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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选的提名与爱国

tebiebaodao 2014-09-29 19:24:23 印红标/文 总第254期 放大 缩小

 

近年来,香港特首暨行政长官普选引发政改风波迭起,泛民反对派孤注一掷,呼风唤雨,普选大有搁浅之虞。特首普选的提名和爱国人士治港的要求,是争拗的重要焦点,种种议论剑拔弩张,一些属于ABC的简单道理也被颠覆。本文就此评说一二,算是在多元的世界里,多一种声音。

提名本无定式,有利香港为上

普选提名方式各国自有安排,西方民主国家并无固定模式。1990年,香港《基本法》在赋予香港未来实行普选权的同时,对香港普选的提名方式做了规定。这个规定是经过缜密研究的普选制度的一环,既考虑到国家主权、安全、对香港的管辖权力,又照顾到香港居民的民主权利和愿望。

《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

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提名委员会可参照香港《基本法》选举委员会的现行规定组成。就是说,提名委员会由工商金融、专业、劳工社服宗教、政界四个界别组成,各界别享有数量相同的委员席位,提名委员会成员来自各界别团体及个人的选举。

泛民主派强烈反对这个提名方式,要求“公民提名”或政党提名。那么《基本法》规定的提名方式相较于其他方式,有什么特点呢?

第一,提名委员会的全体成员由香港居民组成,由香港相关各界人士选举产生,内地人士无权参与。在当前的特首选举委员会当中,有的界别由团体票产生,有的界别兼由团体和个人票选产生,未来提名委员会参照这一方式。这一点本是很清楚的,但是某些宣传,给人提名委员会由中央决定人选的印象,并不属实。如果说是“筛选”,也是香港各界代表的筛选。

第二,提名委员会兼顾香港社会主要界别,有均衡代表的特点。一人一票的普选,有代表性强,认受性强的优点,但是也有均衡代表性不足的缺陷。提名委员会的组成方式使之有利于矫正单纯数选票,数人头产生的不足。

香港社会是利益多元、要求多元的社会,普选的实行要保证香港社会经济的稳定繁荣,就不能不考虑并协调主要社会界别的利益。

香港的自由主义经济令工商金融人士对经济的稳定繁荣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这是一百多年现成的现实。而这些工商金融界人士的人数少,即选票少。同时,香港工商金融界欠缺对社会舆论的掌控能力,与美国的情况有显著区别。掌握经济命脉的强势与人数的弱势形成鲜明对比。在提名委员会中,工商金融界占有1/4的席位,从而有利平衡该界别的强势与弱势的落差,有利保证香港的经济平稳运行。工商金融界在这次政改中的态度趋于保守、稳健,认同《基本法》的规定。

专业界的情况与工商金融界颇为不同。这一界别当中的教育、律师等界别,对于社会意识、主流价值取向、社会舆论的塑造有强大的影响力,加上传媒的力量,受他们影响的民众包括大学生在内选民人数上有相当多的数量。专业界人士在意识形态方面深受西方主流价值观浸染,倾向泛民主派的人士多。一人一票的选举给他们更大的施展空间,而提名委员会当中只有1/4的委员席位。当然,专业界的政治观念也远非一致,不是泛民主派的一家天下。

劳工社服宗教界的社会要求多样,所代表的人数众多。由于民建联等建制派在社会基层的长期工作,建制派保持重扎实的影响力,但是泛民主派在一些界别或团体也有相当的影响。

在政界,港区人大代表、港区政协委员自不必说,在立法会议员、区议会议员、乡议局当中,愿意与中央合作者也占多数。

从理论上讲,得到香港主要界别认可的人士就可以获得提名委员会提名;反之,不能赢得提名的自然是缺少主要界别代表的认可。香港回归之后,以这种构成方式产生的特首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特首,都是中央可以接受的,令泛民主派人士难于问鼎特首大位。因而,泛民派反对提名委员会的方式,提出另一套办法。不难看出,其主要原因是政治考虑。当然,也可以说,《基本法》的制度设计也是为了使特首选举能够兼顾香港社会各界、多数选民以及中央的利益和要求。这是合情合理的。

