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铭杰/文
(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
2015年8月3日,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下称《条例》)。它是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具体成果,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利器。《条例》规范的是中国共产党内部巡视的相关制度,它是一种党内监督方式。党内巡视制度借鉴了传统政治文化中的监督方式,但是在性质上不同于古代的行政巡视制度。古代行政巡视制度是代表皇权对地方官员进行监察,考察其为政情况。以西汉时为例,刺史“周行郡国,省察治状,黜陟能否,断治冤狱,非条所问,即不省”。这就是“六条问事”,包括:“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恤疑案,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薄,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讹言。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今”。这里可以看到当时行政巡视的对象是强宗豪右和郡守及其子弟。巡视的内容是欺凌百姓以及行政不法的行为。而现在的党内巡视制度却是执政党内部的一种自我监督方式,这就决定了党内巡视制度不同的特点。比如,《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也就是说地方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党的机关,而不是政府机关。又如,《条例》规定巡视的对象为党委或党组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或主要负责人。再如,巡视的内容主要是涉及党风党纪而不是一般的行政行为。
巡视什么
中国共产党自建党后不久就开展了党内巡视工作,最开始主要是为了指导各级党部工作。如1928年中央的第七号通告指出,“为了解下级党部的生活和群众工作的实际,使上级指导能正确而且合于实际,能密切的传到下级党部,那么只有经常的派人巡视才有可能……巡视制度是保证上级党部正确指导的主要方法”。但后来由于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以及建国后繁重的恢复和重建任务,党对党内巡视工作的实践探索中断。改革开放新时期,党把历史上的巡视制度再次提出来。1990 年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规定,“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根据需要向各地、各部门派出巡视工作小组,授以必要的权力,对有关问题进行督促检查”,这里巡视的有关问题主要是脱离群众的一些问题。2009年,中央政治局审议并通过了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此次的《条例》又对这一试行条例做了修订,在巡视内容上有了很大变动。新版条例明确规定,巡视组要着力发现以下问题: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简单的说,旧版描述的是情况,新版强调的是问题,具有问题导向。习近平总书记讲:“工作没有重点就抓不出成绩。巡视工作要明确职责定位,巡视内容不要太宽泛,要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中心进行”。巡视内容紧扣党的“六大纪律”,深化“四个着力”,盯住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巡视范围的收缩解决了重点不突出的问题,精确了打击面,增强了威慑力,从而加大了从严治党的力度。
如何巡视
巡视工作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必然要求工作方式的改进创新。《条例》从有利于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出发,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一些行之有效的创新做法充实进来,对巡视工作方式进行了修改(见下表)。可以看到,修订后的条例对巡视工作进行了扩权,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对已有的权限予以扩大。包括:受理反映问题的范围扩大到巡视对象的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取消了对列席会议、民主测评、问卷调查、提请协助的限制;明确了以适当方式到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地方了解情况的权力。第二,增加了相关权限。包括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开展专项检查这三条权限。把巡视组在实际工作中的经验上升为法规,比如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这一条。中央第八巡视组在江西巡视时,在抽查江西省原副省长姚木根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时,姚申报2套房产,却被核实出12套,而且大多地段好,甚至在北京金融街还拥有一套面积100多平方米的房子,与其家庭实际收入相差很大。巡视组将这个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查处姚木根就是从这处金融街房产入手突破的。第三,设置了授权条款。“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批准的其他方式”这一条给了巡视组更大的灵活性,从而拓宽了巡视发现问题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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