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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涉外法治是中国负责任大国的表现 大国尊严系列之三十八

关注 2020-12-16 15:16:01 杨宝荣/文 (中国社科院西亚非洲研究所研究员) 总第433期 放大 缩小

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中共中央在北京召开了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这是中国进入发展新时代的一次重要会议。会上,习近平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要重点抓好的工作提出了十一个方面的要求。就国际发展经验交流看,“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则是备受瞩目的,也是涵义深刻的。该部分内容不仅反映出国际社会长期对“法治”议题关注的共性,也体现出发展中国家在“法治”议题下同发达国家开展合作所长期面临的困境,更是新时代中国推动国际治理走向更加公平公正的决心表现。

“法治”议题的国际性。习近平就“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指出,“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要强化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有效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综合利用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开展斗争,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要推动全球治理变革,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论述充分反映出了发展中国家推进法治建设的国际性。其一,“法治”在全球化进程中并不单纯是一个国家的内政问题。一国的“法治”,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法治建设要结合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其二,全球化发展至今,“法治”仍受制于双重标准问题。就中国而言,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都需要加大法治力度。其三,发展中国家的“法治”进程是一个综合进步过程,不可能脱离其发展水平。其四,发展中国家的法治进程需要国际社会推动整体的治理结构变革,其根本是实现真正的共同发展和差别对待。

要“法治”首先要“法制”。实现法治首先要有法可依。一方面,发展中国家通常将法制建设作为效仿发达国家现代化国家建设的重要方向。另一方面,发达国家也将是否“法治”作为衡量一个国家是否现代化的标准。由此,在学习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过程中,发展中国家都高度重视法制的建设。但是一个众所周知的现象是,在很多发展中国家存在严重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同样,一些发达国家的企业也存在进入发展中国家后,就一改曾经在母国“遵纪守法”的表现而变得“投机钻营”“违法乱纪”。可见,法治水平的高低并不是有没有法制的问题,而是法制的执行能力问题。其次,法治建设水平反映一个社会的综合进步。人类文明史上,很难用是否“法治”衡量一个制度或社会的进步。这是因为,即使在封建社会,社会的治理和运作也是有“法”可依的。只是,这样的“法治”是多少人在治理,多少人在被治理。正如习近平多次强调,推动法治建设要以广大人民为中心,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涉外法治水平体现一国法治建设的能力和水平。虽然国际治理问题中的不公平问题长期存在,但随着人类交往规模力度的空前加大,这种不公平所带来的制约性影响却更加突出。这不仅加剧了发展的不平衡性,也固化了发展的阶段差异,为国际秩序的稳定发展带来了新的严重挑战。由此,积极参与国际秩序建设是负责任国家的表现。从学习他国制定的规则,到有能力应用规则维权,这表明中国法治建设的能力有了显著的提升。正如2018年8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所指,“中国走向世界,以负责任大国参与国际事务,必须善于运用法治。在对外斗争中,我们要拿起法律武器,占领法治制高点,敢于向破坏者、搅局者说不。全球治理体系正处于调整变革的关键时期,我们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做全球治理变革进程的参与者、推动者、引领者。” 涉外法治建设的参与,充分表明中国进一步开放参与国际合作的自信。

涉外法治要体现对平等发展诉求的尊重。通常,人们会站在非政治角度去看待世界,不自觉、无差异地看待平行世界的“法治”水平,而忽略了不同发展起点、不同发展遭遇、不同发展水平国家的法治环境,由此看不到所谓“平等法治权”背后的黑手。按此逻辑,或许也应该接受被侵略一方的战败赔款,接受所谓的“治外法权”,接受即使21世纪的今天仍存在的“长臂管辖”,甚至一些国家屡屡无视国际公法肆意妄为。该逻辑下,也很难理解一些严重欠发达国家保护自己国家产业所制定的政策法规。诚然,任何社会都存在维护弱势个人利益的“法治成效”,但一个国家的制度属性决定了这个社会民众通过法治维护切身利益的规模,这就是政治。从发展逻辑上看,政治是优先于法治的,法治建设必须坚持政治建设的优先性。法治的性质体现了政治制度的性质。长期以来,中国在国内法治进程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推动了社会经济的综合快速发展,这为中国参与涉外发展建设增加了底气。就涉外法治而言,作为负责任大国的体现,中国推进法治建设首先体现是主张多边主义,遵守联合国权威,以“共商共建共享”推动国际合作与发展,推动和平解决国际问题。而“人类命运共同体”目标将是中国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方向。

涉外法治合作应避免法治水平差异而政治化和妖魔化。根据马克思理论,法律制度是社会上层建筑,要与社会经济发展基础相适应。很容易理解,在农业化国家的治理中很难实施符合工业化生产关系的法治,即使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制度,由于缺乏可操作层面的经验和监管,最终也极容易导致法治难以实施或监管缺位。客观上,即使在21世纪的今天,世界国家发展的水平差异,导致治理水平的差异,而发达国家由此成为行业规范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关系规范、标准的制定者、评判者。当一个国家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时候,治理的公正性就会受到极大的质疑。主观上,当一些国家仍时刻不忘以所谓的法治噱头“仇共”“仇社”时,所谓“法治”国家就会更加没有可信度。国际法治合作如果不能容忍法治水平差异,那么政治手段维护国家的安全就非常必要。这也会给世界的和平发展带来更多的不确定性。

涉外法治建设分享中国循序渐进经验。迈向法治的过程就是中国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的过程。这个过程既是中国应对外部挑战,创建公平参与国际合作的过程,也是在学习西方国家经验的过程。前者,在毛泽东时代,中国确立了维护和保障国家独立自主发展的基本法律制度。这些基本制度的确立,不仅消除了西方列强长期在华存在的特权,也确立了国内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地位,洗刷了百年耻辱实现了中华民族站起来的伟大梦想。后者,改革开放后,中国在学习西方市场经验的过程中,逐步健全了涵盖众多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正如习近平2013年在中央政治局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所强调的“我国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们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我们取得的重大成就。”“有法可依”的论断,既肯定了中国在法治建设过程中所取得的成绩,也表明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时代特征。法治建设进程看,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推动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正是要实现邓小平所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目标。

涉外法治建设将体现中国价值观。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促进世界和平发展、平等发展、共同发展。这也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政府一贯秉持的国际合作理念。在联合国关注世界发展不平衡,呼吁发达国家通过国际合作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背景下,中国的国际合作理念充分反映了中国的大国担当和支持国际公平正义的国家制度属性。全球化的进程没人能够阻挡,发展符合所有国家的利益。中国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必将获得世界更多国家的价值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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