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五年无期徒刑冤狱到冤案昭雪后权益恢复,左安一案例曾被中国商界、法学界和新闻媒体评价为体现社会公平正义与法治进步的典型案例。然而,在左安一历经十年艰辛重新站起来之际,合法权益却再遭侵害,左安一和天圆公司又再次陷入破产危机。 在习总书记和党中央一再强调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的今天,是什么原因让一个曾因冤狱倾家荡产的民营企业家 重新上演无辜破产的悲剧?
2017年3月,北京市规自委原负责人向北京市纪委 巡视组汇报天圆祥泰项目时,避开左安一恢复因冤案丧 失的天圆广场项目原有权益的法理依据不谈,故意提出 天圆项目恢复过程中曾有周永康批示进行误导,致使北 京市纪委在没有了解项目恢复背景情况下,误认为天圆 祥泰项目土地取得过程中存在违规审批问题。之后,北京规自委要求天圆公司在已按原协议方式交纳了11.93亿土地出让金、取得了土地证的基础上,再按招拍挂方 式补交14.86亿土地出让金,并冻结了天圆公司正常经 营的所有业务。
一、嫁祸于人的14.86亿
1、补交14.86亿元土地出让金的金额是怎么来的?
左安一曾多次请求北京规自委出示行政文件,给出 让天圆公司补交14.86亿元土地出让金的法理依据。而规自委相关人员只是口头说这14.86亿元国有资产流失 是纪委在周永康腐败案中定了性的,但始终不予出示文件。
据公开资料显示,在周永康案的判决书中确实有14.86亿国有资产损失问题。但这14.86亿国有资产流失 明确是周永康滥用职权,要求蒋洁敏、李春城为其子周 滨等人开展经营活动提供帮助,非法获利21.36亿余元, 造成国有资产流失14.86亿元,这与左安一恢复因冤案 丧失的项目权益没有任何关系。
北京市规自委个别人说天圆祥泰项目因有周永康批 示,造成14.86亿国有资产损失,这完全是利用周永康 案中被定性的14.86亿元国有资产损失,张冠李戴地嫁 祸于左安一。
如果在左安一恢复权益过程中真的存在周永康乱用 职权、谋取私利,造成国有资产流失14.86亿元这么严 重的问题,那左安一就应该被依法惩处。但从周永康倒 台至今没有任何纪委或公检法机关人员找左安一质疑相 关问题,左安一依法恢复因冤案丧失的合法权益和周永 康贪赃枉法案没有任何关系。
一个连纪委或公、检、法部门都未找左安一核实、 质疑的问题,怎么能被定性为国有资产流失呢?
2、天圆祥泰项目是否属于需按招拍挂方式补交土地出让金的项目
在招拍挂法规出台后,北京确实有一批原来是协议出让方式但至今未取得土地证、未完成开发建设的项目,对于这类项目,北京市政府要求必须按招拍挂方式补交土地出让金才能开发建设。 天圆祥泰项目是北京市政府正式批准的恢复因冤案丧失权益的项目。按照政府批准的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文件,天圆公司交纳了11.93亿元土地出让金,取得了土地证,并依法依规完成了开发建设。
北京市政府或纪委监察部门从未出示文件证明天圆祥泰项目违法或违规,因此,天圆祥泰项目无需按招拍挂方式补交土地出让金。
3、让左安一补交14.86亿元土地出让金,北京规自委不出示行政文件,属违法行政
北京规自委要求天圆公司补交土地出让金始终没有出示行政文件、说明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原因和法理依据。
在党中央要求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时代,连交通警察开罚单都需说明是闯红灯还是超速的原因,让左安一补交14.86亿土地出让金,北京市规自委怎么能不出示行政文件、不给出法理依据呢?这是明显的违法行政。
如果规自委出示了具有法理依据的行政文件,说明了依据什么法规天圆公司需补交14.86亿,左安一作为一个普通民营企业经营者,怎么敢不交钱呢?
