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北京揭牌。至此,国家、省、市、县4级监委全部组建完成,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一体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构建起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
一年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尽责,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显现多方面成效,反腐败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升,制度优势正加速转化为治理效能。特别是在打虎拍蝇猎狐方面,更有力度更有质效,有力推动夺取了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让腐败分子闻风丧胆,老百姓拍手称快。
打虎:反腐凝聚强大合力,高压震慑引发自首效应
2018年4月1日晚11点,国家监委成立后“首虎”现身——贵州省委原常委、副省长王晓光深夜落马。此时,距国家监委揭牌仅仅只有10天。
社会各界感受到国家监委“挂牌即开局、开局即开工”工作作风的同时,也注意到,“打虎”又有新变化——消息源由中央纪委,变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内容表述上则从“涉嫌严重违纪”变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从“接受组织审查”变为“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打虎消息往往十分简短,被不少媒体网友称之为“一句话新闻”。如此惜字如金的表述,却有多处变化,背后蕴含的内涵可想而知。
——党统一领导,反腐败力量更集中更强大
事实上,随着监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监察法颁布实施,纪检监察机关职责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改革前,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分别对特定对象行使反腐败职权:纪委对党员违纪行为进行审查,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监察,检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进行查处,反腐败职能既有交叉重叠的地方,也存在力量分散的问题。
改革后,通过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成立各级监察委员会,同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攥紧了集中力量打击腐败的铁拳。各级纪委监委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既根据党章党规党纪履行纪律检查职责,又依据宪法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国家监察职责,手握纪法“两把尺子”,纪法双施双守。
这就意味着,对“老虎”宣布立案审查调查后,纪检监察机关既要审查违纪问题,又要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既考虑纪的因素,又考虑法的内容。王晓光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正体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
——质量、效率双提升,反腐败提高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2项调查措施,每一项都是“利器”。特别是用留置取代两规,解决了长期困扰我们的法治难题,提高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水平。
此外,监委成立前,纪检监察机关的调查结果不能作为证据直接用于司法审判,问题线索移交后,检察机关必须重新立案侦查、重新取证、重新制作笔录。
监察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据此,监察机关调查终结后,将职务犯罪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收集的证据不再需要进行转换,减少了工作环节,有利于实现审查调查与司法程序之间顺畅对接。
再加上,国家监委成立后,通过整合规范纪检监察工作流程,建立健全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工作机制,执纪执法有效贯通;在党委集中统一领导下,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形成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衔接司法更加顺畅高效。这些,都大大提升了反腐败工作效率。
从各地实践来看,反腐败各环节用时明显缩短。2018年,福建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采取留置措施并移送审查起诉224人,从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到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平均用时48天,与改革前相比减少近100天。在黑龙江省,省市两级纪委监委审查调查案件平均用时比上一年缩短27天。
效率提高的同时,质量也稳步上升。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显示,“受理各级监委移送职务犯罪16092人……不起诉250人,退回补充调查1869人次,不起诉率、退查率同比分别下降9.5和37个百分点”。
——立案、处分数创40年新高,持续保持高压态势,显现“自首效应”
2018年7月31日,河北省政协原副主席艾文礼成为监察法施行后首个投案自首的中管干部。其后,又有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铁等人主动投案自首。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工作报告透露,党的十九大以来共有5000余名党员干部主动投案。
自首效应的显现,一方面来自高压震慑。国家监委成立后,反腐败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对违纪违法者形成强大震慑。2018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立案审查调查中管干部68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15人。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63.8万件、处分62.1万人,均创纪律检查机关恢复重建40年来的最高值。
另一方面,在于政策感召。党纪处分条例、监察法规定,对主动交代、自动投案的违纪违法人员,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部分身处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的投案自首,也产生了明显的“示范带动”作用。安徽省凤阳县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史成龙就是一例。在手机上收到艾文礼投案自首的消息后,他的内心受到强烈冲击,随后王铁的投案自首则彻底冲垮了他的心理防线,“再不自首,可能就再也没有机会了”。王铁投案3天后,2018年8月20日,史成龙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
