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普选的来龙去脉
1985年,中英联合签署的《中英联合声明》第三条第四款明确表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由当地人组成。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主要官员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原在香港各政府部门任职的中外藉公务、警务人员可以留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各政府部门可以聘请英籍人士或其他外籍人士担任顾问或某些公职”。
1990年《基本法》信守了承诺,明确规定,“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7年12月作出的有关香港政制发展的决定,明确为香港订下普选时间表,即可于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及于2020年普选立法会。
离2017年的行政特首普选的节点越来越近,按照《基本法》要求,香港特首已开始启动这一程序,各届称之为“香港特首普选的五步曲”。
2014年,经过5个多月的关于香港普选咨政过程,特首梁振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香港特首选举的报告,提请人大常委会决定特首及立法会两个产生办法是否需要进行修改。8月25日—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通过了特首提交审议的报告。至此为止,香港普选“五步曲”最关键的第二步已经完成。第三步将于2015年第一季度完成,届时将由特区政府向立法会提交报告,并由议员2/3多数通过,才能够进入第四步,即行政长官同意议案。第五步则必须最后再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予以批准和备案。
然而,时至今日,刚刚进行完第二步,围绕香港普选的各方政治力量和利益团体已经开始激烈角逐,以期在普选中最大程度的捍卫自身的利益。比如说,“占中行动”和“保卫普选、反占中行动”,规模和冲突都让人为之震撼。双方各执一词,建制派与泛民主派所持观点不可妥协,再加之香港不同社会阶层的居民对内地的好恶感皆极为相反。这些错综复杂的因素加起来,使得香港2017年政改看点很多。
然而,笔者却认为,香港普选对香港和内地都将会是一次“民主”的洗礼。围绕选举方式所产生的各种分歧和问题都将会使香港居民在经过大辩论和大思考后变得更加成熟,在行动中学习中国文化背景下的民主实践,体会出与西方民主的不同。而对于中国大陆来讲,这次在处理香港普选的问题中,将会使中央政府对待和应付以西方标准为准则的民主运动变得更加从容和老练,更加习惯于处理西式民主运动。从这个角度来看,香港普选是一次难得的机会,是一个充分协商,相互理解的过程,是一个非常好的练兵场。
香港普选不能脱离“一国”的前提
言归正传,在香港普选这个问题上,我们所不能忽视的最重要的一点,即香港普选绝对不能脱离“一国”的前提,香港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不享有主权,其所有政改的行为都必须符合《基本法》的规定,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必须依法推进。
《基本法》中有两个明确的规定:第一、提名候选人的事务只属于提名委员会;第二、所有胜出的候选人都必须在就任前通过中央政府的任命,这些规定早在1990年《基本法》颁布的时候已经存在。而正是这两点遇到泛民主人士的激烈抵抗。
香港泛民主人士称这样的提名方式不是“真普选”,不符合“国际标准”,提出要“公民提名”,甚至表示“公民提名成为候选人的入闸途径不可或缺”。如果不能如愿,就要“占领中环”,就要搞“公民抗命”。
仔细研究,我们就可以发现,所谓的国际标准,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首先,香港本身就不是一个国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香港《基本法》。它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继续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法律基本不变,继续保持繁荣稳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但是自治权并不是主权,本身并不能和国际这个词搭上关系。其次,国际标准本身是一个很空洞的词语,仔细研究国际各个国家选举制度,美国、英国、日本、德国、法国等这些国家没有一个有着在规则和程序上完全一致的选举制度,其都是根据自身的历史和国情而制定。国际标准本身就没有可参考性。
其次,泛民主派长期纠结于西方标准,却忘掉了在现行选举制度安排下,并没有使其失去他们提出的所谓“政党提名”或者“公民提名”的机会。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规定,提名委员会是唯一的提名机制。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飞日前也再次重申,《基本法》把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提名权赋予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目前来讲,普选框架只是一个大原则和方向性的规定,并非如泛民主派一些人所说“落三闸”和“没得倾”,提名委员会如何组成及提名程序,现在仍未讨论,没有人能够肯定提委会的1200名委员将会是谁,这仍然会是一个充分协商、沟通和妥协的过程。
在本地立法方面,还有诸多规定需要香港社会各界展示智慧、凝聚共识。譬如,参选人的“入闸”门槛如何确定,要由多少提名委员会委员提名?二至三名候选人如何产生?提名委员会对参选人逐个表决或是以名单方式表决?以及提名委员的任期,四个界别的分组及席位分配数目,候选人是否需要获得选民过半数支持才能当选等。这些问题都还没有最后落定,泛民主派当然还有足够的机会与其他相关方进行充分协商和沟通,在既定的法律框架内解决选举的规则和程序问题。而不是否定《基本法》的规定,这本身就是行不通的。
特区行政长官必须“爱国爱港”
关于选出的特区行政长官必须由中央政府任命,且必须为“爱国爱港”人士。这一条就更加具有合理性。
《基本法》也对其作了明确规定。2014年6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明确规定了“根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立法会产生办法修改的决定权,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的监督权,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权,以及向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新授权的权力。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行政长官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中央人民政府拥有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依法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向行政长官发出指令的权力。中央依法履行宪法和香港《基本法》赋予的全面管治权和宪制责任,有效管治香港特别行政区。”
因此,中央政府对特区行政长官的任命是必须的,因为香港不像其他地方的民主国家,其享有的高度自治是基于中央政府授予的权力,行政长官要向中央和特区负责,所以要“爱国爱港”,不与中央对抗是合理的。
香港未来的特首普选,是由其宪制地位和历史发展与现实状况决定的,只能在法制轨道上,依照《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来实现,这是唯一途径,是不二法门。正如张德江委员长强调的,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不可撼动,激烈的街头或对抗行动不能逼中央改变主意。
笔者也同样认为,反对派中“爱国爱港”的是大多数,他们应该在现行宪制框架内,更好地与其他相关方协商,运用好现有的规则和程序,让代表自身利益和声音的人员更好地通过法定渠道进入提名委员会,从而提名自身的候选人。希望他们能珍惜2017年普选的机会,因为否决的代价太大。500万选民选择下任行政长官,对香港的政治文化将带来深远影响,亦授予行政长官香港历史上任何一个领袖都未有过的权力,并令他更向市民问责,这不单是量变,亦是根本上的质变。
行政长官梁振英9月10日在英国《金融时报》撰文表示,呼吁反对派议员珍惜2017年普选的机会,强调政改方案一旦被否决,香港将付出重大代价,并非原地踏步,而是“后退两步”,不单失去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的机会,还会错过2020年普选立法会的机会。英国人在过去的150多年中并没有能够给香港带去民主,现在香港终于有了这样的机会开始尝试自身的民主进程,值得全体香港居民认真对待。潜意识中的“唯西方”思想应该渐渐淡去了。香港普选必须要依照《基本法》稳步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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