二、让天圆公司以招拍挂方式补交土地出让金没有法理依据
1、左安一无期徒刑冤案获平反,因冤案丧失的项目权益得恢复
2002年,正当左安一在北京开发的天圆广场和元泰大厦项目进入实质性启动阶段时,左安一蒙冤入狱,被判无期徒刑。期间,多家媒体对《假案是怎么造出来的》进行了报道,2007年9月5日,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宣告左安一无罪释放,并获得哈尔滨市检察院和法院的共同赔偿。
蒙冤期间,左安一在北京的天圆广场项目被北京市国土局收回土地使用权,元泰国际大厦项目夭折,左安一和天圆公司无辜破产。
冤案昭雪后,经过近4年的艰辛复权,北京市政府于2011年依法恢复了左安一因冤案丧失的天圆广场项目原有权益,并将天圆广场项目以同样协议方式置换成天圆祥泰项目。
按政府文件要求,天圆公司交纳了11.93亿元土地出让金,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依法依规于2016年完成了天圆祥泰大厦的建设。
2、关于周永康批示问题
在左安一申请恢复因冤案丧失的北京天圆广场项目权益期间,国家信访局向北京市政府致函、《人民日报》内参报道、人大代表联名为左安一呼吁,这期间虽有周永康批示,但周是在法学专家的《情况反映》信上批示的,完全是工作职责行为。
从法律上讲:有没有周永康批示,都应该依法恢复左安一因冤案丧失的合法权益。《国家宪法》第41条规定,因司法错案而遭受损失的人有权要求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第32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就左安一因冤案丧失的北京天圆广场项目权益而言,国家应该恢复原有协议出让方式开发建设的权益。
从道理上讲,左安一与周永康及其亲属、部下任何人都不认识,更没有任何违法行为。
而且,2009年9月,周永康批示后,权益也没有得到恢复;2010年7月,黑龙江省高级法院给北京市国土局出具了司法意见函后,北京市政府才依法恢复了左安一因冤案丧失的天圆广场项目原有权益,并以原协议出让方式将天圆广场项目置换成天圆祥泰项目。
三、天圆公司合法权益遭侵害,导致破产危机
天圆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北京市规自委提交“协议出让合同变更—实测面积变更”事项的行政许可申请,北京市规自委于2017年4月10日受理了天圆公司申请。按《不动产登记暂行管理条例》,北京规自委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否则就应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和法理依据。但北京规自委至今即未履行行政许可审批手续,也未以书面形式告知天圆公司不予办理的原因和法律依据。
2018年6月,左安一写信向北京市委书记蔡奇反映情况,得到了重视并转北京市规自委办理。然而,规自委的《答复意见书》一方面说天圆公司申请办理实测面积变更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同时又自相矛盾地说“办理手续尚不具备条件”。
既然《答复意见书》承认“天圆祥泰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就说明天圆祥泰大厦已具备了取得按照实测面积变更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关手续的法定条件,规自委就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既然规自委自相矛盾地说“项目变更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条件尚不具备”,就应该明确说明尚不具备什么条件。对于这么重要的问题,规自委不予说明就无辜搁置天圆祥泰公司申请办理的不动产证相关手续,显然是违反了《不动产登记暂行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马怀德等11位著名法学专家论证后认为:天圆广场项目的权益恢复和土地置换皆合法合规,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天圆祥泰大厦的开发建设手续齐全,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情形和事由。
因此,北京市规自委要求天圆公司以招拍挂方式补交土地出让金没有法理依据。
北京市规自委无辜搁置办理天圆祥泰不动产证相关手续已两年多时间,造成天圆祥泰公司业务全部瘫痪而陷入破产危机:因天圆祥泰大厦建好了却无法正常招租,租金损失6亿元,天圆公司已无法偿还于2019年2月16日到期的23亿廊坊银行贷款。2019年7月9日,廊坊银行将天圆祥泰大厦以不良资产方式处置给东方资产管理公司;8月1日,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已启动法律程序,天圆祥泰大厦即将进入被拍卖程序,天圆公司已濒临无辜破产绝境。
四、天圆公司财产权益遭侵害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左安一因合法权益遭侵害导致破产危机的遭遇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全国17个省级企业商会会长联名为左安一呼吁;应松年、姜明安等11位中国著名法学专家呼吁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光明日报-光明网》《中青网》等新闻媒体对左安一的情况进行了报道和评论,网上关注量已超4140万,左安一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已成为备受企业家群体关注的焦点问题,已关系到企业家们对产权保护的信念。
如果左安一再次遭受无辜破产的悲剧,这将给民营企业对产权保护的信念造成伤害,也将给习总书记和党中央倡导的保护民营企业合法财产权益的政策精神抹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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