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晚上,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
照此方案,北京、山西、浙江三地将试点,设立由人大产生的监察委员会这一全新的机构,“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
这一重磅消息将传闻已久的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整合成立新的反腐机构说法落了地。
这是一场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不仅仅是一个机构的合并拆分的内部设置,其意义和目的无论是官方还是民间,阐述的已经非常多非常充分了。这意味着,现在不是设不设的了,而是直接进入行动,只不过时间表怎么制而已。
浏览了一下舆论的反应,大多数支持成立国家监察委员会,认为有利于整合反腐力量,建立制度反腐的长远保障,体现了从严治党,坚决反腐的决心。之前一些学者还在《学习时报》等刊物上公开发表了相关论文、文章、观点,对机构的设立思路、方法、架构作了详细的描述,如今看来,不排除重大方案出台前放风的意思,这些学者也很可能参与了其中的调研论证。
成立一家新的权力部门不仅是政治生活大事,也是未来将关乎普通人权利的大事,不仅牵涉到被整合的一些机构的未来,也会深刻影响广大群众的生活,天下兴亡,匹夫有责,无论公权力扩张还是收缩,最终传导到的还是普罗大众的私权利。
既然是试点,就有试对或试错的可能,而非正式定下来了,或者进了法律法规,丹书铁券,那就可以讨论一下。当然,先声明一点,我对国家大政方针坚决拥护,我对试点支持赞成。这是前提。
但考虑到我们国家一贯有的基层单位大多报喜不报忧的传统,尤其是一些试点地方急于出成效、喜欢夸大成效,具有用试点成绩证明自己坚决贯彻上级意志、施政能力组织动员能力突出的强大冲动,个人觉得还是要允许一些讨论,听一听被此次改革牵动、整合的那些机构,如检察院的反贪部门、政府审计部门、政府的监察部门、预防腐败局等等的意见,尤其是一些善意提醒,以利于以后更好地进行顶层设计。毕竟,方案里也强调,试点地区要“细致谋划,扎实推进,审慎稳妥推进改革,使改革取得人民群众满意的实效。”
第一问:新机构中,人大与
纪委会不会形成两个婆婆?
按照目前公开的信息,将“监察机关”与“权力与立法机关”(人大)“行政机关”(政府)“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并提,甚至按照合理推测,未来会出现“一府两院一委”(政府、法院检察院、监察委)的架构。
《方案》指出,党中央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省(市)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
也就是说,未来的监察委员会由权力机构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这样做解决了权力来源的合法性问题,无疑正确合理。
但是,按照《方案》,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建立健全监察委员会组织架构,明确监察委员会职能职责,建立监察委员会与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强化对监察委员会自身的监督制约。
我们国家坚持党的领导,这一点不能动摇,不管设立什么机构也不会动摇这一根本。纪委属于党组织,与监察委合署办公,发挥党的领导作用也没有问题,但是在操作过程中党纪国法如何较好地统一,纪委的领导作用和人大的监督作用如何发挥,值得考虑。会不会弄成一个形式上的法理婆婆,一个事实上的实权婆婆呢?要知道,人大对法院、检察院的监督一般不搞个案监督,那么,一个不具备个案监督的人大机关如何有效监督与纪委合署办公的监察委员会呢?会不会出现监督虚化、某家机构坐大的情况呢?这一担心并非多余,而是目前人大的监督不彰监督虚化的现实让人不得不这么想。人大对政府的监督似乎就不那么有力,何况再新出一个大部制的权力机构。
因此,这个委员会权力运行如何设计很关键。
第二问:纪委反贪局如何一起协作办案?
