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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党章党规意识,严明党规党纪

tebiebaodao 2015-06-13 22:01:16 总第279期 放大 缩小

吕 品/文 (中共中央党校党建部党的领导与领导科学教研室副主任、副教授) 

5月8日至1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到浙江调研。在部分省区市纪委书记座谈会上,他强调,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央纪委五次全会部署,要唤醒党章党规意识、推进制度创新,修改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挺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前沿。当前全党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思想,严明纪律,我们要以增强纪律意识为前提,制定严密的党规党纪为保证,坚持严格的执纪问责为关键,不断加强纪律建设。

严明党章党规党纪,增强全党纪律意识

王岐山强调,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靠党章党规党纪。党员在模范遵守国法的同时,要严守党纪。王岐山特别强调“党纪”与“国法”不是一个概念,不能混同。国法包括宪法及法律法规,主要调整的是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覆盖的对象、范围是一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现行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可见法律体现的是国家意志,是对全体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公民的底线。

政党是政治组织,党规党纪保证着党的理想信念宗旨,关系着政党的组织性、行动力和统一性,进而关系到政党的生命力。只有严明政治纪律,才能保证党的纲领和目标顺利实现。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虽然其党内法规对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但他的直接效力仅适用于党内,直接约束对象仅是党员和党的组织,对党员之外的人员没有约束力。

普通人入党是在政治认同的基础上自愿的行为,一旦做出选择就意味着接受了党规党纪约束和限制,在政治上讲忠诚、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讲纪律。对党员来讲,他们是国法、党规的双重实施对象。作为公民,要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作为党员,要遵守党章及党内法规。我们要认识到由于党的先锋队性质和先进性要求、党的奋斗目标和所肩负的使命,党章党规党纪所提出的对党的领导与执政行为规范要求,有些不属于法律规范的范畴,有些在相关法律不做规范,而党内法规却有着清晰的要求。这意味着不仅任何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而且还要受到更为严厉和苛刻的党规党纪要求,他们作为普通公民所享有的某些权利因此而受到一定的限制。比如有些对普通公民没有明令禁止,实践中以道德约束的行为,如果这些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有损于执政党的威信,有损于社会公平正义和公序良俗,会在党内法规中被明确禁止。如与他人通奸、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等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都需要受到不同程度的党纪处分。总体而言党内法规力度严于国法、标准高于国法。党的领导干部,经过党组织和政府的选拔程序,同时具备了领导和公民的双重身份。他们不但要履行公民义务,要承担党员的义务,还要履行作为党的干部和公务员的特殊义务,承担与其特殊身份相关的责任。一方面,一般法律赋予普通公民的某些权利如个人隐私,因领导干部身份牵涉到他人、社会乃至国家的重大利益而要受到法律和党内法规更多的限制。另一方面,作为领导干部,是党员群体中的“关键少数”,必须以高于一般党员的标准要求他们。以确保政党的政策的主导性和行动的有效性。

总之,党员除了严守国法,还必须接受更严格的党规党纪的约束,领导干部要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毋庸置疑,任何纪律都是一种约束力,都具有强制性。但党的纪律绝不是提倡盲目服从,而是建立在高度自觉的基础上的,高度的自觉性来自于党性修养和党性锻炼。严明党的纪律必须从学习、遵守和维护党章入手,使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党章党规意识,养成自觉贯彻党章、执行党的纪律和法规制度的习惯。

严明党章党规党纪,推进制度创新

党始终重视党内法规建设,构建了一套相对完整的党规党纪,并有着长期行之有效的党内政治规矩,基本做到了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为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但是,与党肩负的历史重任以及党建面临的大量新情况、新问题相比,党规党纪还存在不能及时更新以适应新形势、原则性强而操作性不足、现有制度衔接配套不足等问题。我们要唤醒党章党规意识,持续推进制度创新,完善相关的党规党法,立明规矩、破潜规则,对各项纪律要求进一步细化实化硬化,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提供制度保证,为党员干部衡量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纪律要求提供明确清晰的标准。在推进制度创新中,王岐山同志提出要及时修订党纪处分条例。

推进制度创新,首先要处理好党规党纪与国法的关系,在其中要注意三个问题。

一是,坚持遵守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规定,要以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为准则,并且要以此为标准来审查监督各项党内法规与党纪,确保在突出党的建设自身规律的同时,防止和纠正可能超越宪法和法律范围的各种党内法规中的具体规定。

二是,要明确虽然由于党居于领导地位,领导国家和社会开展工作,党规党纪和国家立法的规定主体对象或者事项有时是会出现重合,但两者在主体、范围、对象、重点和方法上有区别。应该提高党内法规的立法技术,明晰违纪的情形及惩处的方式,把党内法规中与法律重复的内容去除,比如党的纪律处分条例中,就有许多与刑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造成“纪”、“法”不分的问题。

三是,党纪、党规与国法从思想理论上来说是一致的,从本质属性上来说是同一的,从规定内容上来说则是互为补充和促进的。在实践中,一方面,要加强党规党纪在制度设计、规范内容、制定技术以及与国家立法配合衔接,使之更具严密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另一方面作为立法的一个重要源头,要及时将党规党纪中成熟的直接规范公权力运行的制度规定,适时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法律。

推进制度创新,其次要突出党规党纪自身的特点,更加强调组织意识、规矩意识,兼顾必要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认真落实《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突出政党纪律特点,把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突出出来、具体化,重点加强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作风纪律建设,使党规党纪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保证党员坚定理想信念、保持优良作风、坚守道德情操。

严明党章党规党纪,严格监督执纪问责

保证党规党纪的效力和权威,关键是提高制度的执行力。纪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习近平同志指出:“党的规矩,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必须遵照执行,不能搞特殊、有例外。各级党组织要敢抓敢管,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党的各级组织和纪律检查机关要自觉担负起执行和维护纪律的责任,必须解决“有纪不依、执纪不严”、“失之于宽、失之与松、失之于软”的问题,做到有纪必执、违纪必究、执纪必严。

我们要用最严谨的党规、最严格的党纪、最严肃的问责,督促各级党委和纪委密切联系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承担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把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各级党委和纪委必须把严格执纪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决不能让党规党纪成为徒有其表的“纸老虎”,要加强党纪监督的严肃性、强制性与平等性,真正做到“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纪律面前没有特权、纪律约束没有例外”。要敢于动真碰硬解决问题,严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关系网、利益链。要坚持党规党纪面前人人平等,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确保党内不存在不遵守法律的特殊公民,也不存在不遵守党章党纪的特殊党员。要保持执纪标准的统一性,执行纪律一把尺子量到底,不搞“法不责众”、“下不为例”或者“功罪相抵”。尤其要加强对顶风违纪搞“四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问题的纪律审查,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不放松,做到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让不收敛、不收手依然故我的人付出代价。

当然在执纪中,还应当坚持党的一贯方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要坚持教育在先、防范在先、警示在先,对干部的问题发现在早、处理在小。对发现的问题,该批评教育的严肃批评教育,该函询诫勉的及时函询诫勉,该组织处理的认真作出处理,使干部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同时把从严要求与激励关心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爱岗敬业、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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