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用“山雨欲来风满楼”、“危急存亡之秋”来形容当前香港的局面,也有香港报刊刊文说中央如果不接受他们的主张,将是灾难性的。
在“占中”和“反占中”背后,什么议题才是香港政改纷争的关键分歧?反对派们又究竟有哪些反对意见?中央政府的红线究竟是什么?
张德江到深圳听香港方面意见
“这种安排前所未有”
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审议香港特别行政区长官提交的报告,并就2017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作出决定。
香港第四任行政长官梁振英已于7月15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7年行政长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一并提交的,还有特区政府就两个产生办法历时7个月完成的《公众咨询报告》。两份报告均已在提交当日,由港府向公众公布全本。
报告提交后的第三天,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即到访深圳。
7月19日上午,梁振英会同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律政司司长袁国强、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在内的“政改三人组”成员等官员,已经在深圳向张德江汇报了两份报告的内容。
一个月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在深圳透露,7月18日至21日,张德江到深圳会见香港社会各界人士并听取意见,“这种安排是前所未有的”。8月21日、22日,受张德江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深圳两天安排了三场座谈会,就香港2017年行政长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听取香港社会各方面意见。
香港各界在某些关键议题上
立场有不少分歧
根据已经向公众披露的文本,4700余字的《报告》核心结论总的来说有以下几点:
1.香港社会普遍期望特区的选举制度能进一步民主化,并按照《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解释及决定,如期落实 2017 年行政长官普选的目标及做好 2016 年立法会选举的工作。
2.香港市民对如何落实普选行政长官有不同意见和建议,在某些关键议题上立场有不少分歧。特区政府会在下一阶段的咨询工作,力求收窄分歧、求同存异,共同为落实普选目标努力。
3.在提名程序这关键议题方面,虽然在咨询期内已有法律专业团体和其他社会人士指出“公民提名”不符合《基本法》的规定,但有不少香港市民在咨询期结束后仍然认为普选行政长官的提名程序应包括“公民提名”。
4.认为2017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有需要进行修改,以实现普选目标。
反对意见主要集中在提名程序上
谁有权被提名?谁有权提名?
在4.6万余字的《公众咨询报告》中,港府详细提供了包括对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意见分析,结论、建议和下一步工作,并且附上立法会党派及议员提出的书面意见,18区区议会会议记录摘录,以及由不同学术、民间及传媒机构就相关议题进行的民调结果。
2013年12月4日,政改咨询专责小组向公众发布《2017年行政长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公众咨询文件》,在有关2017 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讨论中,重点议题包括7个:
(一) 提名委员会的人数和组成;
(二) 提名委员会的选民基础;
(三) 提名委员会的产生办法;
(四) 提名委员会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程序;
(五) 普选行政长官的投票安排;
(六) 任命行政长官的程序与本地立法的衔接;
(七) 行政长官的政党背景。
历经5个月咨询期后,政改咨询专责小组于今年7月提交的《公众咨询报告》显示,核心纷争主要集中在提名程序上。具体到行政长官候选人人选问题来说就是,谁有权被提名以及谁有权提名。
在谁有权被提名的议题上
反对派说:“爱国爱港”不能成为“筛选”条件
在谁有权被提名的问题上,报告称主流意见亦认同行政长官须由“爱国爱港”人士担任,不可与中央对抗。但与此同时,亦有部分意见认为“爱国爱港”不能成为“筛选”行政长官候选人的要求。
比如,以工联会、新民党为代表的党派即认同,普选亦要符合香港作为中国一部分的宪制地位,确保行政长官须由“爱国爱港”人士担任,明确“中央可接受”,减低政治对抗、宪制危机及民粹主义风险。
而反筛选则是反对派的核心意见。$nextpage$
以公民党为代表的反对派则依据《基本法》第25条“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第26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规定,强调选举的“普及而平等”,选举权与被选权无不合理限制。提名权、参选权与投票权是公民权利,必须符合普选的国际标准。低门坎、无筛选等。
公共专业联盟认为,香港作为一个发达的开放社会,国际金融中心和商业中心,筛选行政长官选举的候选人是不能接受的。
