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文化产业在相当一段时间只有国有企业、国有事业这样一种国办的体制,也就是说只有国有资本才能办文化。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一方面深化国有文化单位改革,把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发展国有文化企业,担当文化发展的主体责任,坚持公有制文化发展不动摇。另一方面鼓励社会、个人投资兴办文化企业,坚持发展多种经济成分的文化企业、文化产业不动摇。经过30多年的努力,国有文化企业走上市场竞争发展,实力不断壮大,巩固了社会主义思想文化阵地。民办文化企业也得到了大发展,企业数量已经超过国有文化企业,其市场收入和文化产业的产值已和国有文化企业平分秋色,在互联网、数字化等高新技术文化产业领域,民营文化企业已经远远超过国有文化企业的产值,其年均增长都在30-50%之间,是中国文化产业成长最快的一部分,目前尚有巨大的潜力待发挥。
国家支持文化产业发展中的两种体制长期共存、共同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作贡献。其政策目标的重点有七点:
第一,文化、艺术的创意、创作和文化基础设施的建设,任何企事业组织、公民个人都可以投资、开放、参与经营管理,没有资本准入的限制,也没有所有制的区别。
第二,文化企业的设立,减少了审批环节,降低了资本金的门槛,有一些改成了备案登记制,直接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不再需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前置审批,增加经营业务一般由企业自己决定,也不需要审批,确保企业自主经营权。
第三,民办文化企业在投资、上市融资、信贷政策、财政资助、承担国家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社会保障、职称评定、表彰评选、市场竞争、参与公共文化服务、进出口产品和设备等财政经济政策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一视同仁、公平合理。一切歧视性的政策和做法,都是国家法律所不允许的。
第四,国家支持民营文化企业参与国有文化企业体制改革,采用投资、入股、股份制改造、兼并重组等多种方式,组建混合式的新型文化企业,充分发挥两种不同所有制文化企业的各自优势,形成跨国经营的大型文化企业,提升中国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
第五,国家鼓励文化企业融合发展,把传统与现代、文化与技术、中国与外国融合一体,形成新的先进文化和现代科学技术,支撑文化生产方式和业态的转变,打破条条框框的限制,突破障碍实现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三跨”发展。这些政策为民营文化企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发展空间。
第六,在“出版权”和“播出权”由国家行使的规定之下,实行“制版”、“制播”分离的政策,也就是鼓励民营文化企业参与出版物、电视剧、电视节目、电影、网络视听节目的创作、生产、制作、发行、推广、经营等产业活动,与拥有“出版权”和“播出权”的出版机构和广电、网络机构以多种形式进行合作开发项目和市场经营。在维护出版、播出内容“三审”制度的前提下,生产、经营环节对民营文化企业充分开放,大力支持民间文化生产力的释放。
第七,对于外向型民营文化企业和“走出去”发展的民营文化企业,国家除在经济政策上支持以外,还扩大了权利,即向外国出口产品的民营出版机构和广播电视机构,有特许的“出版权”和“播出权”,在国外兼并、重组别国文化企业时,可获得国家在信贷、国际金融方面的支持,可享受“走出去”各类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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