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区立法会3月20日举行全体会议,一般性讨论及表决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案。
经济财政司司长梁维特引介法案时表示,澳门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已超过30年,消费模式随着经济急速发展及旅客不断增加而有所改变,因此有必要检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法律,进一步厘清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建立一个更公平、公正及透明的消费环境。
法案建议加强保障消费者的各项权利,包括取得资讯的权利、健康及安全受保障的权利、获得具品质的商品及服务的权利、经济利益受保障的权利、可获得购买凭证的权利、获损害赔偿的权利等。
法案同时建议将“误导性营商行为”及“威吓性营商行为”视为“不正当营商行为”,并对实施不正当营商行为的经营者作出行政处罚。
为进一步完善现有解决消费争议的机制,法案同时建议建立更具规范的调解制度,以及就供水、供电及电讯服务等涉及基本公共事业服务的消费争议引入必要仲裁。
梁维特表示,期望通过规范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在加强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同时,能够进一步提升经营者的经营水平和竞争力,为澳门打造“世界旅游休闲中心”和“中国与葡语国家商贸合作服务平台”,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编辑:张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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