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来用/文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
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央以壮士断腕的决心、猛药去疴的勇气大力反腐败,改革赋予纪检监察机构更多权力,社会寄予纪检监察干部更多期待。违反八项规定的行为被坚决查处,腐败行为在“强光灯”照射下不断被曝晒,一批“老虎”“苍蝇”纷纷坠马落地,其中包括一些违纪违法的纪检监察干部。纪检监察系统内的“灯下黑”现象,对社会产生巨大冲击,严重玷污了反腐机构形象。新的反腐形势对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增强纪检监察队伍自我净化功能,成为一道着力需要解决的问题。
“灯下”不能“黑”:
彰显法治平等原则
平等是法治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法纪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允许有特殊。法纪条文字里行间随处可见“公平”的身影,每个人的权益都受到平等保护,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人不允许享有超越法纪规定之外的特权,这是法治精神的应有之义。任务违纪违法行为都应同等受到追究和惩处,法纪面前没有特殊的领域,也没有特殊的个人。法治的阳光下,不允许存在腐败盲区和阴影。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框架下推进和实施的,必须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将平等施法、公平执法的理念贯穿始终。党员干部要带头依法依规办事,带头遵纪守法,对法纪保持敬畏之心,不能凌驾于组织之上,游离于法纪之外,既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也不得徇私枉法。纪检监察干部是党纪国法的执行者、捍卫者和监督者,更不能游离于法纪之外。
纪检监察干部与社会公众接触相对较少,因保密需要工作透明度不够高,一直给人“神秘”的感觉,工作特殊性容易形成监督的盲区,违纪违法很难被发现。但纪检监察工作的特殊性绝不能成为不受法纪约束的理由,更不能充当腐败分子的“护身符”。“治人者必先自治,责人者必先自责,成人者必先自成”。纪检监察干部是执行法纪的主体,更应是遵纪法守的模范。纪检监察干部只有用“手电筒”既照别人,又照自己,“一碗水端平”,将自己放入法纪监督约束半径之内,才能公平公正执纪执法。也只有如此,法纪才能得到有效执行,纪检监察干部的工作才能持续有效开展。
不能“灯下黑”:
赢得党和人民的信任
为建设廉洁政府,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目标,中央采取有力措施保证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打出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组合拳”,推动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明确规定查办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体制机制改革体现党和人民对纪委的充分信任,更是纪委沉甸甸的责任和压力。
信任是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最大支持,但是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执纪执法者都是有血有肉、有情有义的凡人,同样吃“五谷杂粮”,食“人间烟火”。纪检监察机关并不是“廉洁保险箱”,纪检监察干部并不天然具备“腐败免疫力”,也难免会受到腐败病毒的感染。监督权是一项重要权力,直接决定个人的利益得失,影响到干部的“帽子”。
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条件下,纪检监察干部同样面临着诱惑与抗诱惑、腐蚀与反腐蚀的严峻考验,稍有不慎就会滑向腐败。中共十八大以来,各级纪委成立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对违纪违法纪检监察干部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一律网上点名曝光,决不姑息、决不护短。2014年,查处违纪违法纪检监察干部1575人,其中厅局级34人、县处级229人。纪检监察机关打“老虎”拍“苍蝇”不分内外,除“害群之马”不设时间节点,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
“自身净”才能做到“自身硬”,“自身正”才能在反腐败斗争中站得稳脚跟、经得住风浪、扛得住压力。纪检监察机关用“自己的刀”削“自己的把”,果断自我净化、自我拔毒,坚决清理队伍中的腐败分子,在较短时期内迅速提升战斗力,收到了“其身正,不令而行”的效果,深孚众望。
“灯下”不能“黑”:
提振反腐信心的现实要求
建立廉洁社会的信心是夺取反腐败根本胜利的重要因素。社会公众对反腐败缺乏信心,其实是对反腐败机构的信心不足,是反腐败力量不强的重要表现。足够的反腐信心会激发干部群众的参与热情,提升社会参与反腐败的积极性和关注度,为反腐败提供更多和更有价值的腐败线索,引导社会形成合理的预期和判断,产生强大的社会正能量,减轻反腐败的压力和阻力。
纪检监察干部肩负维护法纪的重要职责,把守着“反腐败的最后一道防线”,受到社会公众和媒体的高度关注,其违纪违法行为有明显的“放大效应”,动摇社会对反腐败的信心,严重影响反腐倡廉进程。提振反腐信心需要公正严格执纪执法。中共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聚焦监督执纪办案,做到言必行、行必果,首先自己革自己的命,带头清理会员卡,率先执行八项规定,坚持有案必查、有贪必肃,对案件线索进行“大起底”,干部群众反腐信心迅速提升,信访举报大幅增加。对法纪信心树立的过程,也是执纪执法机关权威树立的过程。
实践表明,对所有党员干部一视同仁,实施一个标准和准绳,法纪才有威严,执纪执法机关才有权威,反腐败才有震慑力。选择式、随机式反腐,损害法治公平,牺牲大局利益,欠缺社会公正,即便力度很大,最后也不会持续有效,暂时压住的腐败和歪风过一阵又会“春风吹又生”。将纪检监察干部统一纳入监督视线,让法治阳光普照到每一个人,使“打虎灭蝇”获得法理和道义支撑,正风反腐“永远在路上”才不会成为空头口号,反腐成果才能真正巩固,廉洁社会的愿望才会实现。
避免“灯下黑”:
警惕乱作为防止不作为
纪检监察机关是一只特殊的纪律部队,在法纪上有特殊的要求。执法执纪者不能带头闯“红灯”、触碰和逾越“底线”。打虎者首先得讲规矩,绝不能清浊不分,甚至与腐败分子同流合污、沆瀣一气。
社会生活中发生的案例表明,纪检监察战线并不平静,防控内部人越轨出轨,是一道需要时常温习的“功课”。
“灯下黑”首先表现为极少数纪检监察干部乱作为,如利用职务之便贪污腐败,为被调查对象探口风、替人说情、通风报信、泄露秘密,帮助出谋划策,逃避追究,借查办案件之机敲诈勒索;利用职权随意打击报复泄私愤、公报私仇,或监守自盗,打办案资金、罚没款物的“主意”;作风失范,不守工作纪律,甚至顶风违纪,违规接受吃请、出入高档娱乐场所、收受礼品、大操大办宴席等。这些行为违反党纪国法,背离职业操守,应成为重点治理内容。
纪检监察干部干的就是得罪人的“工种”,对违纪违法行为必须敢于“亮剑”监督,敢于担当负责,但实践中会碰到一些纪检监察干部对信访举报问题的核查避重就轻,对违纪违法行为查处畸轻畸重,有的甚至瞒案不报、压案不查。
对腐败分子心慈手软,受损害的是党和人民的事业。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对不作为、当老好人的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得好好“算算账”,对尸位素餐、碌碌无为的,该调整的要调整,对不敢抓、不敢管、渎职失职的该问责就得问责。
2015年应成为反腐败的重要分水岭,之前重点是“打虎灭蝇”,之后应转为追责问责,既要追究领导责任、党委的主体责任,也要追究纪委的监督责任,让纪检监察干部都扛上责任,责任体系环环相扣形成完整的闭环,反腐倡廉建设才能进入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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