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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安一:呼唤新时代的公平正义

特稿 2018-07-02 16:41:27 总第383期 放大 缩小

  他演绎了一段商业传奇:从辞职留学到归国创业,十年时间,创造了40亿元的财富;他经历了一段“曼德拉式”的人生:在一场找不到原告,也没有受害人的“诈骗案”中,被判无期徒刑、在监狱呆了1803天,40亿元财富在冤假错案中浩劫一空,几乎家破人亡;他进行了一场自我拯救:冤案昭雪并获得国家赔偿,历经近十年艰难的权益恢复之路,又凤凰涅磐重生,站上了人生的新高度;然而,10年后,那场冤狱带来的后遗症再次来袭,完全合法复权而来的天圆祥泰大厦,又遭无妄之灾,再临生死劫。

  这起曾被法学界和新闻媒体评价为“体现社会公平正义、体现法制进步的标志性案件”最终将走向何处……

  2017年7月11日,左安一在向北京市规划国土委申请办理天圆祥泰大厦产权证时被告知:上级领导通知暂不办理,具体原因不便透露。同时有关工商登记变更也被叫停。

  2018年1月10日,左安一找北京市规划国土委王玮副主任了解不予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原因,王玮说,天圆祥泰项目土地取得过程中存在违规审批问题,需按招拍挂方式补交14.8亿出让金。左安一要求给出违规审批的法理依据,但王玮说,他无权讨论依据问题。左安一说,没有法理依据,我怎么能按招拍挂方式补交出让金。

    2018年3月9日,北京市规划国土委王玮副主任再次和左安一谈话,这次提出了违规审批的依据:“你的冤案是哈尔滨造成的,北京没有义务恢复你原有权益”,“天圆广场项目因2005年未交土地出让金已被政府收回,也不应再恢复你原有权益”,“这些问题北京市政府当时没有搞清楚,导致违规审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产权证被搁置办理,致使该公司每月利息损失就达四千多万元,更严重的是,因大楼无产权证,工商登记也被叫停,使公司业务完全瘫痪,最后可能无法偿还金融机构贷款,使公司陷入严重财务危机,频临破产边缘。

  在证照齐全、手续合法的情况下,天圆祥泰大厦为什么会遭遇无妄之灾?这一切与16年前的那场最离奇的冤案有关。

  五年冤狱几近家破人亡

  2002年,因一笔简单金融合作借贷让左安一深陷冤狱5年,一度被判无期。左安一冤案称得上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桩奇案。因为这是一起荒唐到没有原告、没有受害人的所谓“诈骗案”。“我到现在也不知道原告是谁,我和哈尔滨香坊证券的资金往来完全是正常的商业合作,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而哈尔滨香坊证劵公司从职员到总经理也明确说他们从来都没有告我,他们也从来没有受骗。”说起当年的冤案,左安一仍然难以抑制愤慨的情绪。

  左安一是中国最早下海创业者之一。到上世纪末,左安一在美国、哈尔滨、北京等地已有多家天圆公司。

  21世纪初开始,中国房地产业发展开始进入黄金期。当时左安一在北京有多个项目同时开发建设。

  1996年,天圆集团和哈尔滨香坊证券部合作,由香坊证券部共拆借资金2亿元给天圆集团,先是拆借资金1亿元合作收购了北京元泰大厦项目。

  同年8月,左安一与中国老龄委洽谈开发长青大厦项目,并签订了意向性合作协议书。10月,左安一又与香坊证券部签订了3份合作开发长青大厦项目的协议,拆借资金1亿元人民币。

  双方还商定,对于拆借的资金可以“捆绑运作”开发元泰大厦和长青大厦:即两个项目的资金可以交叉使用。香坊证券部的合作条件是,按约定收取拆借资金利息和合作项目利润的20%作为回报。

