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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内而外的纪检体制改革

shehuiguangjiao 2014-07-23 20:47:04 王 琳/文 总第247期 放大 缩小

 

 

中国新一轮纪检体制改革,已然拉开帷幕。

作为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六个专项小组之一,“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专项小组”7月初正式登台亮相,组长为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赵洪祝。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专项小组”副组长黄树贤在接受新华社专访时透露,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有7项主要任务,《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在6月30日获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方案”对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要求、主要任务、方法措施和时间进度做出了具体安排。

从舆论的反馈来看,强化对各地方、各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的监督,仍是民众对纪检体制改革的第一冀望。

改革是具体的

在过往的30年中,“体制”仿佛成了一切问题的万能根源,“加强监督”好像是解决所有腐败问题的不二法宝。虽然“推进改革”和“强化监督”的表述一以贯之,但直至今日,腐败仍处于易发多发期,腐败蔓延之势仍未能得到根本遏制。

在这个多元化特征日益明显的转型社会里,共识的取得也变得日益艰难。不过对于腐败的严重性及其危害,无论庙堂还是草野,都是认同的。

用总书记习近平的话来说,“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人民群众还有许多不满意的地方。”“大量事实告诉我们,腐败问题越演越烈,最终必然会亡党亡国!”

话说到这份上,已经严厉到不能再严厉了。“赶考”之路怎么走?路牌指向仍是继续深化改革,加强监督,把权力赶进笼子里。纪检体制改革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重新起程的。

观察近年来与反腐败相关的制度反思,解决方案多聚焦在“加强监督”这四个字上。就中国的反腐体系来说,其实并不缺乏监督的制度设计,举凡组织监督、纪检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检察监督、媒体监督等等,不一而足。但腐败依旧,问题在哪?

所有腐败本质上都是权力的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遏制腐败唯有让绝对权力变成相对权力、规范的权力和受限的权力。在强化对权力的监督上,方向并没有错。

问题出在监督的效能上。民间如是调侃,“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险,司法监督太晚”。这个流传颇广的段子道尽了各种监督的尴尬。

而在反腐败体制和机制上,问题首先出在机构职能分散,无法形成合力;查办案件外来干涉太多,腐败频发但责任追究不到位。作为对当下反腐形势的回应,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称“决定”),明确提出,“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

针对“同级监督太软”的问题,“决定”拿出了“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的药方。毫无疑问,“线索处置”是纪委查办反腐案件的关键环节,在以往的习惯性程序中,地方纪委若发现本地的重大腐败案件线索,必须向同级党委主要领导报告,在得到首肯后才能进行初查。这无疑给地方主要领导干涉办案提供了机会和便利。压案不查、瞒案不报、举报人信息泄露多是在线索处置环节就频繁发生。

不难看出,“决定”在明确各地纪委应将案件的线索处置和查办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有着很强的针对性。如此具体的改革措施直接写入了“全面深化改革”的纲领性文件中,显示出这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求真务实执政风格。

2013年11月,三中全会刚闭幕不久,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就专程赶赴位于湖北的中央监察委员会旧址。王在这次调研中强调,纪检监察工作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改革反腐败体制机制,逐步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

“改革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一定要唯实,不能做表面文章!”这是王歧山对纪检体制改革的明确要求。

当前以治标为主

在中国政坛,王岐山以自信、坦诚、务实的个性而闻名。从南下处置广东金融风险、挤压海南房产泡沫,到北上应对“非典”危机,这位“救火队长”面对的,都是中国在高速发展过程中的棘手难题。

要化解危机,首先就要敢于面对实实在在的真问题。而反腐败远超王岐山以往处置过的种种难题。没有务实的纪检体制改革,哪来反腐败的真实成效?

这从王歧山的反腐新思路中不难窥见:“坚持标本兼治,当前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与此相适应,中纪委明显加大了办案力量。各类改革举措也围绕着强化办案而展开。十八大以来,中纪委已将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从125个清理至14个;在机构、编制和人员数量不变的情况下,整合了6个内设机构,增设4个纪检监察室,使负责具体查办案的纪检监察室由8个增至10个。$nextpage$

而在业已启动的、让人印象最为深刻的纪检改革举措,非“巡视”莫属。当然,巡视早已有之,但从十八大以来的“巡视”成果看,中央巡视组在巡视过程中发现领导干部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有价值线索就比过去明显增加。

就在今年3月,中纪委又提出,要实施组织制度创新,机动灵活开展专项巡视,首次专项巡视对象为科技部、复旦大学、中粮集团,涵盖科技、教育、农业等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决定”提出,要“实现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全覆盖,以及巡视制度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

7月7日,5个中央巡视组通报了在河南、辽宁、甘肃、复旦大学、中粮集团发现的问题。“官商勾结”、“权钱交易”、“买官卖官”等触目惊心的词汇,再次出现在公众面前。河南甚至还被指出,“买官卖官问题突出,跑官要官、拉票贿选问题一度也比较严重;干部带病提拔问题时有发生”。

短期的巡视每一轮都能有所斩获,这一现象本身也令人深思。一是每一轮巡视均有固定期限,时间并不长;二是每一轮巡视均以谈话为主,使用的都是常规方式,既没有“窃听风云”式的“高大上”侦查方式,也没有任何特别的手段。但就在这样的短期内,以这样常规的方式,却查出了“官商勾结”、“权钱交易”、“买官卖官”等严重腐败问题。这一方面说明了查处腐败问题的紧迫性;另一方面也警示着地方各级纪检机关在发现和查处身边的腐败现象上还存在诸多漏洞。虽然中央巡视组的巡视对象主要是省部级领导干部,但从巡视组发现的省部级领导腐败行为中,总有一批低层级领导干部和商人席卷其中,有的腐败行径在当地甚至是公开的秘密。为什么地方纪检对这些腐败行为无动于衷?如果曾发现但忌讳这些“小老虎”的保护伞太大,为何不上报寻求更高层级纪检组织的支持?

