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的少数民族干部政策形成于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一代领导集体时期,但发展和完善则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改革开放以后。
一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少数民族干部政策从总体上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时期: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对前代少数民族干部政策的调整和发展时期;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对少数民族干部政策的制度化时期;以胡锦涛为核心的新一代领导集体对少数民族干部政策的规范化时期。三个不同时期的少数民族干部政策尽管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有不同的原则和要求,但总体上是一脉相承的,整体发展趋势是日益制度化、规范化,这种不同我们可以看成是针对中国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现状和现实需要做出的调整。
大量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是中国共产党一直坚持和采取的重要民族政策,这也是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实现中华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以最终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关键。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在总结过去经验的基础上,大量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政策逐步确立并得到具体的实施,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开始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起来,少数民族干部队伍也由此迅速增长,不断壮大。1950年11月,由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起草的《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经政务院第六十次政务会议批准开始实施,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一个关于少数民族干部培养和使用的纲领性文件,也标志着中国的少数民族干部政策开始正规化、系统化。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方针的这一转变虽然不久即受到了1958年以后“民族融合风”和“文化大革命”的影响,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和执行,不过少数民族干部队伍依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壮大,至1977年,中国的少数民族干部总数达到了78万人,成为中国干部队伍中一支重要的力量。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领导集体为适应新时期以经济建设为主的总任务,对中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使用提出了新的相应措施,一系列政策、措施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的少数民族干部政策开始走入正轨。这些政策大致包括以下诸项:
——1978年10月,《中央组织部关于少数民族地区干部工作的几点意见》要求:落实党的干部政策;配备少数民族干部担任民族自治机关的一把手;积极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各级工、青、妇和贫协注意配备少数民族干部。并且指出:“加强党的领导,是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的根本保证。各级党委应当把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认真总结经验。”
——1980年2月,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组织部下发的《关于加强干部教育工作的意见》规定:“要重视和加强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中央、省、市、自治区一级党校、干校要有计划地吸收少数民族干部参加学习。”“各民族学院要加强干训工作,并增设少数民族干部培训班。”
——1980年9月《关于下达中国人民银行系统1980年劳动计划和招收录用干部的通知》规定:“在文化程度上,少数民族地区和边疆地区可由各省、自治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98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族工作汇报会纪要〉的通知》规定:“大力培养一批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实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密切联系民族群众,有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各种业务工作能力的民族干部队伍,使每个民族自治地方逐步做到,民族干部的构成与当地各民族人口比例大体相当。”
——1981年9月,《关于贯彻国务院批准增加税务干部编制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规定:“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招收高中毕业生有困难的,文化程度可以放宽到初中(毕业)水平……新招收的人员,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干部要占适当的比例。”
——1981年10月,《关于银行系统1981年选拔录用干部的联合通知》规定:“边疆、少数民族地区,(银行系统选拔录用干部)文化程度可适当放宽。”
——1983年10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建立省部级后备干部制度的意见》规定:“多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省部级)干部要占有一定的比例。”
——1984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明确指出:“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采取各种措施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并且注意在少数民族妇女中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上级国家机关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1988年3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政法、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保险系统招收干部实行统一考试的通知》规定:“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在城镇招收不能满足需要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可以从农村中招考、录用或聘用少量人员。”$nextpage$
从这些政策的内容和颁布的时间上看,有三项政策的出台应该是值得关注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是第二代领导集体时期少数民族干部政策的重要标志。
首先,1978年10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布的《关于少数民族地区干部工作的几点意见》是中国少数民族干部政策开始调整的标志。
其次,1981年4月《云南民族工作汇报会纪要》的转发对中国少数民族干部政策产生了重大影响。
最后,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开创了少数民族干部政策制度化的先河,第一次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选拔纳入到法律制度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不仅有关于少数民族干部培养和选拔的专门条款(第二十二条),而且也有自治机关干部任用、人才培养等和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有关的条款,更为重要的是用国家法律的形式将少数民族干部政策确定下来,为其后少数民族干部政策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
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在第二代领导集体少数民族干部政策的基础上,为了适应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尤其是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完善少数民族干部政策,使之逐步向大力加强四个现代化所需要的少数民族经济贸易、管理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方面转变,先后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有代表性的政策大致有如下几项:
——1992年2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关于选送少数民族优秀干部到中央国家机关和北京市挂职锻炼的通知》,对选送的挂职少数民族干部的条件、名额及对象、挂职锻炼时间、挂职锻炼期间的有关待遇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1993年12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的意见》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选拔提出了详细系统的规定。
——1995年,《中共中央关于抓紧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通知》要求,要重视选拔年轻的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进领导班子。
——2000年8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已经中央批准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并在通知中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党组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其中对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没有提出具体的改革措施,但指出各民族地区“根据各类干部不同特点,建立和完善培养选拔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非党干部的相关制度。”等等。
在这些政策中,应该特别指出的是1993年12月制定实施的《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的意见》,对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规划,成为这一时期中国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的政策指导,其影响延续至今。
三
2002年10月,党的十六大确立了以胡锦涛为核心的党中央,中国的少数民族干部政策也迎来了一个新的时期,科学发展观是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21世纪以来的新形势下提出的一个新的重大战略思想,而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中国少数民族干部政策又有了新的发展。从党的十六大到十七大,中国的少数民族干部政策基本没有大的调整,相关政策已经在2005年5月27日胡锦涛《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中有了完整的体现,显示出中国少数民族干部政策正在不断规范化。
《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民族团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中,单独有一部分阐述了加强民族地区人才资源开发和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的政策原则,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将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资源开发并体现了对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认识日益科学化。
(2)关于人才资源开发的阐述为中国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指明了发展方向。
(3)对中国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
(4)强调完善中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和选拔的政策机制并重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关于少数民族干部的有关政策。
值得关注的是,中国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在不断壮大,至今已经成为参与国家管理、贯彻执行各项民族政策、推动包括民族地区在内的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本刊综合)
【欢迎转载 请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