  天圆公司于1996年从香坊证券部拆借资金后,一直在履行还款义务,不仅偿还借款4000余万元,而且在2001年12月10日与香坊证券部签订了《债权债务确认书》,又于2002年7月17日对该确认书提供了质押保证——质押物即天圆广场房地产项目。天圆广场项目位于北京中轴线和北二环路的交叉点上。2001年,天圆集团与珠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珠江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天圆广场项目协议,根据协议,天圆集团除依股权比例享有40%利润分成外,还有前期投入作价6000万元。

  然而,就在元泰大厦和天圆广场两个项目开发建设进入实质性启动的关键时刻,“桃子”就要熟了的时候,2002年9月30日,左安一突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从北京家中带走。随后,在刑事手段强行介入连纠纷都没有的正常商业合作及借贷的情况下,人为捏造证据,左安一被哈尔滨中级法院判处无期徒刑,遭无辜羁押近5年。

  直到2007年9月5日,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告左安一无罪。因被无辜羁押1803天,左安一获得哈市检察院和哈市中级法院的共同赔偿,金额是21万元。

  虽然法治的公平正义最终让冤案得以昭雪,但冤案给左安一造成的却是几近家破人亡的悲剧:左安一被捕后,公司所有账目、公章被公安部门封存在仓库近5年时间,导致所有业务瘫痪,造成公司破产,近40亿元资产被浩劫一空,而左安一岳母在其蒙冤后不久病逝,女儿学业几近荒废,妻子身心遭受难以愈合的创伤。

  冤狱重生又遭荒诞

  如果说1803天牢狱之灾是炼狱般的磨难,那么随后近4年的复权之路比有形的牢笼一点不“逊色”。在左安一出狱不到一个半月,2007年10月18日,哈尔滨香坊政府竟然指使香坊证券部向哈尔滨市铁路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左安一偿还近二亿元拆借资金。

  这是一起完全荒诞的起诉和审判。

  左安一认为:“我无辜蒙冤正是哈尔滨香坊政府个别人的诬告陷害造成的,其目的就是想借刑事手段抢走天圆公司在北京拥有的天圆广场项目。”

  2002年9月左安一无辜被捕后,同年12月17日,哈尔滨香坊区政府在未与左安一及天圆公司任何人商讨的情况下,单方起草打印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及授权书,专案组强迫他将天圆广场股权以零价格“转让”给香坊证券部。

  资料显示,2002年12月17日,纽约天圆金融公司(法人代表为左安一)与哈尔滨兴业产权经纪有限责任公司(香坊证券部与兴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左安一将所持有北京天圆广场公司的40%股权零价格转让给对方,以冲减所欠债务。

  在天圆广场项目被强行转给香坊区政府之前,天圆公司已完成了项目方案设计的国际招标、取得了规划意见书、拆迁工作已完成了1.5万平米,并与广东珠江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根据协议及合同,纽约天圆公司在项目前期投入作价6000万元,项目启动资金由广东珠江公司负责并已到位1.44亿元,天圆公司在项目取得收益后可获得40%利润分成,按这些年北京市房地产市场情况预期,天圆公司拥有的股权已具有巨大的现实经济价值及预期收益价值,收益抵偿借款远有剩余。

  虽然这次股权转让是一种枉法行为,但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实现了天圆集团对原香坊证券部全部债务的最终清偿。

  香坊证券部在事实上也一直在行使股东权利。在这一背景下,香坊区政府应按《承诺书》的内容向北京市国土局缴纳土地出让金,并按《承诺书》内容办理其他手续。但之后,由于香坊区政府没有履行承诺,2005年4月1日,哈尔滨香坊区政府仍未指定企业交纳项目的土地出让金,最终导致该项目土地使用权被北京市土地局收回。

  但香坊区政府为规避给国家和左安一造成巨额损失的责任反而起诉天圆公司偿还所谓的“欠款”,显然是颠倒是非,蛮不讲理。左安一气愤地说,“抢走了人家能下蛋的鸡,因不懂饲养,鸡死掉了,现在鸡不还回来却还要求偿还鸡蛋,哪有这样的道理?”

