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晚8时许,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刊发一条消息: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决定在三省市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具体而言就是设立监察委员会,这个新机构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和纪委合署办公。
此消息被各门户网站、各媒体争相报道,有评论称“平地一声惊雷”。
的确是大事件、大动作,但也算不上事发突然。就在10月27日,十八届六中全会闭幕当天发布的公报中,有一句话就已引起了国内外广泛关注:“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
在公报中,原本作为政府组成部门的监察机关,史无前例地与人大、政府、司法机关“平起平坐”,这是一个改革的重大信号。
监察委的设立很有些香港廉政公署的样子,这也是许多人对它寄予厚望的原因。
香港法律授权廉署可以全权查处一切贪贿行为(不仅包括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甚至还包括一些事关公共利益的私营机构),拥有广泛的监督和调查职权。但廉署作为一个反贪调查机构,其自身的清廉除了依靠自律外,还有良好的内外监督制约机制加以保障,以防权力被滥用。这些监督制约机制包括立法会监督、司法监督、非政府组织的四个谘询委员会监督、廉政公署事宜投诉委员会监督、传媒-公众监督等等等等,各种监督机制均已形成周密的工作程序,比如廉署要定期接受相关组织质询、案件调查完成后要向相关机构作专题报告等。香港独立权威的司法机关牢牢掌控检控权,廉署虽有调查权力,但案件进入起诉和审判程序后,廉署只能置身事外,司法机关不会单以廉署的判断作出检控决定。
即便是廉署内部的自我监督机构,也相当管用——廉署有一个内部调查及监察单位,名为L组,专司调查廉政公署人员涉嫌贪贿或相关罪行。L组办公机构并不设在廉署总部大楼,至于他们在哪里,有些什么职员,就连在职的廉署人员都不知道。
关键的问题还不在于监察委将来是否可以受到如此严格的内外部监督制约(迄今未见内地其他公权力机关做到),而在于香港仅是个弹丸之地,很多方面和内地不具有可比性,香港廉署的“集权”未必适合内地的监察委——后者将是一个从中央到地方层层设立的机构,若授权和监督全面效仿独此一家别无分店的廉署,成本太大而效果未必佳。
谁来监督监察委这个困局,重点当从强化人大监督职权以及给予新闻媒体更多的舆论监督自由这两个方面破题。
而监察委的权力行使,不能偏离法治的轨道。反腐很重要,维护这些年来好不容易取得的法治成果同样重要,甚至更重要。人大在为监察委的组建修法时,一定要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当好守门员。
希望监察委的横空出世最终打造出一柄惩恶扬善的高悬利剑,而不是打开了一个潘多拉的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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