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近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严斥一些部委和地方文件运转流程繁冗、拖沓,亟需进一步简化流程,加快简政放权进程。这件事情引发世人关注。
中南海制定的东西出不了中南海,形象地说明了政令不通的现象。有句老话叫做“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而现在,却有点本末倒置了,变成了“部长要听处长的,中央要听地方的”,甚至国务院政策还要处长把关,这就有点奇怪了。
为什么“有令不行”
就政府而言,所谓公共政策执行力,是指政府部门执行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计划、决策政令的能力,也是指政府通过战略流程、人员流程和运行流程进行工作目标落实的系统化过程。从管理学角度看,公共政策执行力是政府工作的生命力,是党的意志和主张能否实现的关键。
一是政府部门行政“有限”作为。有些政府部门官僚主义、形式主义、文牍主义作风严重,责任意识低下,不履行职责,对上级的政策、指示精神,战略规划以及政令等根本就不贯彻落实,这是一种失职、渎职行为。此外,因政府部门之间职能交叉重叠,职责不清,造成职能缺位、相互扯皮和推诿,导致执行空白,也属于一种行政不作为行为。
二是有法不依,执行“刚度”不够。有法不依、有令不行,公共政策执行过程中原有的执行精神、执行方案、执行策略以及执行计划可变更性增大,执行“刚度”不够。有些地方或部门本位主义极其严重,从局部利益出发,对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合意的就“用活用足”,不合意的就置若罔闻,不理不睬,明明政策对头,就是顶着不办,导致国家的法律政策形同虚设,有的工作虎头蛇。
三是执行主体资源缺乏导致执行走样。执行资源包括资金、物资、信息、时间以及各种人力资源和权威资源等。缺少充足适用的执行资源,会影响工作的有效开展,出现公共政策执行不力的情况。此外,一项政策出台后,应有相应的辅助政策相协调。新老政策之间、宏观政策与微观政策之间,不同领域和部门的政策之间、法规政策与实施细则之间不协调、不配套,既给政策执行带来困难,也给执行者寻找漏洞钻空子造成可乘之机。
四是公共政策出台的质量存在问题,或与基层实际不符。我们都知道,如果公共政策制定过程本身存在着严重问题,没有纳入足够的利益相关方,或没有目标对象进入参与,共同制定公共政策,其结果必然会导致公共政策出台的先天性不足。可想而知,如果“源头”上出现了问题,即使再好的执行主体,拥有再多的执行资源,其政策的效果必然会大打折扣,因为本身执行的政策就存在着“先天性缺陷”。
“政令不出中南海”的破解之道
一是质量较高的政策是政府有效执行的前提,也是构建政府执行力的基础。必须遵循科学政策制定程序,确保政策高质量,保证政策的合法化、合理化和明晰化。政策的合法性指的是政策及其制定程序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具有合法性基础。合理化指的是政策要从实际出发,具有现实执行的可能性,必须能较好地协调政策各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明晰化指的是政策明确、清晰,易于贯彻执行。政策决策作为必须具体执行的政府操作规范,不能模棱两可、含糊不清,否则就会引起政府执行主体的误解、曲解甚至导致执行的失败,严重影响政府执行力。
二是加强执行文化建设。研究发现,“只有那些建立了执行力文化的组织才可能长久发展,基业长青。”因此,提高公共政策执行力,首要任务就是培育执行力思想,营造执行力文化。首先,要转变思想观念,奠定执行力的思想基础。大力倡导执行力理念,使公共政策执行人员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其次,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以老百姓满意为价值,使之成为公共政策执行人员的一种守则、信念和精神力量,从而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去做好每一项工作。最后,要确立权源于民,用权为民,民为衣食父母的民本行政心理;而高尚的行政道德则要求政府执行从行政道德良心出发,把社会正义感和道德责任感放在首位,择其善而从之。
三是优秀的执行主体的培育。执行主体是执行活动的重要因素和执行力量的重要来源,发挥着核心作用,执行力的其他一切要素包括组织结构、制度、资源、技术等,都必须通过执行主体即人才能发挥作用。因而,采取积极措施、培育优秀的执行主体是提高政府执行力水平的关键途径。优秀的执行主体的素质必须包括执行主体的思想素质和职业技能。在思想素质方面,要有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有着高度的责任心、纪律性,同时要诚实可靠,不搞形式主义。在职业技能方面,政府执行者必须具有执行工作中所需具备的一切管理思想、技术、方法甚至管理艺术等。
四是加强公民参与公共政策执行的法制化建设,明确公民参与公共政策执行的权利。要保证公共政策执行的科学化和民主化,防止和减少公共政策执行的重大失误,就应有一套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将公民参与公共政策执行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必须在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的相关法律制度体系基础上进行体制改革,加强公民参与的法制化建设,明确规定公民参与公共政策执行的权利。加强公民参与公共政策执行的法律化和制度化建设。当务之急是在充分尊重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前提下,对公民参与公共政策执行的内容、方式、途径等作出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并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公民参与公共政策执行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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