  2009年6月23日,哈市铁路法院竟然不顾事实,判决左安一偿还近二亿元的冤枉债务。

  左安一接到哈尔滨铁路法院的不公判决后,当即向黑龙江省高院提起上诉,但当时已经倾家荡产的左安一根本无法交纳近两百万元的上诉费,因没钱打官司,只能眼睁铮看着这一荒唐判决变成生效执行判决。左安一冤上加冤的遭遇被媒体称为当代窦娥。

  正是香坊区政府一手导演的无期徒刑冤案,导致左安一价值超过合作借贷十余倍的天圆广场项目被抢走,位于北京CBD价值几十亿的元泰国际大厦项目和另外一个项目夭折,冤案让左安一痛失5年中国房地产黄金时代,蒙受五年冤狱耻辱。

  “哈尔滨香坊区政府不仅不向我道歉,还以国有资产不能损失为理由,让我成为冤上加冤的当代窦娥。国有资产不能损失,民营企业合法财产就可以被掠夺践踏吗?如此欺压民营企业,天理何在?”左安一说起这些,悲愤之情溢于言表。

  四年的复权九年的救赎

  出狱之后,左安一已然倾家荡产,但他发现,当年被北京市政府收回的天圆广场项目一直保持原状态未被开发建设。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2条的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这让他到了一线希望。

  2007年8月30日,北京市国土局发布《关于停止执行458号文件加快遗留项目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市[2007]622号),根据文件规定,天圆广场项目属于可以申请恢复开发建设的项目之一。说明直至左安一无罪释放后,天圆广场项目仍然处于可以开发建设的状态。

  2007年10月25日,左安一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请求恢复他对天圆广场项目原有的开发建设权益。

  2010年7月13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给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左安一请求天圆公司恢复对天圆广场项目原有开发建设权益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左安一无罪羁押1803天,期间拥有的天圆广场项目开发权益因左安一被无辜羁押而丧失,后因哈尔滨香坊区政府未履约,天圆广场项目被你局收回土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25条的规定,鉴于天圆广场项目仍是原始状态和未被开发的现实,建议你局在恢复天圆广场项目原有协议出让合法权益时,对左安一的请求,可根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处理,以彰显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促进和谐社会健康发展。”

  2010年8月,北京市召开了有公、检、法、国土、规划等部门领导参加的专题会议讨论后,决定依法恢复左安一因冤案丧失的合法权益。2011年3月9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签发90号文件(京国土用[2011]90号),按照原协议出让方式,将原天圆广场项目置换成奥体南区OS-02地块项目用地(即现在天圆祥泰项目地块)出让给天圆祥泰公司,“用于解决左安一因冤案错案羁押造成的利益侵害问题”。

  2012年8月至2013年,按法律和政府相关要求,天圆祥泰先后办理并取得了项目从土地使用到开发建设所需要的所有政府批文和许可证,缴纳了土地出让金11.93亿元,完整履行了文件规定的义务。

  2016年10月10日,天圆祥泰大厦完成了竣工验收备案,准备办理不动产权证。

  无形的羁绊比有形牢笼更可怕

  尽管恢复权益合情、合理、合法,但过程中却经历了一系列现实与法制的交锋。左安一告诉记者,那段日子不亚于在冤狱里受到的煎熬,甚至一度绝望。

  而这其中的第一道坎就是:北京市政府是否有义务恢复因左安一蒙冤丧失的天圆广场原有权益问题。

  其实就在左安一提出复权申请时,北京相关部门就有一种论调“凭什么黑龙江犯错,北京买单?”甚至在北京市相关部门恢复左安一合法权益7年之后,这一论调依然有市场。

  2018年3月9日,北京市规划国土委王玮副主任再次和左安一谈话,王玮抛弃了以前其他种种理由,提出了“老的新问题”:“你的冤案是哈尔滨造成的,北京没有义务恢复你原有权益”,“天圆广场项目因2005年未交土地出让金已被政府收回,也不应再恢复你原有权益”,“这些问题北京市政府当时没有搞清楚,导致违规审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王玮告诉左安一:市有关部门认定天圆祥泰项目土地出让存在违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须补交14.8亿土地出让金,否则不予办理产权证等手续。