在拟试点的新机构中,被整合的一个部门就是检察院的反贪反渎局。尽管在公布的方案中没有明确提到怎么整,但据说免不了被拆分,整体“带枪合并”,这一传闻甚至早就弄得一些反贪部门人心浮动,考虑去留了。
如果真的搞所谓的整合,肯定就是拿走检察院反贪反渎局原有的侦查权,这一点已经有很多分析了,原因利弊不再评述。如果有关部门一声令下,下了决心拿走了,检察机关估计也只能眼睁睁地看着了。因为从检察历史上看,检察权运行中的侦查权曾经也是时放时收,忽紧忽松,如今只不过是彻底连锅端罢了。
如果反贪局并入了监察委员会,和纪委一起办案,二者如何协作配合。
曾经有一段时期,纪委和检察院反贪部门在反贪办案上关系密切,基本上是裹在一起的。纪委带人,把事实捋顺了,口供落实了,再甩给检察院,由检察院查证、补正,起诉,了结。这是一个事实。干过反贪的都知道。
随着依法治国战略的推进,特别是司法理念的提升,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要求越来越高,对人权保障的意识越来越强,司法机关尤其是法院检察院接受监督的意识也越来越主动和积极,外部监督的力量也越来越大。
因此,近年来,检察机关独立办案的意识和能力越来越明显,对办案程序、时间节点、证据意识、人权保障更加文明规范,虽然不明说,但是不和其他部门裹在一起办案,按照法定程序独立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倾向较为明显,成效也很显著。
当然,与人民群众反腐败的司法诉求相比,检察机关依然努力的不够,检察机关面临的压力也很大。这种压力不仅有办案的压力,还有地位不保的压力,比如拆分的说法就一直存在和争论过。
这些年,检察机关当然没有闲着,为了提升规范意识和公开水平,不仅搞审讯现场录音录像,甚至大张旗鼓地引入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各地聘用了大批人民监督员对自侦案件里的涉及人权保障的十一项内容进行监督。这边正主动“自虐”呢,那边已经另起炉灶了,假如真的拆走了反贪局,不是又合到一起办案了吗?难道还回到老路,一个做菜,一个端盘?不同的办案模式,不同的操作手法,二者如何啮合在一起?
另外,本来为反贪侦查权设计的人民监督员整体转向,去监督纪委?还是就地解散?这些疑问恐怕要通过修法来解决了。
第三问:没了反贪局的检察院会不会成了没牙的老虎?
换句话说,抽走了反贪局的检察院,刚性监督的力量如何体现?
反贪局可不可以抽走呢?从监督制衡的角度说,其实应该抽走。自己侦查自己起诉,自己做菜自己品尝,显然不合法理,缺乏办案的公信力。
尽管检察机关内部设置了公诉、案管、纪检等部门,可以对反贪部门的侦查权有所制约和监督,但是,毕竟还是内部的自我约束,属于检察权内部运行机制,不是大的权力运行模式系统中的制衡力量。因此,把所有反腐败力量集中起来,设置一个部门也是说得通的。
不过,这个新的“第四权”要是做大了,甚至坐大了,权力大到无人制约的地步,怎么办?这不是杞人忧天,一个集党、政、司法一身的超级权力机构,暂且不论其法律属性的问题,法律地位问题,其一旦运行,反腐败的力度肯定是巨大的,空前的,可是万一它自身要腐败起来了呢?谁来监督它?这是题外话,估计顶层设计上也早有考虑了。试点中一定要设计好,确保万无一失,对得起人民。
有此担忧,有人主张保留一部分侦查权给检察机关,以便增加其威慑力和监督力。呵呵,保留哪部分?如何保留?估计是幻想而已。
也有人说,拿走是好事。这样的话,检察院就可以集中精力发展其他的部门,比如公诉、民行、控申等等。理想很丰满,现实估计难。有强大侦查权的时候,就没有经营得好,凭啥说拿走了就经营得更好了? 之前反贪局还碍着你们了?事实上,以我这么多年的观察,一般一个基层检察院,一年办反贪案件也就10余件,没理由说办这些案子牵扯到了过多的人力物力,因此影响了办其他的案件,特别是民事行政抗诉案件。
好在,上面的一切只是假设,三家地方还在试点。
如今,司法改革正在推进,检察院一直很努力的。我们也要说句公道话。做一个假想,假如早几年检察机关从上到下真的垂直管理了,或者反贪局早一点独立出去垂直了,并且动手整合了预防腐败局、监察局,成立了什么廉政公署之类的机构,那个局面会是什么样的呢?
(摘编微信公众号“宋提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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