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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党员不能妄议中央大政方针

tebiebaodao 2015-11-19 13:32:00 总第295期 放大 缩小

吴 波/文(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评价中心)

新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发布后,其中“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作为条例新增内容,在舆论场中引起了热议。有人对此评论道:“对‘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必须做出具体的明晰的权威的界定,否则,《党章》和《宪法》的精神也就模糊了,更有甚者,容易被误读为废除。不难发现,关于“妄议”的吐槽中其实包含了一些有意的曲解和恶炒,确有进一步作出澄清和解释的必要。

“妄议”释义

《条例》不是也不会取消党内民主,不是也不会反对党的“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如果硬将这一规定理解为要让全体党员甚至全社会都“闭上嘴巴”,那就太过于失之片面了。概括而言,“妄议”至少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性。

第一,明确的对象指向。《条例》既然只是在中国共产党党内适用,那么在党外就不适用。并且,基于“破坏党的集中统一”这一后果的逆推,《条例》适用对象虽然一般指向的是全体党员,但隐含着中高级领导干部的特别指向。因为这一群体中的成员如果公开反对党的大政方针,那么,党内影响力和社会破坏力就非常巨大。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普通党员或群众公开发表否定中央大政方针的言论就可以免责。

第二,明确的传播渠道和方式。《条例》出台后,有人在解读时似乎有意无意掩盖了传播渠道和方式这一重要内容,造成了严重的误读。《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的,才属于违纪行为。换言之,只要通过党内民主生活会批评、建言,实名越级写信反映情况等渠道和方式的,都是正当的。11月2日,参与条例修订的中纪委法规室主任马森述指出,党中央在制定重大方针政策时,通过不同的渠道和方式,充分听取有关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建议,此举所针对的是有些人“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台上不说、台下乱说”。

第三,明确的评论态度和对象。有两点需要作出明确的界定:一是“妄”。《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对“妄”一字的解释有两条:一是荒谬不合理;二是非分地,出了常规的;胡说。显然,如果是毫无根据、不负责任的乱说就可以定性为“妄”。二是妄议的对象。《条例》明确规定是“中央大政方针”。有人会问,哪些是中央大政方针呢?这一问题不难回答,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无疑在中央大政方针之内。基于上述两点,在媒介或会议上公开发表针对中央大政方针的否定性言论,才可以定性为妄议,否则不能牵强附会。笔者曾与一位国务院某部委领导交流,谈到有的地方领导被人编诨号时,领导干部就应有一点雅量,宽容对待这种调侃。

自由从来都不是无边无界,党的领导干部一旦越过了边界,就自会有其报应。《条例》规定: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至于妄议情节的定性和尺度如何把握,显然是具体落实《条例》需要解决的又一个问题。有媒体针对这一点特别强调,“今天假如有谁利用条例搞打击报复,他被揭穿、反过来遭到严惩的可能性比任何时候都大。”这无疑是一个有力的“威胁”!

强烈的现实针对性

这一要求虽非崭新的要求,却具有强烈的现实针对性。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结构深刻变化的作用和影响下,社会结构和社会意识领域日益多元化。正确认识中国社会意识领域所发生的深刻变化,必须依托对当下中国社会现实的辩证分析和深度把握。中国成就与中国问题的高度结合和紧密纠缠,是对这一社会现实的概括和总结。正如有学者揭示的,中国在现代化的进程中一方面取得了极大规模的成就,但另一方面也在抵达现代性限度之际面临最严峻的危险,即环境的破坏和社会生活的异化。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人与人的关系的紧张状态,成为激发社会各阶级阶层意识表达冲动的根本动力,由此也决定了,关于社会意识领域的整体性评价,单一的积极意义或单一的消极意义的判断虽然都是不可取的态度,但问题的视角和意识无疑需要进一步强化。

社会意识的多元矛盾在8000多万的党员群体中反映出来,这应是执政党在修订纪律处分条例时隐含的一种判断和担忧。社会上流行的一些段子大都不是空穴来风,或多或少反映了社会真实面貌。面对种种中国问题,尤其面对党内日益蔓延的腐败现象,大多数群众和普通党员不可能无动于衷。对于他们发出的牢骚和提出的意见,关键是保持倾听的姿态,从中发现真问题,而不应持其他想法。邓小平说过:“对于思想问题,无论如何不能用压服的办法,要真正实行‘双百’方针。一听到群众有一点议论,尤其是尖锐一点的议论,就要追查所谓‘政治背景’、所谓‘政治谣言’,就要立案,进行打击压制,这种恶劣作风必须坚决制止。”集中人民群众的正确意见,对不正确的意见进行解释和说明,是执政党贯彻群众路线的具体实践。显然,《条例》主要针对的应该不是这个群体。