第三,提名委员会有社会精英的特点。可以想见,由各界团体和个人选举产生的人士,是被本行业认可,在本行业有威望的人士,具有行业精英的特征。而一人一票的普选,是精英与大众平权。平权合乎社会平等的理想,但是在选举的现实中,大众对政治的了解常常有限或非常有限,容易受传媒、社会舆论、政治偶像左右。在没有普选经验的香港社会尤其如此。西方国家的政党提名方式,对此是一种矫正。但在香港,政党尚未成熟到具有这样的公信力。

第四,提名委员会成员有限,利于游说。提名委员会的人数与500万选民相比,是为数十分有限的少数。对于这样的少数,有利各方的游说。原则上,游说受法律规范,但是暗中的利益输送,不是都能揭露出来的。这与西方的议会游说相似。可以想象的游说方有中央及特区政府、内地及香港利益集团。中央政府及香港可以被设想为游说中的强者,但是这仅仅是设想。香港各利益集团、压力集团也是有机会的。可以说是一种竞争。

普选有利一人一票的普遍平权,提名委员会有利均衡代表,二者各有所长,也各有不足。以提名委员会辅助普选,对于从来没有普选经验的香港,为维护香港繁荣稳定计、为中央政府对香港的主权计,即使不完满,也是较为稳妥、弊病较少的方式。基本法对香港政治体制的调整做了规定,尽管相关规定十分严格,但是留下了再行修改的可能性,这是“袋住先”(粤语,意为:先落实普选,之后再进一步改进完善)的法律基础。

“爱国爱港”人士治港

中央提出,必须由“爱国爱港”人士担任香港特首,以爱国爱港人士为主体治港的原则。这是当初邓小平提出在香港实行“一国两制”方案时,就提出的原则要求。当特首普选即将走向实践的关键时刻,这一原则引起香港泛民派的强烈反弹。

爱国爱港之争的核心是爱国。客观地说,爱国是政治观念,在法律上难于界定,《基本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这就给了香港社会质疑、争论的空间。

《基本法》对特首普选,规定了三个环节,提名委员会提名、选民普选和中央任命。中央的命权应当是实权而非走过场,即可以任命,也可以不任命。有人质疑中央的不任命权,这是违背立法原意的,是徒劳的。退一步说,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人大常委会,如果需要,人大常委会对此做澄清或解释就可以了。

是否可以做这样的理解:“爱国爱港”是中央任命的一项重要条件,中央多次做明确的表示是将任命的标准提前公示于社会,公示给选举委员会及未来的提名委员会,使选举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诸君在行使职权时有所考虑,以避免发生香港本地选举的结果被中央拒绝,产生香港和中央双方都不愿见到的政治危机。

“爱国爱港”既然是政治观念,就不像法律那样具有刚性,其内涵会因时因事而有所差别。对于特首,“爱国爱港”的内涵要求高,要向中央政府和香港负责,与中央政府配合,不与中央政府对抗。而对于香港的立法会议员,爱国爱港的要求就没有那么高。与中央理念冲突的泛民反对派,通过选举也可以担任立法会议员,成为治港的立法机构的成员。

爱国爱港是对执掌香港政府权力,由中央政府任命的特首的政治要求。如果任由与中央对抗、挑战中央权威的人士担任香港行政长官,将直接危及香港与中央关系,最终对香港发展留下隐患。在香港,确有政治人物不愿与中央合作,打算依仗选票博取特首职位,与中央较量。这是不能等闲视之的。

香港已是中国中央政府直辖的特别行政区,香港特首的选举作为地方政府行政长官的选举,不可能抛开中央而自行其是。“一国两制”是政治体制的创新,中央与香港都没有经验,因此现行普选方案具有探索性,还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香港只有正视现实,与中央协调,共谋发展才是繁荣稳定的正道。对抗没有出路且于香港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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