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岐山之问:谁来监督纪委?

tebiebaodao 2017-01-04 16:31:08 总第336期 放大 缩小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又一次公开亮相。12月5日至6日,他在江苏镇江调研,并主持召开部分省(区)纪委书记座谈会。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换言之,纪委权力来自于全党和中央的信任,但也是需要监督的。那么,纪委权力谁监督?咋监督?

王岐山给出了答案。

规则

此次座谈会,就贯彻落实六中全会精神,谋划好明年工作和制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征求意见——这是一次依规制定规则、以规范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行为的环节。

国有国法,党有党规。制定规则,并不是某个领导拍脑袋就可以干的,它本身就是制度的产物,要“依规”进行。

依什么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这个条例可能大家不熟悉,其实2013年5月就已经公布了,是一部中共党内的“立法法”。人们经常讲,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这个条例就是为党内“笼子”怎么编制立规矩的。

读了这个条例,我们就知道,编成“笼子”的材料,也就是党内法规,有7种。最根本、位阶最高的是党章,接下来是准则、条例,然后是规则、规定、办法、细则。

简言之,这次征求意见的《规则(试行)》,就是中央纪委针对职权范围内的监督执纪工作,所作出的具体规定。

征求意见,也是制度所要求的:“党内法规草案形成后,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网上征询等形式。”注意,“应当”是个强制性规范,“可以”则是个授权性规范。因此,王书记在此选择了以座谈会的形式来征求意见。

迫切

还有一个蕴含着信息量的词语,其实就是括号里的俩字:试行。

俩字也有学问。党内“立法法”有非常明确的表述:“实际工作迫切需要但还不够成熟的党内法规,可先试行,在实践中完善后重新发布。”

王岐山征求意见的这份规则,标明“试行”,足见其为实际工作所“迫切需要”。

为什么?因为存在“灯下黑”。

十八大以来,纪检系统地无分南北、人无分老幼,阵脚擂鼙鼓、马上抖银枪,挑落“老虎”若干,拍瘪“苍蝇”无数。数据为证——

“截至2016年8月底,全国共查处‘四风’违纪问题近14万起,处理党员干部18余万人”;仅中管干部这样的高级别,“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立案审查中管干部222人,给予纪律处分的中管干部212人;谈话896人次,函询1863人次,了结2753人次。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100余万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00余万人。”

这是此前透露的数据。如此战绩,为中国政治营造风清气正环境,实谓立下汗马功劳。

可是,此次调研中老王透露的一组数据,同样令他痛心疾首:“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机关共处理38人,其中立案查处17人、组织调整21人,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共处分7200余人、谈话函询4500余人次、组织处理2100余人。”

这组数据,一方面说明纪委系统的“自我监督”在动真格、起作用(包括各级纪委在机构设置上就成立了“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另一方面也说明,完全自我监督,容易出现“灯下黑”的现象。

这也就是王岐山放出“以坚决的态度清理门户”这种狠话的由来。

六中全会之后,全面从严治党踏上新的征程。国家监察委员会开始试点,而且这个机构将与纪委合署办公,这也意味着纪委权力或将得到进一步加强。因此,在镇江,王岐山就对纪检系统发出了明确地警示信号:“没有制约的权力是危险的,制度应起到制衡的作用。”

同时,对纪委权力的监督,也以这次“党内立法”作为信号,走入制度化轨道。为什么要制定规则?就是要把纪检系统监督执纪的权力,也关进制度笼子。

公开

对纪委权力的监督,一直以来是道难题。所谓“再锋利的刀,也砍不了自己的刀把子”,监督纪委的难题被许多专家概括为“同体监督”的制度性缺陷。纪委系统自我约束当然必不可少,但全靠自我约束也是必然要出问题的。

十八大后落马的“老虎”中,四川李崇禧、山西金道铭,都是长期在纪检系统任职,最后身居省委常委、纪委书记高位。这些人,“上级很难管、同级不好管、下级不敢管”。你要是指望这些人靠自我约束,那就叫做“与虎谋皮”。

所以,王岐山说,对纪委的监督,首先在于各级党委。纪委要把自我约束同接受党内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结合起来,把制度的篱笆扎紧,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队伍,回答好“谁来监督纪委”的问题。

既然要监督,就要有所本。我想监督你,总得知道你哪些事儿可以干哪些事儿不可以干吧?总得知道你做一个事儿在程序上的依据吧?监督本身也是制度的产物,这个本,从全党而言,就是《党章》领衔的党内法规体系;就纪委而言,尤为有针对性的,就是即将出台的《规则(试行)》。

必然 怎么公开?

比如,“查找各环节的风险点,明确请示报告、线索处置、审查审理、涉案款物管理工作规程,建立审查过程全程录音录像、打听案情和说情干预登记备案等制度”。

前阵子很火的中纪委大片《永远在路上》,里面周本顺就曾有这样一段独白:“哪个领导干部有问题,数额不大的话是不是就稍微放一放,这些都是我跟省纪委做的一些指示,一个市委书记本来应该早抓的,但是一直拖着不抓,中纪委催问了才抓,还有几个市级领导、厅级领导本来都应该抓的,最后都在我所谓的把握之下没有抓,没有贯彻中央‘有腐必反’的决策。”

像周本顺这样,直接给省纪委打招呼、做指示的,以后都要登记备查。纪委审查的全过程,也都要录音录像,没什么可以藏有猫腻的地方。环节清晰,责任才可能到位;责任到位,才可能杜绝监督执纪问责过程中发生糊涂账。

通稿里的话亮明了,这套规则的要义,就是要把必要的工作程序,以及可能发生执纪违纪风险的关节点,向党内同志乃至社会公众交代清楚。如此,才能“把制度蕴含的力量充分释放出来”。

而一旦在具体操作中违反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王岐山则点明:“对执纪违纪、失职失责的严肃查处,对不愿为、不敢为、不会为的要调整岗位,严重的就要问责。”

《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明文规定:“党内法规经批准后一般应当公开发布。”“一般应当”,这是个介乎“应当”和“可以”之间的措辞,意思是,存在例外;确有特殊性的党内法规,不公开发布亦可。但王岐山怎么说?“规则要向全社会公布,昭示执纪者有更为严格的纪律要求,表明监督者必须接受监督。”

所以,约束纪检系统权力,也要动真格的。在这个问题上,没有例外,而是必然。

(来源:“侠客岛”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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