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化产品既有引导舆论、教育人民、巩固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的教化功能,也有市场交换、经济价值、实现生产再生产的产业经济功能。在处理二者关系上,国家规定任何文化产品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文化的前进方向,生产销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文化产品。在二者利益产生矛盾的情况下,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文化产品不能做“金钱的奴隶”,而是要首先保证它的文化价值和品位。为此,国家先后出台了不少政策措施,保证文化产业发展的正确方向。
第一,文化产品承载着一定的思想观念和精神内容,它的作用是在影响人的认知能力、知识素养、思想观念、道德修养和行为准则。而且它是一个恒久的产品,没有使用周期,好的优秀作品能存在几千年,甚至物质载体消失了,它的内容还长久存在,影响后人。因此,生产文化产品就要考虑这种长期的、历史的价值,必须把社会效益、社会价值放在首位,严格把关,予以保证。
第二,文化产业既是产业,当然也要讲经济效益,没有经济效益它就不能生存、发展,更谈不上扩大再生产。因此它也要遵循一般产业的市场原则和运行规律,通过投入、产出、交换、流通、消费的产业市场过程,实现它的价值和盈利目的。这一过程是通过产业市场的方式实现的,与市场规则紧密结合,与经济活动相关。之所以作为产业发展,就是保证文化产业有足够的资本投入、文化企业有维持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能力。这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繁荣发展文化事业的重要途径,增强文化造血功能的有效办法。
第三,总体上说,文化产品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是统一的,是能够兼容的。比如说,优秀的影片叫好又叫座,既讲了好的故事,又收入了几亿十几亿元的票房,这些钱又投入进去拍更多的好片,这就保证了良性循环。一般而言,越是社会效益好的作品经济效益也就越好,因为两个效益是互相依存、互相融合、缺一不可的。好作品就有市场,消费者越多,它的两个效益就越好。如果好作品没有市场,也就是没人看,那它的社会效益也是落空的。所以,保障两个效益统一,既有利于文化企业的生存发展,也有利于满足群众对优秀精神文化产品的需求,这是符合企业、社会和消费者利益的,必须长期坚持两个效益统一的政策。
第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时候文化产品中的两个效益会发生矛盾,在发生矛盾的情况下,国家明确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甚至要牺牲经济效益。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违反国家法令政策,生产、销售、传播含有色情、暴力、恐怖等有害内容的文化产品,这是要坚决打击的;二是把关不严,内容审查环节不负责,生产、销售、传播含有虚假信息、伪科学、封建迷信等不良内容的文化产品,这也是要坚决禁止的;三是个别居心不良,为追求收视率、发行量、点击率等而创作、销售、传播的庸俗产品,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不良产品,也必须禁止上市。对于这些有害、不良、庸俗的文化产品,国家三令五申叫停,政策上有严格规定。发现这类产品,都是收缴、销毁,不能流入市场。这是负的社会效益,当然也就没有什么经济效益,甚至会血本无归。这方面政策是明确的,执行也是坚决的。
第五,国家制定了确保两个效益统一的文化产品评价标准和鼓励政策,支持所有文化企业创作、开发、销售两个效益统一的优秀文化产品。主要是,以两个效益统一的指标体系考评文化企业和文化工作;把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文化产品评价的最终评判,好不好由人民说了算;在工作机制上设置了保证两个效益的一整套制度,比如选题论证、备案把关、专家评审、三审制、一票否决等,控制不良产品的生产;加强正面引导,通过文化产品的评奖、资助、政府采购等,树立样板,引导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流通、消费。通过这些政策性、机制性的安排,提升中国文化产品的质量和水平,提高文化产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当然,确保两个效益的政策和评价标准也是与时俱进的,不能一劳永逸。随着文化产业的发展和市场需求的变化,我们还将不断调整有关政策,完善有关标准,调动全国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开发更多的两个效益统一的文化产品,扩大文化消费,为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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