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了违法审判责任必须追责的七种情形,同时列出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不一致,在专业认知范围内能予以合理说明,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等几种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事实上,整部完善司法责任制意见,并不仅仅着眼于追责,而是试图对整个审判运行的权力机制做调整,包括明晰司法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以及法官的履职保障。甚至可以说,如果没有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改革调整,法官错案追责便会显得缺乏现实基础,因为责任追究的前提,是权力与责任的匹配。
确保司法责任制的有效推进,对于法官而言,最大的保障还在于从审判权力的运行机制入手,理顺司法权力与司法责任的关系,权责匹配了,追责才能真正发挥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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