社民连亦认为政改方案关键在于“无筛选”,任何方案都应以此基本原则为底线。此外,必须确保香港公民不受无理限制,有权利及机会享有普及而平等的提名权、投票权及参选权。
新民主同盟表示“反筛选、争普选”。
在谁有权提名候选人的议题上
核心反对意见是:保留“公民提名”
《公众咨询报告》明确指出,根据《基本法》第45条,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提名权只在于提名委员会,而且是实质提名权。任何绕过提名委员会的提名程序,或削弱提名委员会的实质提名权的建议,都可能被认为是不符合《基本法》第45条的规定。
立法会内较多意见认为《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已明确规定提名权只授予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拥有实质提名权,不可被削弱或绕过;但亦有意见认为除了提名委员会外,应接受“公民提名”、“政党提名”等作为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其他途径(例如“三轨提名”)。
人民力量和新民主同盟皆支持“公民提名”。人民力量更明确提出,“公民提名成为候选人的入闸途径不可或缺”,并建议任何候选人只需符合《基本法》第四十四条中的基本资格,以及不短于四星期的提名期内获得地区直选中已登记选民中的1%(约3.5万人)联署支持,或5%现届民选立法会议员联署支持,或5%现届民选区议员联署支持,提名委员会必须通过其为行政长官候选人。
民协认为真正的普选是一个没有筛选的普选, 并强烈要求尽快落实“真普选”,不接受不达标的普选方案,并支持“真普选联盟”的“三轨提名”。
“三轨提名”简单地说,即“公民提名”、“政党提名”和提名委员会提名三种方式。在《公众咨询报告》中,公民党、工党、街工都支持“三轨提名”。只是在具体提名方式上有些微差别。
律政司司长袁国强亦在 2014 年1 月29 日以《公民提名和政党提名》为题撰文直陈,以某数量的合资格选民可直接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为要义的“公民提名”和以在立法会直接选举中获得若干票数的政党可直接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政党提名”。“社会上对这两种提名方法能否符合《基本法》有南辕北辙的看法。”
袁国强以资深大律师的专业身份对争议意见进行反驳——
针对有意见指除《基本法》第 45 条外,也应同时考虑《基本法》第 25 条(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及第26条(特区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袁国强强调不反对《基本法》第25、26及45条应一并考虑。但第25或26条的一般性条文不可能凌驾第45条的清晰及具体条款,更不可能令提名委员会的实质提名权被削弱。
基本法第45条与中央政府的红线
袁国强援引《基本法》第45(2)条指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 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由于该条款的文字十分清晰,政府一直强调提名委员会拥有实质提名权。若任何提名方法绕过提名委员会的提名程序,或削弱其实质提名权,都可能被认定为不符合《基本法》。
而《基本法》正是中央政府对香港政改的“红线”所在,自香港此轮政改咨询活动启动以来,中央官员与香港社会各界晤面时多次强调的立场“坚定而明确”——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必须符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行政长官必须由“爱国爱港”人士担任。
李飞在深圳也直陈,此次关于香港行政长官普选的争议,比历次争议都激烈。表面上,是制度之争、规则之争,而实质上是政治问题。这个政治问题是:要不要遵守香港《基本法》,要不要坚持“爱国爱港”者治港的界线和标准。
特首须“爱港爱国”是基本政治伦理,这样的观点,一年来,中央各个层面的官员在对港座谈或发表讲话时已被多次密集重申。
果断决策与历史性的抉择
“古今中外无数的历史和现实经验告诉我们,如果因为有些人威胁发动激进违法活动,就屈服,那只会换来更多、更大的违法活动。如果这样,香港将永无宁日,国家将永无宁日”。李飞在深圳座谈会上的讲话,这句话被报章广泛引用。“香港某些人提出的观点背后,其实贯穿着一个简单的逻辑,这就是要求允许与中央对抗的人能够通过普选担任行政长官,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做不到,就要求在《基本法》之外另搞一套所谓的普选办法,如果不答应他们的要求,就不是’真普选’、不符合所谓的‘国际标准’,就要‘占领中环’、搞公民抗命。天底下哪有这个道理?”
李飞在此次深圳座谈上,追忆了1982年9月邓小平会见撒切尔夫人时讲的一段话,“当时撒切尔夫人讲到如果中国收回香港,将给香港‘带来灾难性的影响’,邓小平明确指出,如果说宣布要收回香港就会像夫人所说的‘带来灾难性的影响’,那我们要勇敢地面对这个灾难,作出决策。”他亦将今天的普选与香港回归面临的形势进行类比。“我们今天面临的普选问题,同样要以最大的决心和勇敢,果断地决策,作出历史性的抉择。”
(来源:北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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