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元末明初刘基创作的笔记《郁离子》里有这样一个故事:济阳有个商人过河时船沉了,他大声呼救,有个渔夫闻声而至。商人喊:“我是济阳富豪,你若救我,给你100两金子”。待被救上岸后,商人却翻脸不认账,只给了渔夫10两金子。渔夫责怪他,富翁却说:“你一个打鱼的,一生都挣不了几个钱,突然得十两金子还不满足吗?”渔夫怏怏而去。后来那富翁又一次在原地翻船了。有人欲救,那个曾被他骗过的渔夫说:“他就是那个说话不算数的人!”于是商人被淹死了。
这则故事说的是诚信或契约精神的问题。
诚信,或契约精神,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和灵魂,是基本的商业道德和商业精神。严守契约,是社会诚信体系的基石,也是市场主体诚信度的底线。
2014年5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大学师生座谈会上说:中华文化强调“信必行,信必果”、“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等等,像这样的思想和理念,不论过去还是现在,都有其鲜明的民族特色,都有其永不褪色的时代价值。2016年3月4日,在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又再次强调:“各类企业都要把守法诚信作为安身立命之本,依法经营,依法治企,依法维权。”总书记对诚信重要性的多次阐述,为诚信社会建设提供了基本价值遵循。
近日,本刊接到了深圳市中苑城商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有关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深圳维景京华酒店交易情况的来信,详细陈述了此项交易的前后过程。按说,这是一桩不算复杂的交易,一方要卖,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国家国资委认可的产权交易所)挂牌、拍卖;一方来买,成功摘牌并立即支付两亿七千万保证金、确定了受让人的资格。卖方为香港中旅集团属下的、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运裕有限公司,所售卖标的物为深圳维景京华酒店;买方为深圳市中苑城商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买方依法依规、并按照双方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而就在交易达成后,卖方突然提出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并进而以“不合法不合规”为由单方面取消交易。由于买方坚持依照此前约定方式完成此项交易,在一波三折至今未果的情形下,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请仲裁。
一桩正常的、合法合规、并经买卖双方认可的商业交易,在即将完成的时候突然被取消,除非是买卖双方一致同意取消或终止交易,否则其中一方或许存在着未遵守契约的情形。本刊不是仲裁机构,亦非司法机构,不能对交易过程中所涉双方的是非曲直进行判定,但此案例所折射出的契约精神的重要性却值得一番说道。
其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制经济。使市场经济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并进一步要求全社会“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在此理念下,“规则意识”和“契约精神”必须得到全社会认同和恪守。
其二,不诚信和违反契约精神的情形,常出现于市场经济领域的诸多方面、甚至出现于现代生活的各种微端末梢,受害者既有不同的市场主体,也有普通生活中的个人。不诚信和违反契约精神可能引致负效应,当这种负效应无限堆积的时候,它还会反噬社会,反噬市场,市场经济秩序就会紊乱、失衡,最终形成一种负能量的暗流,击穿各种底线,成为难以卸载的恶性赘疣。
其三,法制精神和契约精神是最好的营商环境。40年来,筚路蓝缕砥砺前行的深圳,在创造奇迹的同时,也走出了一条以改革推进法治发展、以法治引领和保障改革发展的成功道路,良好的法治环境成为深圳核心竞争力之一。四十年后再出发!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深圳应继续秉持法制精神,坚守诚信底线,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强对新型市场主体的保护,推动形成有利于创新和发展的现代法人制度,完善社会治理。只有这样,方可以确保这座年轻的城市,继续保持活力,持续健康发展。
以下是此次交易买方——深圳市中苑城商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发给本刊的有关深圳维景酒店交易过程的文字。