毋庸讳言,一些地方和部门在保证既得利益优先的前提下,对待“改革”阳奉阴违并不鲜见。诸如以文件贯彻文件,以材料汇报替代实质改革举措的官场陋习,至今仍绵延不绝。纪检体制改革面临的任务,不但要指向“上级监督太远”,同时也要指向“同级监督太软”,还要防范上级派驻下级的纪检人员与被监督对象勾连,成为腐败利益共同体。

加强对纪检监察系统干部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也是这一轮纪检体制改革的亮色之一。长期以来,纪检人员备受“谁来监督监督者”的质问。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对纪检监察干部要严格要求、严格监督、严格管理,对违纪违法行为零容忍。”中纪委也新设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用纪委内部的“纪委”来对准自己。这同样是基于办案的需要——尽管是办“自己人”的案。当然,为了发挥这个机构的内部监督作用,其独立性还有待增强。一个改革思路就是,让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保持适当的开放性,引入外部监督、异地监督等有效的监督机制来监督纪检人员。

开放也是改革

中央巡视持续发力,“大老虎”不断落马。从公开的信息来看,这些“老虎”均是被中纪委“拉下马”。在这些落马“老虎”中,无一在发案前“自首”的例子——至少在中纪委的官方通报中,我们没有看到这样的表述。

期待腐败官员自首,未免“太傻太天真”。但一些固有的制度设计,正是建立在这种“天真”之上。有些地方纪检部门甚至组织官员的夫人和孩子进地反腐倡廉学习,让夫人“常吹廉政枕边风”、让孩子“小眼瞪大眼”等“反腐秀”不断推出。看落马腐败官员多关联“通奸”、“包养情妇(夫)”等。如果这样的教育足够有效,难不成纪检部门还要组织贪官的情妇(夫)和小三们来进行“廉政教育”,让她(他)们也向官员吹吹枕边风?

反腐败不排除道德教育,这是预防腐败的必要一环。最好的体制改革必然会回到预防腐败体制改革。全球知名的香港廉政公署一共三个业务部门,除执行处外,其他机构均从事腐败预防。内地也设立了“预防腐败局”,但在如何评估预防工作的效果、如何使廉政的观念深入人心,我们才刚刚起步。

尤其是,廉政教育以腐败行为必受惩处为基础。若是腐败的得利远超过风险,再多的教化也不如身边一位贪官的示范。使有责者担责,有罪者受罚,也是一种腐败预防,而且是最应优先实现的腐败预防。腐败官员自省缺失只是内因,决定性因素还是这些腐败官员轻信能够免于追责。“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这是铁律。让腐败官员被追责具有不可避免性,才是反腐败的基石,也是纪检体制改革的方向。

如前所述,中央巡视组短期内通过接待来访、个别谈话,就能在当地发现诸多腐败问题。这既说明了腐败的严重性,也说明了民众对反腐败从不缺乏关注和支持。如何更好地“依靠群众”,是今后一段时间纪检体制改革应予推进的重点。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与全能政府模式之下,反腐败都是政府“计划”和政府主导的。这种传统的反腐败体制虽然也强调要“依靠群众”,但基本不认同社会的力量、个人的力量和更大程度上代表着草根阶层的网络力量。单打独斗的纪检反腐机制,虽然也能取得战果,在消除腐败的根源上却收效甚微。

改革开放36年后,传统的行政主导型政府治理结构正在被打破,一个多中心的、自主的、分工合作的网络式治理结构正在形成。反腐败体制也亟须建立一个“立法——司法——行政——社会——公民个人”五位一体的网络式结构,这是优化反腐败宏观制度环境的客观要求。在这样一个多中心的、自主的腐败治理结构中,各治理主体之间是一种互为倚重的分工合作关系。如果说强化办案,专项巡视等改革举措沿袭的仍是“以权力制约权力”,那么,打开反腐的大门,吸纳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介入反腐败,指向的就是“以权利制约权力”。反腐败绝不能由反腐败机构所垄断,“依靠群众”看似“对外开放”,实则仍是“对内开放”,是“还权于民”的具体内容。

为王歧山所推介的托克维尔曾在《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指出:一个强大的、活跃的和警觉的公民社会,是制约国家权力、防范政治腐败的有力屏障。从网络社会出发,积极培育公民社会并促使它发展壮大,应当成为目前可行的一项反腐败社会战略。“触动利益比触动灵魂还难”,而反腐败直接触动既得利益者的既得利益和预期利益,他们对反腐败的反制几乎是必然的。若纪检体制改革有了开放性,反腐败就会在更多社会力量和民意的支持之下,不惧来自权力内部的各种阻力。构建纪检系统与民众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中纪委常态化的办案信息公开还只是第一步。期待未来在这一领域,纪检体制改革能够有更多的破冰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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