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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为什么会出现“互联网+”的热潮

tebiebaodao 2015-04-30 18:15:05 高红冰/文 总第275期 放大 缩小

 

如何理解“互联网+”

“互联网+”是指以互联网为主的一整套信息技术(包括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技术等)在经济、社会生活各部门的扩散、应用过程。互联网作为一种通用目的技术(GeneralPurposeTechnology),和100年前的电力技术,200年前的蒸汽机技术一样,将对人类经济社会产生巨大、深远而广泛的影响。

“互联网+”的本质是传统产业的在线化、数据化。网络零售、在线批发、跨境电商、快的打车、淘点点所做的工作分享都是努力实现交易的在线化。只有商品、人和交易行为迁移到互联网上,才能实现“在线化”;只有“在线”才可以实现数据的沉淀、积累、挖掘和使用。在线化、数据化之后就可以通过大数据反过来指导生产经营和管理。

“互联网+”的内涵不同于之前的“信息化”,或者说互联网重新定义了信息化。我们把信息化定义为:ICT技术不断应用深化的过程。但是,如果ICT技术的普及、应用,没有释放出信息和数据的流动性,促进信息/数据在跨组织、跨地域的广泛分享使用,就会出现“IT黑洞”陷阱,信息化效益难以体现。在互联网时代,信息化正在回归这个本质。互联网是迄今为止人类所看到的信息处理成本最低的基础设施。互联网天然具备的全球开放、平等、透明等特性使得信息/数据在工业社会中被压抑的巨大潜力爆发出来,转化成巨大生产力,成为社会财富增长的新源泉。例如,淘宝网作为架构在互联网上的商务交易平台,促进了商品供给——消费需求数据/信息在全国、全球范围内的广泛流通、分享和对接:10亿件商品、900万商家、3亿消费者实时对接,形成一个超级在线大市场,极大地促进了中国流通业的效率和水平,释放了内需消费潜力。

“互联网+”将可能在哪些领域出现热潮

“互联网+”的前提是互联网作为一种基础设施的广泛安装。英国演化经济学家卡萝塔佩蕾丝认为,每一次大的技术革命都形成了与其相适应的技术——经济范式。这个过程会经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新兴产业的兴起和新基础设施的广泛安装;而第二个阶段是各行各业应用的蓬勃发展和收获(每个阶段各20-30年)。今年是互联网进入中国20周年,中国迄今已经有6.3亿网民,近5亿的智能手机用户,通信网络的进步、互联网、智能手机、智能芯片在企业、人群和物体中的广泛安装,为下一阶段的“互联网+”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未来5-10年,“互联网+”将可能在哪些领域出现热潮?哪些领域较容易取得突破?哪些领域较难取得实效?难点是什么?

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不断成熟,经济性、便利性和性价比越来越高,并作为一种基础设施被广泛安装在数亿人群和产业中间。在应用方面,继传媒、广告、零售业之后,交通、物流、本地生活服务、批发和产业集群、制造业、农业、金融、房地产等,一个一个产业会实现在线化、数据化。

比较容易被突破的领域:一是行政垄断比较少、市场化程度比较高的领域,比如零售业、餐饮、物流行业;二是供需发生转换,供大于求的领域。例如,如果房地产供求发生反转,也会加速互联网化;三是问题较多、老百姓不满意,信息化水平低的行业,比如城市交通、医疗领域。例如,过去出租车行业被认为是学历较低、信息化落后的行业,但是过去一年发生的变化让我们瞠目结舌,在北上广杭等城市,出租车司机几乎成为移动互联网渗透率最高的行业,达到80-90%的水平;而且依靠打车软件的服务,很多司机实现了数据驱动业务流程:通过对未来一段时间打车人群的预测,驱动行车的轨迹。

比较难突破的领域是行政垄断壁垒高的行业,比如金融服务、能源行业(例如汽油零售)、通信业。这些领域取决于放松管制改革的进程。$nextpage$

“互联网+”存在哪些制约发展的瓶颈

目前来看,“互联网+”的纵深发展,或者说产业的互联网顺利推进还存在以下的制约要素:

其一,制度不适。目前信息生产力还未最大限度的发挥作用,主要是受到了原有基于“工业经济”的生产关系的束缚,具体体现在制度安排上的落后。比如:没有促进信息(数据)的流动与共享的政策;只有IT投资预算制度,没有购买云服务的财政支持制度;再比如,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不能适应技术发展的需要等等。

其二,观念落伍。目前中国的传统产业存在较为严重的观念固化的现象,具体体现在因袭原有的信息化老路,对云计算、大数据等基础设施服务缺乏必要的了解和应用,也没有适应消费者作为主导的商业格局的转变。

其三,基础设施滞后。与美国、欧洲、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持续进步相比,宽带、现代物流等方面存在很大差距。特别是城乡、中西部的“数字鸿沟”严重制约信息经济的深入普及、应用。

其四,技术创新体系陈旧。当前中国的技术创新体系,仍然倚重传统的高校、科研机构及国有企业,相关的产业扶持资金也没有得到很好的利用,一些依赖补贴的企业创新动力不足、技术进步效果不佳。

