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会议指出,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党组,是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得到贯彻落实的重要途径。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许耀桐就此接受媒体采访,他说目前党组多存在于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政府等机构,依据《条例》未来党组设立的范围将更广泛,党的领导范围也将更广泛。与党委不同,党组是领导机构,党委是政治机构,派出党组主要是加强党的领导作用。作为国家的执政党,向其他行业、领域派出党的组织机构,更体现了党依规治党、依法执政的特点。
许耀桐分析认为,比对《中国共产党章程》此前对党组的规定,不难发现,“社会组织”此次被明确指出,各级组织设立党组的要求,由此前的“可以设立”改为“设立”。
此次明确提出在“社会组织”中设立党组,主要是考虑到社会治理需要强化党的领导。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三中全会《决定》共24次提到“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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