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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上能下,治理为官不为

zhuantibaodao 2015-08-17 17:20:04 朱昌俊/文 总第285期 放大 缩小

明确官员“下”的六种渠道,将五类情形纳入问责范围,详细列明官员或被“调岗”的10种具体情形,阐明问题官员“复出”的前提条件……中共中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简称《规定》)于7月28日正式发布。

这份近3000字的文件可谓条条关联官员的“乌纱帽”。被视为是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共关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最重要的文件,也是执政党历史上首次对“能上能下”作出制度性规定。

改革开放后人事体制改革历程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加强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权限和责任”,“认真实行考核、奖惩、升降等制度”。从此,开创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先河。从改革的内容、进程分析,改革开放后到十八大前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大致是1978年到1986年。这期间主要是改革过分集中的干部人事管理体制,下放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四个现代化建设急需的一些具体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如解决机关臃肿和退休制度的问题,加快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

这个阶段最突出的表现为1982年邓小平领导下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在这次机构改革中,一是改革领导体制,减少副总理人数,设置国务委员,形成了由总理、国务委员和秘书长组织的常务委员会决策机制。二是废除干部终身制,建立退休制度,规定部委正职65岁、副职和司局级60岁退休,这两项改革基本上奠定了改革开放后执政党人事制度改革的基础,影响延续至今。

第二阶段是1987年到1999年,对干部人事制度进行全面改革。1987年召开的党的十三大会议,进一步确立了全面改革干部人事制度的指导思想、具体内容和当前重点,即“三个改变”、“三个建立”。具体说就是“改变集中统一管理的现状,建立科学分类管理体制;改变用党政干部的单一模式管理所有人员的现状,形成各具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改变缺乏民主法制的现状,实现干部人事的依法管理和公开监督。”此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于1993年正式颁布实行,公务员制度开始在全国全面推行,符合企业特点的现代企业人事制度开始显现雏形。

与此同时,在党群系统以及人大、政协机关等分别实行或参照实行《党的机关工作人员条例》或《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这是对传统干部人事制度的一次全面改革,是依法管理干部人事工作的重要开端,在干部人事工作历史上具有重大的意义。

第三阶段是2000年至十八大前,开始进入全面深化改革。中共中央于2000年颁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之后又在2004年下发了《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文件,提出要有效地引进竞争激励机制,规范党政领导的正常流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开始生效,填补了中国干部人事工作法律上的历史空白,对于推进干部人事工作法制化进程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

“能上能下”出台背景

在人事体制改革近年来未有重大实质性突破的背景下,“能上能下”于十八大后正式敲定,并非偶然。要更好理解《规定》的出台,两个重要背景不可忽略。

第一个背景是,在经历一轮反腐高潮之后,以往偏重于“上”的用人制度的负面影响,被更深刻的认识。譬如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曾在省部级领导干部培训班上,说过这样一段话:“这些高级领导、腐败官员的案件,组织上受到的伤害远大于其个人付出的代价。”而“能上能下”一旦能够被确立,将大大改变官员只能因重大违纪违法才能“下”的局面,这对于官员和组织来说都是好事。

而在规定颁布前,“断崖式降级”的出现,已经是在提前践行“能上能下”的原则。如2014年7月16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云南省委原常委、昆明市委原书记张田欣和江西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赵智勇被开除党籍的同时,均被取消副省级待遇,张田欣降为副处级非领导职务、赵智勇降为科员。从副省部级降为科员,赵智勇罕见地连降7级,被舆论形容为“断崖式降级”。

强势反腐加剧的人事变化幅度,对人事任免的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能上能下”规则的确立有助于在这方面扫除既有的人事安排阻碍。在关于什么样的干部得“下”方面,规定列举了六大类人群:一是到龄免职(退休),二是任期届满离任,三是问责处理,四是不适宜担任现职,五是健康原因,六是违纪违法免职。

照此规定,新近落马的原河北省委书记周本顺就是第六种人。文件里规定得言简意赅:干部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免职。而文件是7月19日正式施行的,周本顺算是撞上了新规,7月24日被宣布落马,28日即被免职,效率之高,可见一斑。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原副院长李永忠还认为,《规定》向庸政、懒政、怠政宣战,明确官员“不作为”也要“下”,也是为防止高压反腐后政府出现空转失速。

此外,反腐中所发现的一些问题,也被吸纳到此次规定中去。如在原有的领导干部被问责的7种情形之外,这次规定追加了“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选拔干部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或者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约束不力等5种情形,深度契合当前的反腐现实,进一步提升了用人制度的现实针对性。

另一个背景是,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治理现代化的背景下,对于干部队伍能力的要求已越来越高,改革领域亟需敢闯敢干的改革干将和闯将。“能上能下”制度确立后,对于营造一个更具活力的用人环境,促进用人上的正向淘汰,杜绝干部队伍的平庸化将起到重要作用,以更好适应治理现代化对干部队伍能力素养的新要求。

正如有观察文章指出,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执政党自身管理体系的现代化其实也是这一目标的重要环节。出台“能上能下”试行规定,意味着中共自身的人事体制正在进行“现代化”转型,中共正在借鉴现代的管理学理论,包括企业管理的思路重塑自身的人事体系。在这种体系下,干部“能上能下”,强化了对在任干部的约束和激励,将成为调动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打击庸政懒政的一把“利剑”。

“能上能下”的首创意义

中共的人事体制直接受苏联社会主义的影响。其中最大的两个缺陷,一是干部终身制,尤其是高级领导干部,通常一旦上任就不退休;二是“干部能上不能下”,官员一旦达到某一职位职级,除非犯了严重的政治错误或者涉嫌犯罪,就决不被“贬官”。这样一来就形成了“要么当到老,要么进监狱”的两极化现象。

因此,“干部终身制”被废除后,破除“能上难下”就成了建立现代化人事体制必须迈过的一道坎。事实上,早在1994年的中共十四届四中全会上,就已提出对不胜任现职的干部要果断调整,使官员“能上能下”形成制度。但这一等就是21年。

其中阻力,在一定程度上,与过去人事制度长期以来所衍生出的既得利益群体有关。在未对“能上能下”进行制度性规约前,论资排辈、只要在某一职级待了一定年限就自动“上”的现象已经较为严重, 一旦要破除这一“传统”,将会触及到相当一部分群体,特别是心理的冲击会比较大。因为在“只上不下”的环境下,一些官员上升到一定职位,出现能力退化、激情退却的现象,并不鲜见,而“能上能下”最直接指向的就是对“庸官”的淘汰压力。让“庸官难当”,这应该是该规定的最大首创意义所在。

在一个“上”绝对压倒“下”的人事任免制度主导下,官场的纵向流动和为政活力不可避免受到限制。正如规定所指出的,“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而这个其中又“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因为相较于单向度的“上”的激励,对“为官不为”等“中庸”者直接作出“下”的处理,比保留原职,其带来的激励作用要大得多。

要建立现代性的人事体制,一个重要要求就是要提升人事系统的竞争性和流动性。而在当前的人事制度中,这一点恰恰是缺乏的。也正因为此,人事系统的自我修复和更新能力相当受限,包括行政系统的冗员、效率低下现象等,都与此有一定关联。

对于任何一个生态系统而言,有进有出,能上能下,都是维持内部活力的不二法门。干部队伍系统同样如此。可以预见,“能上能下”新规的出炉,作为新一届领导层在组织层面的一个重大调整,将会对中共的人事体制产生重大的撬动效应,其首创意义和长远影响或不亚于当年“干部终身制”的打破。但最终成效如何,还是要看规定的执行力度和执行范围上能否“按规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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