  其实王玮的这一说法,曾有众多知名法律专家学者对此进行了论证。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2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就左安一因错拘、错捕、错判行为受到的人身权损害来说,自然只能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赔偿;而就左安一因冤案受到的财产权损害来说,如失去的对天圆广场项目的开发建设权和对该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则是完全可以以恢复原状的方式恢复左安一蒙冤前对天圆广场项目拥有的合法权益。

  就左安一的案件而言,其侵权行为的实施机关无疑是哈尔滨市的公检法机关,但是左安一因侵权行为所受财产损害的主要发生地则是在北京。基于左安一国家赔偿的性质是“国家赔偿”,而不是“机关赔偿”,任何国家机关,只要是国家为实现其“恢复原状”(恢复天圆广场项目在左安一遭受冤案前的状态)责任有需要的,都有义务实现对受害人的财产权恢复原状的义务。所以,北京市政府恢复左安一因冤案丧失的北京天圆广场项目权益是法律上的义务和责任。

  法学家们对天圆广场项目土地使用权被收回而导致左安一权益丧失的说法也进行了否定。专家一致认为:北京市政府恢复左安一因冤案而丧失的天圆广场项目原有开发权益有法可依;北京市政府将天圆广场项目置换成天圆祥泰项目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尽快处理天圆祥泰大厦的协议出让合同变更手续及不动产权证的办理。

  天圆广场项目正是在左安一遭遇冤案,失去人身自由的不可抗力的情况下,被香坊区政府抢走项目后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才导致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05年4月收回土地使用权。

  《民法通则》第107条和《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免除当事人的责任。”哈尔滨市司法机关的错拘、错捕、错判等侵权行为对左安一造成的冤案,即属于《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的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2007年7月26日,左安一既已被宣告无罪重获自由,北京市政府应考虑左安一当时未依约履行合同并非主观故意和不具备开发建设天圆广场项目的条件,而是冤案的不可抗力所致;故北京市政府应依法将天圆广场项目归还左安一,以恢复天圆公司原有开发建设天圆广场项目的权益。

  其后,北京市相关部门又提出,根据《物权法》第137条规定,商业用地的出让应采取招、拍、挂等公开竞价转让方式,2011年北京市政府以协议出让方式,向天圆公司出让项目用地属于违规。

  法律专家对此一说法也给出了没有违规的法理依据:《物权法》系2007年生效。根据法无溯及力的原则,2007年生效的《物权法》不应溯及于2002年左安一权益被剥夺的国家赔偿案件。国家赔偿的复权,恢复的是2002年左安一蒙冤前天圆广场权益,当时天圆广场项目是以协议出让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根本没有招拍挂的法规。所以国家赔偿恢复的,也理应是协议出让的权益。

  记者在一份2011年3月9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签发90号文件(京国土用[2011]90号)上看到,该局向北京市政府申请仍按照原协议出让方式,将原天圆广场项目置换成奥体南区OS-02地块项目用地出让给天圆祥泰公司。

  而在2010年7月13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给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的《关于左安一请求天圆公司恢复对天圆广场项目原有开发建设权益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建议你局在恢复天圆广场项目原有协议出让合法权益时,对左安一的请求,可根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处理,以彰显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促进和谐社会健康发展。”

  至于在北京市政府要求将原天圆广场项目臵换为天圆祥泰项目,左安一表示,当时他并不同意,因为天圆广场项目倾注了他太多的情感和心血,还蒙受了无期徒刑冤案,但迫于生活及多方压力才不得不接受臵换。天圆广场项目位于北二环护城河中轴路——中华龙脉两侧,项目占地四万多平米。她的正南方是钟楼、鼓楼、故宫、天安门等为代表的中华建筑瑰宝。

