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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的两种性质与共同责任

zhuantibaodao 2017-03-13 16:44:45 总第344期 放大 缩小

柳斌杰/ 文(《瞭望中国》名誉社长 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院长)

前言:

中国文化产业提上党的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只有十五年时间,与发达国家相比,起步晚、基础差,但发展快、势头猛,已经成为文化建设、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创新创业的重要力量。尤其是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之下,文化产业一枝独秀,对经济结构调整、解决大学生创业就业起着引领性作用,不少省、市文化产业已经成了当地的支柱产业。这正说明,党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发展文化产业的决策是非常正确的,是适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个战略目标的。

但是,由于文化建设处在一个复杂而敏感的社会结构之中,既与经济基础密切联系,又与上层建筑天然结合;既与传统文化根基血脉不断,又与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利益粘连;既是人民群众生活中如同阳光、空气一样的必需品,又是国家、民族和社会文明进步的灵魂。所以,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政策方针的制定,必须要有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指导和科学辩证的思维能力。例如,文化产业、文化产品都有两种属性,既有意识形态的特殊性,又有商品生产的规律性。那么在政策上既不能用一般商品生产的规律性否定它的意识形态特殊性,也不能用意识形态特殊性否定它的商品属性。过去,曾经用“左”的指导思想取消了文化的商品属性,结果破坏了整个文化建设,导致了民族灾难,这个教训是深刻的。反过来也一样,如果文化产品不讲文化前进方向,不讲核心价值观,一味追求经济价值,也会造成引领社会前进的主流文化缺失和精神贫困。所以,发展文化产业,必须要有强有力的政策指导。

因此,自从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创新体制、转换机制、面向市场、壮大实力,加快发展文化产业,提高文化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到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建成,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奋斗目标,这十五年间,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有关部门共制定出台了三十多件关于发展文化产业的指导意见和具体方针、政策,指导和支持文化产业健康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但是,由于政策解读不够,社会上还不时产生误解、误读、误传,造成思想混乱,国际上也不时有人对中国的文化政策的“左”右、松紧、宽严说三道四,甚至借此诋毁中国的制度,妨碍国际文化交流与合作。我认为有必要对我们的文化产业大政策作以重审,澄清是非,以利发展。

此系列文章将分为8篇,主要谈及中国发展文化产业的八大政策取向,也就是起决定作用的、稳定不变的几个重大政策问题。

把文化分为公益性文化事业和经营性文化产业,是中国文化建设的大政策,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事业文化产业的布局、结构、发展都是据此而设计和实施。这就从根本上厘清了文化的公益性和市场性,这是中国共产党的认识和创造,世界其他国家都没有。美国的版权产业(大于中国文化产业内涵)、英国的创意产业(文化产业加了设计)、韩国的文化产业等,都没有区分公益性和市场性、政策上也没有区别(除了在税收上有差别)。这种区分是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所决定,因为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文化建设是把为人民服务放在第一位的,国家始终把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和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作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首要任务。同时也要看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化产业在创造精神价值的同时,创造物质财富和消费价值的潜力也是巨大的,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是前所未有的。正因为这样,以政府为主导,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以市场为主导发展经营性的文化产业;而二者都要服务于社会主义思想文化阵地的巩固和扩大,服务于全体公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和养成,服务于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建设。

所不同的是具体运行的轨道不一样,因此它的运行规则也不同,前者以共享、公平、全覆盖、均等化、便民性为政策基础,后者是以发展、效率、竞争力、新技术、国际化为政策基础。例如,公共文化服务主要是政府财政投入支持,服务于人民的基本文化精神生活;而文化产业则是国资民资社会资本多元投资发展,财政扶持也是竞争性的,是要讲投资效益的。再例如,公益性文化目标是满足全体人民精神文化基本需求,重视普惠性;而经营性文化产品,则靠市场竞争制胜,尤其是通过版权贸易、实物出口、交流合作等方式进入国际市场,发挥中华文明的影响力。这后一点正是全球文化竞争的市场方式,产业的力量。

当然,公益性的文化并不排斥文化产业的参与和支持,例如,公共文化服务的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产品的生产制造供给、一些公共文化服务活动的开展,也都离不开文化产业的物质力量,但其形式是通过政府采购产品、购买服务、委托加工等办法实施的,法律、政策上也支持文化企业、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文化企业从事这些惠民活动可以获利、可以享受税收减免和荣誉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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