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官员隐瞒重大事项、不如实申报的处理,不能止步于停止提拔,或者只是作出书面说明或批评教育,而是有必要调查清楚这些官员究竟因何隐瞒。换言之,官员隐瞒个人事项,或在申报中注水造假,仅有仕途止步远远不够,还要在甄别事实的前提下,进行党纪、行政乃至司法方面的问责。
拟提拔或转任的官员为何会瞒报?其中或有出于某种担心而不愿披露正当财产收入的可能,或者干脆就是出于官场习惯而采取的选择性申报等,但也不排除无法讲清来源,甚至涉嫌贪腐所得的情形。可见,制度设计越是细密,执行力越强,则越是能在实践中形成密匝的监管网络,反之,则不免会被人钻了空子,走了过场,甚至可能屡屡出现“带病提拔”、“边腐边升”的乱象。一旦有抽查而无问责,或者处理不到位,轻松过关,则个人事项申报就有可能沦为形式。
【欢迎转载 请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