  莫让公平正义的案例演变为悲剧

  左安一曾多次请北京市规划国土委出具所谓土地违规审批和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政府文件,说明有关部门认为项目违规审批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但左安一至今没有看到任何正式文件。“甚至连我陈述事实和法理的机会都没有。”左安一说。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即使不能办理也应该书面告知申请人。法律专家认为,北京市规划国土委在未出具文件,未说明项目存在违规审批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情况下,搁置办理不动产权证,未遵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没有履行其法定职责,属于违法行政。而这种违规对企业带来的是致命的损失:从2017年7月申请办理房产证至今,手续被搁置至今已近11个月,天圆公司每月承担着项目开发建设贷款利息近四千万元,经营几乎陷入瘫痪;因无产权证抵押,无法获得银行支持,公司的正常经营受到严重影响,公司陷入严重的财务危机,面临公司破产的危机!

  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宣判,改判张文中无罪,原判已执行的罚金及追缴的财产,依法予以返还。公告显示,最高人民法院将于6月13日公开审理顾雏军一案。 最高法宣布直接提审两起重大涉产权案件,不仅仅是案件本身,也不仅仅是还张文中、顾雏军的清白,而是党和国家对企业家群体的关注,对企业家精神的弘扬,对企业家创业环境的营造,这是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推进依法治国的又一个新起点。

  左安一这起曾被法学界和新闻媒体评价为“体现社会公平正义、体现法制进步的标志性案件”在“最后一公里”的遭遇,也再次引起法学家们的关注。他们认为:北京市政府恢复左安一因蒙冤丧失的天圆广场项目原有开发权益有法可依;北京市政府将天圆广场项目置换成天圆祥泰项目的行为不涉及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政府相关部门搁置产权证办理于法无据,因产权证不办理导致公司的损失将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他们联名向中央和北京市政府发出呼吁,化解左安一公司因无法办理天圆祥泰大厦不动产权证而面临的破产危机,建议北京市有关部门尽快查明事实,避免左安一倾家荡产的悲剧重演。不能让左安一冤案昭雪这个本是体现党和政府公平正义的典型案例演变成了给党和政府抹黑的悲剧事件。

  左安一的遭遇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左安一的遭遇也再次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中国政法大学马怀德、北京大学法学院姜明安等11位著名法学家在专题法律论证会上一致认为:天圆广场项目的权益恢复和土地臵换皆合法合规,天圆祥泰大厦的开发建设手续齐全,其申请不动产登记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更不存在其他任何违法违规情形和事由。因此,天圆祥泰公司有权取得天圆祥泰大厦的不动产权证,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应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尽快为天圆祥泰公司办理不动产权证。针对左安一的遭遇,马怀德、王锡锌等全国著名法学专家联名向中央和北京市政府发出呼吁,建议北京市有关部门尽快查明事实,解决左安一公司因无法办理天圆祥泰大厦不动产权证而面临的破产危机,避免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再次受到侵害。全国人大常委、最高法特约监督员张涛,全国政协委员、最高法特约监督员朱征夫等多名委员联名呼吁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避免让左安一“冤案之后再次无辜遭遇企业破产的悲剧”的事情发生。全国15个省级企业商会会长联名发出“依法保护企业产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呼吁,希望有关部门尽快解决天圆祥泰产权证被搁臵问题,不要让企业无辜破产的悲剧重复发生。

  最近,张文中案也被最高人民法院宣判无罪,进一步彰显了党中央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决心。显然,建立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切实保护企业的合法产权,让恒产者有恒心,对于中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来说,就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十五年前,我蒙受的无期徒刑冤案导致我倾家荡产,如今,合法财产权益再次被侵害,又让我面临生死磨难。我相信,在习总书记为首的党中央一再要求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时代背景下,我的合法权益一定会得到保护!”左安一说。

  本社将继续关注这个新闻热点事件的进展。

  (编辑:孙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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