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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指“带病提拔”,释放什么信号?

tebiebaodao 2016-09-13 18:11:19 总第326期 放大 缩小

8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布了《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换届选举的关键时期发布,这个文件可得引起各地领导干部注意;而吃瓜群众就喜闻乐见了,毕竟以后官员想蒙混升官、“带病提拔”是越来越难了。因为要提拔问题官员的人,也是被党纪盯紧了的人。

6月份中纪委公布了十八届中央第九轮巡视反馈情况,本轮巡视覆盖32家单位,同时对4个省进行首次“回头看”。结果这36个单位中,发现有11个单位存在“带病提拔”问题。

当前地方领导班子换届陆续进行,防止“带病提拔”的意见可谓出台得正当其时。同时,也给官场释放三大选人用人信号。

信号一:选人用人将“史上最”注重民意

防止“带病提拔”的意见里说,选任干部要“深化日常了解”。怎么深化?意见着重讲了四点:

一,从渠道来说,有调研、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任期考核、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等;

二,从了解干部的内容上来看,要了解其见识见解、禀性情怀、境界格局、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

三,从分析研判的重点来看,要突出对干部的政治品质、道德品行、作风表现、履行选人用人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的综合分析;

四,从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的干部监督信息档案来看,要收集整理纪检监察、审计、信访、巡视、督导等执纪监督方面信息和网络舆情反映的干部有关情况。

这四点就涵盖了一个干部生活和工作的方方面面,也大大地扩大了信息的来源,在互联网时代,民意将成为十分重要的信息参考。

同时,《意见》强调,以后选任干部,有两个环节的时间要拉长:一是适当拉开考察与会议讨论的时间间隔,为的是采取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实地走访、家访等办法,广泛深入地了解干部;二是改进考察对象公示和任职前公示方式,探索扩大公示内容、范围和延长公示时间。

换句话说,就是让“民意多飞一会儿”,让能参与决定人选的领导们把意见晾晒出来。广大群众有了充分的监督和举报时间,领导敢不敢实名推荐,差额酝酿正职人选,这都会给班子成员带来新考验。

信号二:将打击“能人贪官”

客观地讲,在中国这样一个官本位观念浓厚的社会,官场向来是各路精英汇集的“制高点”,能够“PK”掉众多竞争者走上领导岗位的多数还是有能力有水平之人。但工作业绩突出者不一定清正廉洁,也可能是龌龊之辈。然而,一些地方在选任或提拔干部时,只重“本事”和“能耐”,以政绩特别是GDP增长作为考核的决定性标准,将“发展是硬道理”异化为“发展就是一切道理”,使有才无德之辈得以混入人民公仆行列,甚至身居高位。这些“带病”人员一旦进入管理岗位或获得更高一级升迁后,很容易成为官员队伍中的“定时炸弹”或“不稳定元素”。

从落马的贪官中,不难发现很多都是政绩显赫的“政治明星”,像这种“能人贪官”,往往通过政绩光环掩盖了其从政理念的不良和贪赃枉法的行径,所以能稳坐官位甚至“边腐边升”。随着官位的攀升,其腐败的能量更大,手法更高明,查处起来自然也更困难,以致出现了“长腐不倒”的官场怪相。

鉴于此,《意见》指出,研判干部的重点,是突出对干部的政治品质、道德品行、作风表现、履行选人用人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的综合分析,还要了解其见识见解、禀性情怀、境界格局、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德”成为了评判一名干部的首要考量,更是遏制“带病提拔”问题的重中之重。

信号三:将打击长期“潜伏”的问题官员

左思右想,这个“带病提拔”问题为啥能成为当下吏治的关键词,为啥难以根除?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腐败的方式日渐隐蔽化、间接化、“圈子”化。

改革开放初期,一手交钱一手办事的直接腐败比较多,现在这种很明显、很直接的方式基本上不存在了,而呈现出隐蔽化、多样化的特征。有的腐败分子钻法律空子,打擦边球,腐败手段从非法转向“合法”。比如挪用公款时并不直接把公款给个人,而是存进银行,然后以公款存单作抵押并由银行贷款给个人;有的腐败分子在受贿问题上坚持“四不要”的原则:第三人在场时不要,不信任的不要,事没有办成的不要,物品不要;还有的腐败分子为了防止被录音索贿时采用正话反说、写字条、打手势等方式。这些都增大了腐败行为的查处难度。

还有一种特殊的腐败形式——期权腐败也是导致贪官潜伏期延长、带病提拔的一个重要原因。“当年投桃,今日报李”是期权腐败的一种典型表现。许多官员在位时建立了各种各样的“人脉关系”,离任或退休后再完成钱权交易。当然,能够长期潜伏、甚至“带病”提拔的贪官,十之七八是上面有“保护伞”;至于“保护”的原因,倒不是说一定都是出于腐败。有的是轻信失察而被人蒙蔽;有的是出于“山头”的考虑,认为他是“我的人”,查处了我脸上无光,政绩有损。

责任,是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牛鼻子。本次《意见》明确指出,谁推荐的谁负责,谁考察的谁负责。

意见把落实工作责任作为首要措施,明确各级党委(党组)对选人用人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分别承担直接责任和监督责任;党委(党组)在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报送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人选时,要对其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要在意见上签字。

这么一来,有提拔权力的人被党纪盯紧了,长期“潜伏”的问题官员也就失去了“保护伞”。提拔的时候是你提名推荐的,是你签的字,这就倒逼你以对党和人民负责、对干部负责的态度,向党组织真实表达意愿。

如此,谁还愿意拿自己的政治生命开玩笑呢?

(来源:中国政府网、《人民论坛》杂志、新华网、政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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