那么,《条例》主要针对的是哪个群体呢?一是极少数党员领导干部。应该看到,极少数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和言行不仅和社会主义的理想信仰无关反而是逆向而行。联系苏联解体的历史,恰是苏共党内既得利益者们人放弃了社会主义并将改革扭向资本主义的方向,因此,对这一特殊群体必须保持高度的警惕。二是极少数党员知识分子。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中,有一些党员知识分子,有的还拥有各式各样的官帽子,他们虽无扎实精深的理论基础,却怀揣明星的心理,擅长政治投机的表演,哗众取宠,捞取名利,完全忘却了党员知识分子的政治本分。

毫不夸张地说,正是这些人的言论对于社会意识的对立和冲突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不仅扰乱了人们的思想,导致了困惑与不满的加剧以及中国道路的不确定性解读,而且破坏了党的集中统一,妨碍了中央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必须明确的是,新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与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并无差异或冲突。对于有些人主张所谓的“自由”,世界上任何一个政党出于维护秩序的考虑都会下决心进行处理的。

让民主与集中更好地统一起来

由此引申出党内民主当下意义的话题。一方面,在社会意识多元并存、社会思潮相互激荡的今天,基于党内思想状况的准确把握,从政治上郑重提醒党员领导干部,强调党的集中统一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另一个方面,也需要从理论上深入阐释这一纪律要求与党内民主的内在一致性。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必须基于两者的统一,不能将两者对立起来或分离开来,特别是在当下改革进入关键时期的历史时刻。

民主集中制不能在实践中沦为“民主化”或集中制,苏共的历史就是一面镜子。关于“民主化”,近些年来已经有诸多著述揭示了其表现及危害。关于集中制的后果,《青年参考》2014年6月18日刊发了该报记者张慧的一篇题为“‘厨房政治’谈笑间改变苏联”的文章,值得推荐阅读。文中写道,苏联人发展出特殊的厨房文化,原因在于人们没有可以见面的地方。于是,厨房就成为政权触及不到的地方,叛逆的火花在锅台和饭桌旁闪亮。俄罗斯作曲家朱丽叶斯金曾谱写了一曲《莫斯科厨房》,讲述了持不同政见者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故事:“这是颠覆思想成长扩大的地方,苏联的厨房,自由讨论的故乡。”

社会舆论场中关于不能妄议中央的争论,再次提出了坚持和完善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可以认为,《条例》的出台本身就是民主集中制一次坚持和完善的努力。以《条例》的发布为契机,将民主与集中更好地结合起来由此确立了一个新的实践起点。

集中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如果离开了民主,民主集中制的坚持和完善就沦为一句空话。1978年12月,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讲过这样一番话:“要相信绝大多数群众有判断是非的能力。一个革命政党,就怕听不到人民的声音,最可怕的是鸦雀无声。”这一论断道出了民主之于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极端重要性。细细想来,对于普通党员和群众来说,之所以“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可能确有难言之隐。有的地方和单位封建政治文化的糟粕大行其道,党内民主往往流于形式,民主是做做样子,集中才是实质所在。普通党员和群众自保已经不易,民主成为奢谈。在少数地方和单位,奋不顾身的只是极少数,最终也是伤痕累累告终,值得深刻反思。

最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田进在总局党校2015年秋季班开学典礼上说:总书记明确要求领导干部要从谏如流,自觉接受监督。决不能视“监督”为麻烦,决不能错误地认为“提意见就是唱反调”,决不能以“维护团结”的名义压制批评监督甚至对批评监督搞打击报复。显然,这一论述对于各级领导干部来说具有普遍性的意义。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应不断推进民主集中制的制度完善步伐,从制度上进一步保障民主,保护健康的声音。正如习近平总书记要求的,切实防止出现人民形式上有权、实际上无权。在坚持注重实质民主的基础上,积极回应包括普通党员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权利意识增强对民主形式的新需求,这一任务已经异常紧迫地提了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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