故,但不是强奸,应即公开平反。法院宣布张志运无罪释放。并按其被捕时的级别待遇酌情补发冤押期间的工资,另行分配适当工作。
谢老听了汇报,沉痛地说:“人家坐了8年的冤枉牢才平反,太晚了!”几天后,他还让助手打电话询问甘肃省高院:“人是否放了?工作是否安排?”
天祝人民法院接到省高院批示,立即将张志运从劳改农场调回,在县级机关干部大会上公开平反。按照当时的工资标准补发了4534元。张志运提出陕西有年迈父母,无人照顾。经组织联系,给他在陕西铜川安排了工作。
出狱后,张志运手拎着大包小包土特产,来到北京,到最高人民法院接待室,含泪讲述了自己平反的经过,想当面向谢老表示感谢。接待室工作人员打电话报告谢老。谢老说:“这是我们应该做的事情,不值得感谢。是我们法院让人家坐了8年的冤狱,道歉的是我们啊!”
谢觉哉当年如此重视纠正冤案,令人敬佩。但他面对潘汉年案,明知冤枉,却无可奈何。因为这是钦定的案子,非其权力所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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