香港中旅(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港中旅)下属的LUCK TREAT LIMITED(下称运裕公司,是一家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00%持股深圳维景京华酒店有限公司(下称深圳维景酒店)。由于深圳维景酒店在港中旅的酒店系统中被评为低效或负效资产,根据国资委的要求和港中旅集团的批复,决定将深圳维景酒店对外进行转让。2016年10月26日,基于当时的评估价7.32亿元,港中旅及其有关公司第一次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下称北交所)公开挂牌出售其持有的深圳维景酒店100%股权,挂牌价格为人民币8.5亿元。该次挂牌因无人摘牌而流拍。2016年12月30日,第二次在北交所挂牌出售,挂牌价格为人民币9亿元。第二次挂牌仍因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而流拍。
2017年3月29日,港中旅集团公司第三次在北交所挂牌出售深圳维景酒店,挂牌价格为人民币9亿元(还需同步清偿1.08亿元的有关股东债权,合计交易价款为人民币10.08亿元)。挂牌公告的内容中明确说明本次转让已经过报批程序,手续齐备,用人民币交易转让的股权。
公告期满日为2017年4月26日。
2017年4月28日,经港中旅和北交所共同确认,情况反映人即深圳市中苑城商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中城苑公司)具备受让人资格,但须在2017年5月4日之前缴纳人民币2.7亿元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2017年4月28日,中城苑公司按通知书要求交纳了2.7亿元保证金,因而正式获得受让资格。
2017年5月9日,港中旅与中苑城公司进行交易会谈,并向中苑城公司提交了产权交易合同及债权清偿协议文本,合同的主要内容与挂牌公告内容一致。
2017年5月11日,港中旅将合同《草签版》发给中苑城公司供确认,并增加了产生争议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的条款。同日,中苑城公司在合同《草签版》上签字盖章后回复电子版并邮寄纸质版给港中旅以示确认。
2017年5月17日,港中旅将合同《拟签署版》发给中苑城公司确认,并表示“集团最终审批流程正在进行中,如顺利可于本周五举办签约仪式”。该《拟签署版》与中苑城公司已签字盖章的《草签版》内容一致。
2017年5月26日,中苑城公司向港中旅及有关公司发出《咨询函》,询问合同签署的时间安排。
2017年6月1日,港中旅突然给中苑城公司发出《复函》,表示经法律审核,中苑城公司必须办理境外投资备案或审批手续,并在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在境外以外汇方式向其支付交易价款,拒绝了挂牌交易和协商以及往返合同文本的内容。
此后,双方多次函件往来,中苑城公司表示港中旅的要求是擅自变更交易条件及受让方资格,故要求按挂牌公告的要求尽快签署合同;港中旅则坚持中苑城公司应当办理境外投资手续及境外支付。直至2017年10月27日,港中旅向中苑城公司发出《通知函》,以中苑城公司迟迟未能办理境外、外汇交易的手续为由,取消了本项目交易。
2017年11月12日,中苑城公司再次向港中旅发文,表明中苑城公司本身有港资,董事长吴思兵持有港籍,希望推进项目顺利交易,双方尽快签署合同以便其向发改委、商务部、外汇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但是,2017年11月27日,港中旅发出《复函》:本项目已经取消。
2018年1月21日,中苑城公司向北交所提出《关于返还保证金的申请》。2018年1月26日,北交所将中苑城公司交纳的2.7亿元保证金无息退还至其公司账户。
2018年4月4日,中苑城公司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港中旅支付违约金2.7亿元及利息损失,以及资金损失6252万余元等。
2018年8月14日,运裕公司等港中旅的下属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确认仲裁协议不存在,仲裁程序被迫中止。
2019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裁定,确认双方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条款,双方争议应由深圳国际仲裁院进行仲裁,以此驳回了港中旅的申请。
2020年10月11日,深圳国际仲裁院正式开庭审理了该案。目前尚未最终裁决。
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庭庭审后,现场的港中旅代理律师和出庭人员表示该交易仍可改变条件继续进行。中苑城公司随后复函仲裁院,请其向港中旅表示:原则上同意继续进行交易,且无须再次挂牌摘牌。复函后港中旅一直未表态。作为申请人的中苑城公司希望交易能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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