拍蝇:监察全覆盖不留空白,监督触角直抵“神经末梢”
2018年8月,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画溪街道南石桥村一名非党员村民小组长戴春良因套取种粮补贴1.58万元被查处。戴春良问题线索之前就已存在,但其既不属于纪律审查范围,又不属于行政监察范围,问题一度难以解决。监察体制改革后,非党员村干部也被纳入监察对象。画溪街道监察办成立后快查快处,最终,戴春良被责令辞去组长职务,并上缴套取的资金。
监察体制改革以前,党纪只能处分中共党员,行政监察法规定的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党员的村干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相当一部分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属于无人管、不便管的对象。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六类监察对象,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填补了原有监督范围的空白。
吉林省监察对象由20.6万人增加至67.95万人,福建省监察对象从22.48万人增加到74.21万人,重庆市监察对象从38.09万人增长到129.75万人,贵州省监察对象从22万人增加到63万人……数据显示,监察法实施后各地的监察对象数量都明显增加。
监督对象填补空白,监督内容也填补空白。过去纪、法中间存在空白地带,非党员公职人员如果只是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就难以得到有力查处,存在“犯罪有人管、违法无人过问”的现象。改革后,监察法创制的政务处分,弥补了纪、法中间的空白地带,各级监委既调查职务违法行为,又调查职务犯罪行为。
“监察监督员就是安在我们家门口的‘探头’,看哪个村干部以后敢乱来。”说起村里的监察监督员岳红,重庆市綦江区永新镇双池村的村民竖起了大拇指。2018年8月中旬,岳红在走访群众时,收集到该村村干部私分公益林补助款的问题线索,随后向区纪委监委派出第四监察室报告,最终查处了该村4名村干部违规侵占公益林补助款的案件。
聘请监察监督员是重庆市继向乡镇(街道)派出监察室后,推动监察工作向基层村居延伸的又一创新举措。一年多来,各级纪委监委依法行使监察权,积极探索监察职能向国有企业、金融企业、高校和乡镇、村居延伸,与基层治理相结合,进一步落实了监督全覆盖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监察全覆盖不是办案全覆盖。无论纪委监委,首要职责、第一职责都是监督。监察体制改革发挥的最突出效力就是强化了日常监督,在干部犯罪之前,管住了一般性的违法。2018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173.7万人次。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种形态分别占比63.6%、28.5%、4.7%和3.2%,实现了由“惩治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拓展。
猎狐:追逃追赃持续开创新局,“神速”频现、创下多个“第一”
2018年11月30日,外逃13年之久的职务犯罪嫌疑人、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原常务副县长姚锦旗被引渡回国,这是国家监委成立后成功引渡第一案。从他10月17日被保加利亚警方抓获到回国归案,历时仅44天。
监察法颁布施行、国家监委成立后,纪检监察机关成为追逃追赃案件的主办机关,从幕后走到台前。监察法专设反腐败国际合作一章,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加强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党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的领导进一步强化,中央追逃办统筹协调外交、司法、执法、金融等部门积极履行反腐败国际合作相关职责的机制更加顺畅高效。
姚锦旗案,正是在中央追逃办的有力指挥协调下,国家监委、外交部、浙江省监委等机构、部门通力合作,各环节紧密衔接,才成就如此速度。
高效运转的,不止有追逃追赃,还有防逃。
2018年5月11日晚上11点,西南林业大学原党委副书记、校长蒋兆岗上了云南省公安厅发布的A级通缉令,一时成为舆论热点。
作出通缉决定的,是云南省监委。当天下午6点,发现蒋兆岗失联的云南省纪委监委经过综合研判,果断运用监察法赋予的决定通缉权力,向省公安厅出具《云南省监察委员会决定通缉通知书》。双方依据监察法和相关规定,顺畅衔接。仅仅4个多小时后,云南省公安厅就发布了网上追逃和通缉令,布下天罗地网。
最终,蒋兆岗因为严密的防逃措施无路可走,只能藏匿在昆明某小区,仅20天后就被抓获。
监察体制改革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把新增监察对象全部纳入防逃范围,同时加强和执法、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构筑了无死角、全覆盖的防逃堤坝。
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难题,是国家监委成立后,追逃追赃工作的又一鲜明特色。继监察法后,2018年10月26日起公布施行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意味着“外逃贪官没被追逃回国也能对其审判”。而新制定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规范和完善了我国刑事司法协助体制,明确国家监委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主管机关的地位和职责,“促进对外司法协助更加有效开展”。
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制定,为加强国际追逃追赃提供了更完善的法律依据和更可靠的程序保障,也推动反腐败对外合作更加顺畅开展。
在姚锦旗案中,中方以国家监委名义提出引渡请求,提供合乎法律规范的证据资料,得到了保方的尊重、认可和支持,并非常及时、快速地做出了反馈。
而2018年12月13日,国家监委成立后首次同西方国家成功签署反腐败执法合作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澳大利亚联邦警察反腐败执法合作谅解备忘录》,也正由于澳方认可和尊重监察法赋予国家监委监督调查处置以及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职权,愿意以澳联邦警察名义同国家监委直接签署备忘录。
国家监委成立一年来,天罗地网越织越密,追逃追赃保持强大攻势,持续开创新局,频现“第一”。
2018年6月22日,赖明敏成为国家监委成立后首个到案“百名红通人员”。
2018年7月11日,外逃美国17年之久的职务犯罪嫌疑人,中国银行广东省开平支行原行长许超凡被强制遣返回国。这是国家监委成立后第一个从境外遣返的职务犯罪嫌疑人,也是第一起在发达国家实现异地追诉、异地服刑后强制遣返的成功案例。
2018年8月23日,国家监委等五部门首次联合发布《关于敦促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公告》,引发投案自首连锁反应,当日即有2人投案。至12月31日投案期限内,165人主动投案,包括“百名红通人员”蒋雷、王清伟等。
……
从国家监委成立后首个从境外遣返的职务犯罪嫌疑人许超凡到成功引渡第一案姚锦旗,从联合五部门首次发布“敦促投案自首公告”到首次同西方国家成功签署反腐败执法合作文件……一个又一个“第一”,见证了追逃追赃的坚实足迹。这既是党中央有逃必追、一追到底坚定决心的有力宣示,也是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生动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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