其五,小微企业环境欠佳、经济活力不足。尽管小微企业在解决就业、促进创新和经济增长上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政府扶持措施仍难落地,体现为对小企业重视不足,更多的扶持政策还是落在“中型企业”上。在国家经济“降速转型”形势下,“大众创新”愈发受到重视,而承担“大众创新”的主体正是小微企业。

其六,人才匮乏、教育体系落后。目前,与低技能的劳动力相比,适应“信息经济”发展的相关专业人才非常短缺,人才结构不尽合理。比如,电子商务人才、移动互联网人才、互联网金融人才等领域培养机制与市场需求严重脱节。

“互联网+”发展的主要着力点在哪些方面

首先,高度重视互联网经济。

互联网经济不是一个靠刺激内需的短期投资思维,而是内生驱动的经济体,是解决中国经济长期发展问题的新范式。与传统的工业经济相比,基于互联网的信息经济的生产要素、基础设施、经济形态、竞争规则都在发生重大转变。在全球市值最大的五家互联网公司中,中国占了两家。在新的国际竞争形势下,中国有可能实现换道超车,取得先机,甚至成为规则的制定者。因此,要高度重视互联网经济的战略地位和发展前景。

其次,宽容创新,不要急于“规范”和实现“健康”发展。

中国互联网经济过去十年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具有一个较为宽松的发展环境。随着互联网经济发展壮大,不可避免对传统垄断行业利益形成冲击,有关部门也开始高度“重视”电子商务,主要表现在:法规密集和零散、监管大于扶持,行政许可过于繁杂,重复许可、许可审批不透明等问题。对于互联网经济的发展,要确立“先发展、后管理、在发展中逐步规范”的原则。建议对于目前各部委已经出台的相关政策进行梳理、清理、删除;对于正在拟定中的相关行政法规暂缓出台,待《电子商务法》出台之后再完善补充。

即使要出台的行政法规,政策的总体精神应该是扶持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在各行业的普及应用,或至少保障线上/线下经济相同的政策监管条件,不单独强化对线上经济形态的监管。

第三,进一步简政放权、扶持小微企业成长。

电子商务平台上99%都是小微企业,但互联网的小微企业“小而不弱”,充满创新和变革活力,将来必然会涌现出超越阿里巴巴、腾讯的创新型企业,为国家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做出更大贡献。在这个关键性的发展阶段,建议在电子商务治理中,政府仍要遵循最小干预原则,让市场充分竞争和有效自律。建议对电子商务小微企业在工商、税收、市场监管等方面,采取“放水养鱼”态度,扶持小微企业做大做强。

第四,推动制定国家云计算、大数据发展战略。

同欧美各国加快制定云计算、大数据战略、采取积极行动相比,中国仍缺乏国家层面的云计算、大数据战略。特别是在教育、医疗、交通、政务、金融等行业的云计算及大数据应用,在发达国家已经成为发挥价值的最重要领域。从国内来讲,长期以来存在的职能“条块分割”格局,信息系统建设的“孤岛现象”,在促进云计算建设、加速数据流动中仍然是非常大的障碍。这需要政府主导,在这些领域打破原有的利益格局,以普及云计算服务和大数据应用、减少资源浪费、促进效率的提升。

“互联网+”对政府治理提出了哪些挑战

很多研究发现,互联网是一个典型的复杂网络、生态系统。治理者不应该奢望这个生态是横平竖直、井井有条、按步就班的。生态就像一堆杂草,看似杂乱,但却最有生命力。治理者的目标不应该是把这堆杂草剪成草坪,看上去很有条理、很规矩和舒服,而应只是去除里面的害虫而已。只有像杂草这样的生长,它们才能长成我们期望的大树,而草坪永远只能是草坪。所以,未来的政府治理可能是生态化治理的模式。

按照全球治理委员会在1995年的定义,治理是指公私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从严格意义上而言,治理与统治的概念不同,统治强调的是政府对公共事务的管理,管理的主体必须是政府;而治理的主体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私人机构、社会组织。从管理方式上而言,统治往往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对公共事务进行单一向度的管理;而治理则是一个上下互动的过程,强调政府与私人机构、社会组织进行合作、协商,多层互动,实现对公共事务的管理。

生态化治理是在治理概念上的发展,强调的是在一个生态系统中,各个参与者为了维持自身的利益和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共同参与到治理过程中来。生态化治理包括主体多元、责任分散、机制合作三大部分。

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几乎生态圈中所有的主体都分享了治理权力,参与到治理过程中来。从现有的治理情况看,消费者、网商、电子商务平台、第三方治理机构、服务商、相关的政府部门、科研机构以及媒体都成为治理主体,享有了治理权力。

治理责任的分散化:治理主体的多元造成了治理权力的分散化,相应的治理责任也分散化了,承担治理的责任也相应地分散于平台、消费者、网商、第三方治理机构、政府等,这种责任的分散化可能导致治理责任边界模糊。

治理机制的合作化: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和治理权力的分散化,决定了治理不是某个主体能独立完成的任务,必须依赖于各治理主体形成一个密切合作的机制,也称之为治理机制的合作化。此种合作机制的形成一方面有赖于各主体共享共通的价值观念;另一方面又取决于各主体通过合作关系实现各自的利益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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