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二届特区政府就修改2007年行政长官及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提出一套建议方案。有关方案虽得到社会上过半数市民支持,但最终无法取得立法会全体议员2/3多数通过,令2007及2008 年两个产生办法原地踏步。
2007年7月
第三届特区政府发表《政制发展绿皮书》,就有关行政长官及立法会普选方案、路线图和时间表咨询公众的意见。同年12月,行政长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报告。
2007年12月29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决定》),确立了普选时间表。根据此《决定》,201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在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选举可以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
其后,特区政府就 2012 年行政长官及立法会选举提出建议方案,在2010年夏季先后获立法会全体议员2/3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和备案。
2013年10月17日
第四届特区政府宣布成立由政务司司长领导,律政司司长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为成员的政改咨询专责小组(专责小组),负责处理2017年行政长官及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公众咨询工作。
2013年12月4日
专责小组发表《2017年行政长官及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咨询文件》,就相关议题,展开为期五个月的公众咨询,为行政长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做准备。咨询期于2014 年5月3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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